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犯人猝死,公檢法都無責任?

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甘肅小伙侯晨,服刑期滿後仍未得到自由,2016年6月11日死在霸州市中醫醫院裡。霸州市公法都聲稱,自己對侯晨的死沒有責任。

公檢法對侯晨的死真的沒有一點責任嗎?

依照法院判決、交付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監督這一法律程序,王玉琴律師跟大家分析一下,看看公檢法是否真的沒有任何責任。

一、法院

(一)侯晨的判決書未註明拘役的起止時間

霸州市人民法院判決侯晨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6個月,但未註明拘役的起止時間。法院沈副庭長對此的解釋是,侯晨病情不知何時能好轉,達到看守所的接收條件,因此,刑期的起止時間不能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複》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依據以上批複,刑期的起止日期是判決書必須要寫明的,刑期的起止日期是在判決時就確定無疑的,把刑期起止時間的確定建立在疾病是否好轉、看守所是否接收上是非常荒唐的!若侯晨的病10年後才好轉,法院判決是否就10年後才執行?那這10年侯晨是處於什麼法律狀態?服刑?自由?若看守所一直不予接收,法院判決就不能執行?那法律規定監外執行幹什麼?

(二)法院沒有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法院表示,也曾想為侯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但家屬不配合所以沒辦成。《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第5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判決時、交付執行前,法院就知道侯晨患有精神病,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法院就應該決定為侯晨暫予監外執行,但法院沒有這樣做;法律規定只要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就可以決定,沒有規定必須要家屬配合。按照法院的說法,家屬不配合法院的判決、決定就可以不執行了?

(三)法院沒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局、看守所、醫院、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款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法院沒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等送達公安機關、看守所、侯晨家屬及醫院,致使公安機關無法執行,看守所未接收、醫院不清楚辦案機關是法院還是公安局,家屬也不知道是否已經服刑完畢,侯晨處於誰都不管,但就是無法恢復自由的狀態!

二、公安機關、看守所

(一)公安機關未履行執行職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7條第1款規定,「對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以及執行通知書,將罪犯交付執行。」拘役的執行機關為公安局,但霸州市公安局一直未將侯晨交付看守所執行。公安局稱,侯晨死亡時已不屬於己方監管因此自己無責任,這是錯誤的:案件偵查終結以後,侯晨確實不歸公安局監管,但在拘役的執行期間,公安局是執行機關,公安局當然對侯晨有監管責任。

(二)公安機關、看守所既不收監、又不申請監外執行

判決生效後,犯人要麼收監執行,要麼暫予監外執行,不能無人監管。《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款規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法院沒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看守所就必須收監,發現應當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的,應當報上級公安機關批准,而不是把人擋在看守所門外就行了。

(三)執行期滿,未發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5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執行屆滿後,公安機關並未給侯晨發放釋放證明,致使侯晨一直被超期羈押。

三、檢察機關

(一)未對超期羈押進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33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實行監督。」侯晨剩餘刑期僅為2個月23天,自2015年4月中旬判決生效至2016年6月11日死亡,侯晨被超期羈押十幾個月,檢察院卻一直未進行法律監督。

(二)對法院未送達判決書未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40條第1款第1項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的交付執行活動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一)交付執行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在判決、裁定生效十日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的;」霸州市人民法院未依法送達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檢察機關未提出糾正意見。

(三)對符合條件的罪犯沒有為其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未進行監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百四十三條第1款第5項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監獄、看守所、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的執法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 (五)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沒有依法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侯晨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公安機關既未收監,又未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使侯晨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

侯晨死了,死因還未確定,即使侯晨是病死的,這也不能掩蓋霸州公檢法的失職,不能以「他是得病死的,你說怨得了誰?」 ①來推脫責任!

註:①《精神病犯人"超期羈押"猝死醫院》京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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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玉琴律師 圖:京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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