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父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嗎?

父母能以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嗎?

黃璞琳

(歡迎點擊關注「璞琳說法」)

近年來,未成年人名下有資產的,是越來越多了。有些未成年人如文體明星,是通過表演、廣告代言、參加文體比賽等途徑獲得財富;有些未成年人是繼承長輩遺產或者接受親友饋贈,從而擁有資產。不過,未成年人畢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資產一般是由其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管理。實務中,就會出現一個問題。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親或者母親能否以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或者為該父親(母親)對外債務提供抵押質押擔保?這種擔保合法有效嗎?

有人認為,父親或者母親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在管理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時,可以對外投資獲取投資收益,也可以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對外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況且,一個正常的父親或者母親,是不可能做出有損自己孩子利益的事情。接受此類抵押或質押的債權人,主觀上應當是善意的,其擔保權益應當獲得保護。因此,對於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質押擔保,應當認定為有效擔保。

本文不贊同前述觀點。理由是: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的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說,對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應的民事活動,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

但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顯然,監護人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時,不僅不能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必須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處理,否則即屬越權無效行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行為時,並不是沒有限制。

眾所周知,設置質押或抵押也是對財產的處理方式之一。而且,為他人債務提供質押或抵押擔保,於財產所有權人而言都必然存在著可能承擔在財產價值數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的風險,即財產所有權人可能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這種不利的風險是客觀存在且顯而易見的。對此,正常人都是非常清楚的。因此,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以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抵押或質押擔保,對未成年人是不利的,更不可能是為了該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為的,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行為。


推薦閱讀:

婚宴喝酒後第二天死亡,同席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在哪?
《擔保法解釋》第 87 條所稱「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是質權消滅還是質權仍然存在只是無法對抗第三人」,這句話該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關於物權行為理論在我國實證法上的體現?
如何看待「高空水泥塊砸女嬰致殘,武漢一棟樓 80 人被判集體補償 36 萬」?
求你們幫幫我,親叔叔用我名義貸款150萬,還不上,我該怎麼辦?

TAG: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