保證公司控制權的「七種武器」

天使投資人徐小平先生這樣警示:「如果(創業者)一開始就把主權讓出去,60%給出去,再偉大的企業也做不下去;我(創業者)只要把事情做起來,這個股份多少不重要,這是錯誤的,凡是不以股份為目的的創業都是耍流氓。」

筆者十多年執業經歷中,也深感創業者時刻注意保持對公司控制權的重要性。

那麼,企業的控制權如何體現並保持呢?本文介紹了七種武器協助創業者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背景一:公司公章、公司營業執照很重要

  • 眾所周知,公司是一個「法人」,那麼法人是什麼?

簡單而言就是「法律上擬制的人」。

什麼是「法律上擬制的人」?

  • 就是公司本來並不是一個人,但通過法律制度的設定,對這樣一個主體進行人格化的設定,賦予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一個自然的人是通過自然存在的器官而為行為進行意思表示的,相應的公司作為一個法律上擬制的人,法律同樣擬制相應的「器官」幫助公司進行意思的表示。

正如自然人的嘴巴與手足一樣,通過法律擬制給公司的表達器官就是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

  • 簡單一些來說:

  1. 公司的營業執照用於對外代表公司的身份;

  2. 公司的公章用於公司對外的意思表達。

  • 在筆者經歷過的若干公司股權糾紛中,囿於司法程序基於公正性要求帶來時間上的滯後性後果,當事人有時在一些公司控制權牟取上自行採取一些「非法」方式讓人非常無奈,比如筆者曾經不止一次碰到一些當事人採取違法僱傭竊賊盜取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公章原件這樣極端的違法方式,處理上都讓筆者頗為頭疼。

  • 由此,也能反過來看到在實際應用當中,對公章、營業執照的保管和控制尤其重要。

因此,得到:

  •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一件武器——控制公司公章。

  •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二件武器——持有公司營業執照。

背景二:公司股東會表決權是核心

  • 表決權是什麼?

表決權是股東基於股東地位享有的,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權利。股東表決權作為一種固有權、共益權,是股東權利的主要體現,是股東權的核心。

簡單來說,表決權就是在股東會進行投票的權利。

  • 享有公司控制權的基礎在於控制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

股東會的表決權可以更改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改公司公章、營業執照的持有和控制權,可以改變公司的所有事項,正如自然人一樣,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象一個自然人的大腦一樣,是一個主體存在最核心的部分。

  • 股東會表決權,一定要記住這樣兩個數字:

  • 一是「三分之二」。

  • 二是「51%」。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 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通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 哪些事項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哪些事項是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本文不再贅述。

需要記住的是:

  1. 掌握股東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就等於百分之百控制了公司,是最優狀態;

  2. 掌握股東會51%以上表決權,就基本上完全控制了公司,51%表決權對創業者而言,是公司控制權的底線,也是及格線。
  3. 不要提什麼低於51%表決權的相對控制權,筆者十多年從業過程中看了太多公司因為控制權扯皮的案例活活拖死了公司,而且筆者也從未看到任何一個創業企業在創業者團隊擁有不足51%表決權的情況下能活著到B輪的。

那麼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如何控制呢?

  • 有這樣五件武器: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三件武器——通過股權比例控制股東會表決權

  •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創業者團隊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不低於51%,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當然保證了創業者團隊在股東會的表決權不低於51%。

  • 這是最沒有技術含量也是最直接的方式,不再過多贅述,但往往囿於一些特殊情況難以實現。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四件武器——通過表決權權比例控制公司股東會的表決權。

  • 這裡有一個法律條文是每一個創業者必須熟悉的,非常重要,即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什麼意思?

就是可以「同股不同權」。

在有限責任公司層面,我國公司法是在法律層面支持「同股不同權」,這點尤其是需要銘記的。

馬云為什麼謀求美國上市,核心就是在於對「同股不同權」的追求,基於在「同股不同權」這一法律架構下創始人管理團隊對於公司控制權的要求。

  • 舉一個一個簡答而極端但幾乎不存在的例子來說:

  1. 公司持股比例:投資人享有99%股權,創業者享有1%股權;

  2. 公司股東會表決權比例:投資人享有股東會1%表決權,創業者享有99%表決權。

  • 這樣的約定方式可以不可以?

當然可以,而且是受我國公司法所保護的。

  • 同樣的例子就是:

美國上市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AB序列結構來維持公司創始團隊的控制。

比如, Facebook、Google與百度等企業都將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

  • 近些年上市的京東、聚美優品、陌陌都是採取的這種AB股制度。

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 遺憾的是,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法律設置,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支持這種「同股不同權」的設定方式的。

  • 有限責任公司是支持」同股不同權「的。

因此,對於創業者團隊而言,當面臨一些投資人、渠道合作方對於股權的要求時,即便不得不在股權上讓步,也要通過「同股不同權」的架構設置守住股東會表決權的底線。

包括在一些投資合同中設置的相應對賭條款中,也可以通過對賭條款牟取更多股東會的表決權。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五件武器——通過有限合夥這種架構設置實現控制權

有限合夥企業在整個世界範圍內投資界非常普遍是一種的企業形式,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分為:

  1. 普通合伙人(俗稱管理合伙人或GP);

  2. 有限合伙人(LP)。

兩者的區別點在於:

  1. 普通合伙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

  2. 有限合伙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所以,可以讓股東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權,而是把股東都放在一個有限合夥裡面,讓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權,這樣股東就間接持有公司股權。

  1. 讓創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擔任GP,控制整個有限合夥,然後通過這個有限合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權。

  2. 除創始人之外的其他股東,只能是有限合夥的LP,只享有經濟收益而不參與有限合夥日常管理決策。

使得創始人牢牢控制有限合夥,並通過有限合夥控制公司。

  • 比如:

我國房地產巨頭綠地集團,就是採用次來層疊的有限合夥安排,以一個註冊資本為10萬元的公司控制約190億元資產的綠地集團。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六件武器——通過投票權委託協議控制公司股東會表決權。

  • 什麼是「投票權委託協議」?

就是公司部分股東通過協議約定,將其投票權委託給其他特定股東(如創始股東)行使。

  • 比如:

根據京東的招股書,在京東發行上市前,京東有11家投資人將其投票權委託給了劉強東行使。

劉強東持股20%左右卻通過老虎基金、高瓴資本、今日資本以及騰訊等投資人的投票權委託掌控了京東上市前過半數的投票權。

保證公司控制權的第七件武器——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控制公司股東會表決權

  • 什麼是一致行動人協議?

即通過協議約定,某些股東就特定事項採取一致行動。意見不一致時,某些股東跟隨一致行動人投票。

  • 比如:

創始股東之間、創始股東和投資人之前就可以通過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加大創始股東的投票權權重。

  • 解釋:

一致行動協議內容通常體現為一致行動人同意在其作為公司股東期間,在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時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見作為一致行動的意見,以鞏固該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一致行動協議在境內外上市公司中都很常見,境內上市公司如網宿科技、中元華電、海蘭信都有涉及,而境外上市公司如阿里巴巴和騰訊也同樣存在。

  1. 比如阿里,根據阿里巴巴上市招股書,馬雲僅持有7.8%股權而軟銀把不低於阿里巴巴30%普通股的投票權委託給了馬雲與蔡崇信行使。

  2. 比如騰訊,南非 MIH公司持有騰訊34%的股份,而馬化騰持股僅為10%,還不及MIH的三分之一,但MIH公司基於信任將投票權讓渡給騰訊管理團隊,實現馬化騰的控制權。

上述七種武器:

  • 武器一是持有公章。

  • 武器二是持有營業執照。

  • 武器三是股權絕對控股。

  • 武器四是通過表決權控制股東會表決權,類似於美國的AB股方式。

  • 武器五是通過有限合夥的架構設計。

  • 武器六是通過投票權委託協議控制股東會表決權。

  • 武器七是通過一致行動人協議控制股東會表決權。

需要謹記的是,武器本身沒有優劣,關鍵看使用條件,以及組合方式,始終不變的都是,創業者團隊都需要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否則的結果將是災難性的,也歡迎添加微信「zbcd4309」與筆者的溝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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