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千斤毒狗肉流向餐桌,三重重罪保障不了食品安全

1.4萬斤含有氰化物等劇毒的毒狗肉,涉及山東、江蘇、天津等多個省份,其中半數以上已經端上餐桌。日前,涉案的39人已被判刑。

食品安全關乎百姓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制定了多個罪名,嚴懲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

一、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從查獲的狗肉、鳥肉中檢測出氰化物、琥珀膽鹼、呋喃丹等成分,氰化物等屬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禁止未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危險化學品。陳華、馬宏、於強、丁某等人竟然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買賣危險化學品,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

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貓隊長」為牟利,用劇毒氰化物葯狗,賣給狗肉販子老甘,老甘明知是毒死的狗仍然收購,倒賣給下家,不良餐館老闆明知是毒狗肉仍然購買、生產,端上百姓餐桌。為牟利,「貓隊長」等人形成一個「供毒、毒狗、加工」的「毒肉鏈」,均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為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國家設立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7千斤毒狗肉已經端上餐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顯然失職,涉嫌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

食品的生產、流通、監管等環節,國家層層監管,監管不可謂不嚴密;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罪等,最高量刑幅度為死刑,打擊力度不可謂不大;但在這層層嚴密監管,重拳打擊之下,毒狗肉、毒鳥肉等等仍然層出不窮,百姓的食品安全仍然難以保障,這到底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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