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王文軍一案今日判決,結果是否合理合法?有無過輕或者過重?以及此案判決對以後的影響?

山西王文軍一案


覺得法律規定不細,替法律背鍋

看看判決依據的關鍵兩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

第三條 公安民警現場採取處置措施,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盡量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使用較輕處置措施足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較重處置措施。

第二十條 公安民警徒手制止,應當以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除非必要,應當避免直接擊打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頭部、襠部等致命部位。

第二十條很明確,不能擊打致命部位,致命部位為頭部、襠部,這個很明確,但是第三條到底怎麼制止就含含糊糊,這次是扭脖子違反《規程》,下回扭胳膊,如果骨折了,違不違法?

什麼是較輕處置措施?

什麼是較重處置措施?

怎麼判斷足以制止?

判決書中沒有,不知道有沒有針對性的詳細釋法。如果沒有,全靠執法人自己的現場判斷,那麼以後這樣可能成為常態:

以後接到110電話報警,警察就得磨磨唧唧不出警,等兩邊打出勝負來再到場。如果早到了,口頭制止無效的話就完了。如果上前強力制止,萬一死了一個,警察就完了;如果不上前強力制止,那你眼看著打死人了,就是嚴重失職,也完了。總而言之,一出警,就可能完了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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