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的反饋意見17:舉例實質效果等同固定/限定最低轉售價的情形

2016年3月23日至4月12日,國家發改委對其為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起草的《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該指南」、「該徵求意見稿」)首次公開徵求意見,為期僅僅21個自然日,亦即14個工作日。

以下是筆者對該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七點反饋意見,供各位學友參考,其他反饋意見已彙編在【彙編:劉旭對《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的若干反饋意見(持續更新中) 】。

對《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 的反饋意見17:應明確舉例哪些行為的實質效果上等同於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

該徵求意見稿提及:

在中國汽車市場上,縱向協議主要體現為經銷商協議,也可能通過商務政策、通函、資訊、通知等形式達成。反壟斷法關注行為的效果而非形式,評估壟斷行為的 關鍵是行為實際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根據其競爭效果,商務政策等形式上的單方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反壟斷法》所規制的縱向壟斷協議。

……

但是,如果由於協議一方的壓力或激勵,建議價、指導價或最高價被多數或全部經銷商所執行,在實質效果上等同於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時,根據個案具體情形,該等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固定轉售價或限定最低轉售價。

建議該指南起草者能夠結合已有的反壟斷執法實踐,舉一些具體的例子,指明上述哪些行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實際產生的限制競爭效果,例如何種情況下可以視為通過經銷商默示的方式與汽車供應商達成了限制競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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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筆者其他文章列表參見@紹耕 知乎專欄【競爭法研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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