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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女生被父親家暴致死,悲劇本來可以避免的

清明節當天,11歲女生雯雯(化名)因在同學家住宿未回家,被親生父親毒打兩小時後慘死。雯雯的死亡不是偶然事件,雯雯長期被父親家暴:雯雯的老師發現,「雯雯體態偏瘦,明顯營養不良,衣衫單薄」,「膝蓋全是傷」,「甚至膝蓋滲出了很多血」,「是跪搓衣板造成的」。

雯雯11歲,聰明伶俐,成績優秀,還得過全國數學競賽一等獎,本該是無憂無慮、在父母懷裡撒嬌的年紀,雯雯卻經歷了父母離異,與父母分離跟爺爺奶奶生活,好不容易與父親一起生活了,卻被父親進行簡單粗暴的軍事化管理,動輒棍棒相加!現在,雯雯再也不會挨打了,11歲的花朵還未盛開就已凋零!

被親生父親家暴致死,註定是雯雯逃不脫的宿命嗎?悲劇難道是無可避免的嗎?不是的!有太多太多的機會可以改變雯雯的命運:

假如雯雯的繼母阻止雯雯的父親,或者報警,雯雯可能就不會死。但雯雯的繼母什麼都沒有做。

假如雯雯的鄰居報警,雯雯可能也不會死。但鄰居只是在事後說雯雯如何被家暴。

假如老師在發現雯雯的傷痕後及時報警,雯雯也可能不會死。但雯雯的老師只是報告了學校。

假如學校報警,雯雯可能也不會死。但學校只是對雯雯的父親進行勸解。

假如學校的住校警察及早介入,雯雯更不會死。但住校警察卻從未去過學校。

假如教育局能早點盡到保護學生的職責,雯雯可能也不會死。但教育局只是在雯雯死後表示痛心,配合警方調查。

此外,還有民政局、共青團、婦聯、居委會、社會福利機構、公安局……

明明有那麼多的機會可以使雯雯免於被打死的命運,為什麼雯雯還是死了呢?層層保護之下,關關失守;多頭負責之下,無人負責,於是雯雯死了。

雯雯死了,雯雯的父親被刑事立案了,事情就到此為止了嗎?

雯雯的鄰居、老師、學校、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甚至婦聯、共青團等等部門為雯雯的悲慘命運唏噓一陣,然後就水過無痕了嗎?

下一個雯雯出現時,會不會有人拿起電話報警?

能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雯雯父親的監護權?

能不能為雯雯申請人身保護令?

附《反家庭暴力法》部分法條: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原文鏈接:11歲女生被父親家暴致死,悲劇本來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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