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里的債權轉讓是怎麼回事?

P2P里的債權轉讓和線下的轉讓有什麼不同?網上是怎麼操作的?


一、債權轉讓類產品的前世今生

P2P作為一個舶來品,自宜信和拍拍貸將P2P引入中國後,P2P在中國得到了飛速的發展。P2P在中國發展的過程中,國內P2P平台並未完全複製國外的模式,而是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目前國內網貸平台從運營模式上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分別為「點對點」模式(純平台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多對多)。

(一)點對點模式(純平台模式)

此種模式為最傳統的P2P網貸,在這個模式中,網貸平台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角色,其為投資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和對接服務。在這種模式中,其基本的法律主體包括三個:投資人(出借人)、借款人、網貸平台。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是借貸法律關係,網貸平台為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借貸關係的建立提供居間服務,其基本法律關係是民間借貸+中介。這是最傳統的P2P模式,也是政府支持和鼓勵的模式,這種模式又被稱作純平台模式。

(二)債權轉讓模式

P2P被引入國內後,國內的網貸平台在「點對點」模式的基礎上進行了創新,國內一家知名公司首創了一種被業內稱作「債權轉讓模式」(這個模式在業內又被稱作「專業放款人」模式)的產品,該模式自創立以後,很快風靡業界。目前線下有大量的借貸中介公司在使用這種模式做線下業務,涉及金額巨大。部分網貸平台將上述模式搬到了線上,該模式目前被國內大量的平台借鑒和採用,佔據了目前網貸市場的半壁甚至是多半壁江山。

在這個模式中,網貸平台以某個自然人作為專業放款人(債權人) 與借款人簽訂相應借款協議,並將資金先出借給融資客戶(借款人)取得相應債權,專業放款人取得相應債權後,網貸平台將專業放款人手裡的債權進行拆分(金額或期限或二者兼而有之),包裝成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藉助網貸平台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投資人(債權受讓人)。這裡的專業放款人一般情況下是網貸平台的老總或高管或者是合作方。在這個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體有四個:投資人、專業放款人、借款人、網貸平台。其中,專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是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專業放款人與投資人之間是債權轉讓關係、網貸平台為相應交易提供居間服務。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債權轉讓模式的基本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形成債權)+債權轉讓+中介。該模式顯而易見的好處就是解決了「點對點」模式投資人與借款人不好匹配的問題,並且專業放款人的介入使得業務可以批量化生產。但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在運用該模式過程中,還有一個好處就是能把「槓桿」做出來,如何做出槓桿我們後面會詳細分析。

從目前網貸平台的實際經營情況來看,債權轉讓類產品除了上面所說的專業放款人形成的民間借貸的債權轉讓之外,有些平台轉讓的債權和權益還包括小貸公司的信貸資產、保理公司的收益權、融資租賃公司相應債權和權益等,產品種類和交易關係非常多和複雜。(在有些產品設計中還增加了SPV或產權交易所等機構)。

另外,部分網貸平台對投資人投資完成後形成的債權設立了二次流轉功能,這種類型的債權轉讓不是本文所討論的債權轉讓類產品,不再討論之列。

二、債權轉讓模式會不會被叫停?

本文接下來的分析針對「專業放款人模式」,其餘債權或權益轉讓類產品放在最後再做分析。

債權轉讓模式從誕生之初就伴隨著極大的爭議,很多專家和學者都質疑這一模式的合法性,有人甚至認為該模式本身就是一種非法集資行為。改模式雖然爭議很大,但這種模式由於各種原因,被業內很多公司廣泛採用,尤其是線下借貸中介業務做的比較大的幾家公司,使用的幾乎都是這種模式。

目前業內在談論這種模式時,認為該模式合法的主要理由就是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認為在法律沒有禁止這種模式的情況下,這種模式就是合法的,這種說法能否站的住腳呢?對於現在最新的意見稿,其並未就債權轉讓模式做出直接的規定,不得不說是一個遺憾(不排除是監管部門有意為之)。關於債權轉讓模式尤其是專業放款人模式是否合法及未來監管的趨勢,本人的基本觀點如下:基於債權轉讓模式(專業放款人模式)的特點及實際操作中的問題,一旦出現大量投資人投資無法兌付的問題,該模式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在法律上不會有太大的障礙,並且,從目前監管層給出的信號,這種模式未來很有可能會被叫停,其他債權和權益轉讓類產品可能會保留一定的市場空間。具體理由如下:

(一)意見稿所界定的網貸平台業務模式不包括債權轉讓模式

各位讀者注意幾個小的細節:

第一,根據意見稿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在其措辭中,意見稿將P2P網路借貸界定為「直接借貸」,從字義上來看,「直接借貸」顯然不包括債權轉讓。我們再看後面一句,為「借款人與出借人」提供服務,這裡說的是為「借款人與出借人」,並不是為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提供服務。

意見稿延續了7月份指導意見關於網路借貸的界定,直接借貸」顯然不包括債權轉讓,這是不是監管層透露出的一個信號?

從其定義上來看,意見稿將網路借貸定位為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只是為直接借貸提供居間服務。(筆者對這一定位也有一些看法,讀者可以關注筆者的文章《P2P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合中國國情!》

第二,意見稿第十條第(六)款關於網貸平台禁止性規定中,禁止網貸平台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而這一規定,會直接對債權轉讓模式產生衝擊,現在業內的債權轉讓產品基本都是拆期限的。

第三,在意見稿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每一融資項目的出借決策均應當由出借人作出並確認。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專業放款人將錢先放給借款人,再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違背了該原則。

第四,意見稿通篇多處出現「出借人」與「借款人」、「借貸風險」等字眼,顯然,其通篇說的都是「直接借貸」,不包括債權轉讓。

第五,意見稿第五章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更是給債權轉讓模式致命一擊(關於這一點,詳見後面第三部分第6項的分析),如果都披露了,在法律上就有大麻煩了。

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規定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除依法報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的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雖然處在徵求意見階段,但其規定代表了主管部門的基本精神。根據該規定的精神,如果以放貸為業的話,必須經有關部門的批准,且必須是機構,不能是個人。根據該規定,就放貸行為未來會區分「職業」放貸和「非職業」放貸兩類,「職業」放貸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職業放貸一般歸類為民間借貸,由民間借貸去調整。該規定直指債權轉讓模式的要害,債權轉讓模式中的「專業放款人」的角色顯然涉嫌「職業」放貸,有違規之嫌。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雖然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但代表了監管部門的基本態度,那就是放貸業務作為最傳統的金融業務,理應有前置許可,這是金融監管的底線,不大可能會被突破。《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的下發部門為國務院,其基本精神作為下轄部門的銀監會不得不考慮和遵循。

三、債權轉讓模式存在的其他問題

1、專業放款人往往與平台有關聯關係

債權轉讓模式下,專業放款人這個角色往往是平台的老總或高管,與平台都有關聯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不是直接將錢借給了借款人,而是購買的專業放款人的債權,基於專業放款人和平台方的關聯關係,平台方很難避嫌。

平台與專業放款人的這種關聯關係也為自融和龐氏騙局提供了運作的土壤。

2、平台涉嫌承擔「信用中介」的角色

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往往附帶回購的義務,專業放款人通過回購保障投資人投資的安全,在這個過程中承擔了一個類似於信用中介的角色,再基於專業放款人與平台往往存在關聯關係,平台涉嫌在做信用中介。

比如某平台專業放款人與投資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乙方(專業放款人)承諾:當債權回購條件成就時,甲方(投資人)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回購其已經根據本協議受讓的債權,回購價格為乙方依據本協議應向甲方支付的與甲方受讓債權對應的借款本息;乙方需在甲方發出書面回購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債權回購程序並支付回購價款。甲方的回購通知一經發出即啟動債權回購程序,乙方須按照本條約定向甲方支付全部回購價款,雙方無需另行簽署債權回購協議。乙方確認:如下任一條件發生時視為"債權回購條件成就":

1. 在本協議約定的所轉讓債權到期日,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乙方負責清收的甲方受讓債權對應的借款本息的;

2. 當乙方發生法定或本協議第十三條約定情形導致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回購所轉讓債權的。

3、容易出現虛假債權和重複轉讓

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很容易出現虛假債權及債權重複轉讓等問題。在監管未到位的情況下,誰來取監督和監控平台和專業放款人,如何解決虛假債權轉讓和重複轉讓的問題?如果單純依靠平台及專業放款人的商業道德和商業信用,大家不覺得太蒼白了嗎?在這種情況下,自融和龐氏騙局很容易出現!

4、專業放款人的賬戶形成了資金池

從法律關係上來看,專業放款人將對借款人的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投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借款人還款也應該將錢還給投資人,專業放款人作為老的債權人就應該退出了。但事實上,從目前業內普遍的操作手法來看,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後,原始債權人(專業放款人)並未完全退出,原始債權人會代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還款,並在收取相應費用後向投資人支付。

比如,某平台債權轉讓與受讓合同約定:「債權轉讓後,乙方(專業放款人)仍負有對基礎合同項下借款本息進行管理及催收的義務,並負責將甲方受讓債權對應的借款本金及收益支付給甲方。」

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放款人將資金借給借款人形成債權,再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後可以再借給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債權,新的債權形成後又可以轉讓給投資人收回資金。在這個過程中,專業放款人一般會在債權轉讓與受讓協議中取得投資人的授權,代為收取和管理借款人的還款,也即,在債權轉讓完成後,借款人並不是直接將錢還給新債權人(投資人),而是由專業放款人代為收取和管理,並向投資人兌付。如此周而復始,專業放款人的賬戶作為一個中間賬戶,所有資金都在這個賬戶中流轉,專業放款人的賬戶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資金池。

而根據意見稿第三條關於網貸基本原則的規定,網貸平台不得設立資金池。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專業放款人基本上都是平台的老闆或高管,專業放款人與平台都有關聯關係,專業放款人的賬戶形成資金池,平台也難逃干係。

5、部分平台利用這種模式形成了槓桿,潛藏巨大危機

這裡的槓桿是如何形成的?關於這個問題,我需要仔細解讀一下,以往我們在談論債權轉讓模式時,一般會說,專業放款人的介入,由其先形成債權再轉讓給投資人,解決了上述「點對點」模式不好匹配、無法批量化生產的問題。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實質上,吸引大量平台採用這種模式的另外一個原因就是這種模式會形成槓桿。怎麼形成的呢?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債權轉讓完成後,原始債權人(專業放款人)並沒有完全退出,其經投資人授權,還需要代為向借款人收取還款並代為管理以及向投資人分配,在這個過程中,專業放款人的個人賬戶形成了資金池。專業放款人在收取了借款人的還款後,只要不需第一時間向投資人兌現,就會形成資金的沉澱,專業放款人就可以拿沉澱的資金出借給新的借款人形成新的債權,而事實上,這部分資金為其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資金,不是專業放款人自己的資金,其實質是在以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錢形成新的債權,只要將這個交易一直延續下去,就可以形成槓桿。形成槓桿的根本原因在於專業放款人對外形成的債權有部分資金來自於代為收取和管理的投資人的錢,只要把規模做起來,並且流動性不出問題,就可以把這個槓桿做的很大。

再舉個例子,如果借款人還款時是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對投資人是每月付息,到期還本付息,這樣就會形成大量資金的沉澱,在這種情況下,專業放款人就可能會拿代為收取和管理的資金進行再次放貸(你覺得他會將錢放在賬戶不用嗎?)

筆者認為,槓桿的存在才是吸引很多公司趨之若鶩的實質原因所在,而槓桿形成的直接原因就是專業放款人拿著代為收取和管理的「別人的錢」進行了再次放貸,他只要在向投資人兌現前把債權轉讓出去這鏈條就能一直延續下去。而槓桿做的越大,潛藏的風險毫無疑問會更大,大家都是搞金融的,這個槓桿能做到多大,各位可以自己算一下。

6、通知債務人往往流於形式,債權轉讓有無效嫌疑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實踐中目前各平台的做法,債權轉讓模式下關於通知債務人要麼在合同中約定不通知即生效、要麼不通知、要麼通知流於形式,債權轉讓有無效的嫌疑。

專業放款人為什麼不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借款人?因為一旦通知借款人,專業放款人就攤上大事了!

按照這個模式設計的本意,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出去後,如果借款人不還錢,專業放款人再將債權回購回來進行追討。這個想法表面上來看沒什麼問題,但從法律上來分析,專業放款人回購債權後再進行追討需要證明四層法律關係:1、專業放款人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形成債權);2、債權轉讓與受讓關係(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3、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4、債權回購關係。

一旦專業放款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的事宜通知借款人,借款人一旦違約,專業放款人回購債權後向借款人追討時,需要舉證證明上述四項事宜,而基於現在網貸平台的交易現狀(技術層面和法律層面),專業放款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上述第(2)和第(4)將面臨極大的障礙。

也即,一旦專業放款人認可相應債權已經對外轉讓過,其就需要證明已經回購回來才能進行追討。如果債權多次流轉那問題就更複雜了。

根據意見稿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即便債權轉讓模式能做,如果平台將專業放款人、借款人的信息都披露出來,那專業放款人在追討時將會面臨上述的困難。

7、期限拆分風險最大

實踐中,專業放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期限一般比較長,實踐中,債權轉讓類產品往往既拆分金額也拆分期限,而一旦拆分期限,比如12月的債權拆分成3個月的理財產品。一旦做期限拆分,老的投資人的錢需要新的投資人的投資進行兌付。從法律上來說,專業放款人不能將債權重複轉讓,其得將相應債權回購回來才能再行轉讓給新的投資人,而部分平台在產品設計有將債權重複轉讓的嫌疑。

8、該模式涉嫌非法集資

該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幾個問題是繞不過去的,比如平台與專業放款人的關聯關係、金額和期限的拆分、專業放款人賬戶形成資金池、形成槓桿、專業放款人回購義務、通知債務人流於形式等。再基於我國關於非法集資的規定,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九)兩項的規定: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在債權轉讓模式下,往往有附帶回購的約定,而按照上述第四項的規定,基於這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這不是一個真正的債權轉讓。還有值得關注的就是第(九)項的規定。

基於此,筆者認為,一旦資金鏈斷裂,專業放款人出現問題無法向投資人履行回購義務,該模式被認定位非法集資在法律上不會有太大的障礙,起碼認定專業放款人非法集資不會有太大障礙。

備註:關於債權轉讓模式涉嫌非法集資的論述業內已經有比較多的論述,在這裡不再贅述。

9、專業放款人的健康和道德問題隱藏巨大風險

專業放貸人在債權轉讓模式中是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旦其個人健康出現問題,比如死亡,或其道德出現問題都會給該模式造成很大的影響,不容忽視。

金融監管分為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作為佔了網貸平台半壁江山的債權轉讓模式存在極大風險,作為監管部門不應在監管細則中迴避這個問題。到底是能做還是不能做?如果讓做應該怎麼做?對於這些問題都應做出相應規定,如果規定不明確,大家猜著做有違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綜上,筆者認為,結合最新的意見稿的精神以及債權轉讓模式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和硬傷,債權轉讓模式(專業放款人模式)未來被叫停的可能性很大,即便讓做,也應該會加以很多的限制,即便按照現在意見稿規定的監管思路,債權轉讓類產品的生存空間已經被壓縮了,建議網貸平台及時關注監管的最新動態,以便及時的對自己的經營做出調整。

而對於其他債權和轉移轉讓類產品,包括小貸公司信貸資產轉讓、融資租賃公司收益權轉讓、保理公司收益權轉讓等產品。筆者認為,對於這一類由專業機構(往往有一定經營資質)形成的流動性比較差的資產,理應有相應的制度設計將其盤活,將這一類資產盤活本身就是國際上各國金融創新中廣義資產證劵化的重要部分。這一類資產和專業放款人基於民間借貸形成的債權有本質的區別。對於這一類資產,筆者預測未來會在附設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在網貸平台流轉,但不見得是所有平台都能做這類業務,會有準入的門檻,另外不排除會有其他要求,比如在產權交易機構登記託管、由SPV先收購再流轉、需要有比較強的增信手段等。

鑒於現在債權轉讓模式的廣泛性,未來即便被叫停,也應該會有一定的緩衝空間!

這僅是筆者預測,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靜待監管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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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的債權轉讓是指平台投資人將自身已投資項目的債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人,以獲得流動資金的操作。債權轉讓可以部分轉讓也可以全部轉讓,不同平台的規定不同。進行債權轉讓,平台會收取轉出債權投資人部分債權轉讓手續費,費率從0-1%不等。債權轉讓可以提高投資人的資金流動性,投資人在投資期間如果急需資金,而大多數平台是不支持提前贖回的,這個時候,投資人就可以將自己投資項目的債權部分或者全部轉讓出去,以獲得相應的流動資金。


要被叫停的「債權轉讓」是個什麼鬼?

https://www.zhihu.com/people/xuehongyan

薛洪言 · 幾秒內

繼4月14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出台後,P2P監管子方案也於近日出台,基於負面清單原則再次明確了P2P平台的業務紅線,包括「不得設立資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錯配、期限拆分;未經批准均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轉讓、股權轉讓、股市配資等業務」等。

資金池、自融、期限錯配等概念在去年末發布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已經明確,這裡提到的債權轉讓是個什麼東西?對我們選擇P2P平台會有什麼影響呢?且看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洪言微語)的解讀。

債權轉讓的三大模式

就P2P平台而言,涉及的債權轉讓模式主要有三種,分別介紹如下:

一是專業放貸人模式。在該模式中專業放貸人(通常為平台的實際控制人、平台財務或平台易於控制的其他個體)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應債權,再把債權按金額、期限打包錯配、小額分散給投資人,並承諾到期回購債權。專業放貸人模式解決了借款人和投資人不好匹配的問題,在行業初期大大促進了行業的發展。

二是普通債權轉讓模式。該模式往往涉及到兩個平台,至少包括轉讓人、受讓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務中介(P2P等)、債權轉讓平台(理財銷售平台)等5個相關方,是指出讓人願意將其與借款人、借款服務中介(如P2P平台)一併簽署並生效的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另一個平台上的受讓人,即投資者。以網易理財為例,旗下易安寶產品就是典型的債權轉讓類理財產品,該產品中,原始借款服務中介為惠人貸。

三是投資人債權變現模式。該模式是針對同一平台的投資人而言,即A投資者將其投資的標的轉讓給平台上的B投資者,A投資者實現資產變現,是平台提高投資者資產流動性的重要創新。

實踐中,債權轉讓模式還出現了更為複雜的變種,包括引入交易所、設立SPV或引入其他類型債權產品等,但本質上並未脫離上述三種模式。

三類債權轉讓模式的風險分析

由於監管尚未明確是禁止哪類債權轉讓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觀望之中。在筆者看來,第三種和第二種模式問題不大,第一種專業放貸人為此次監管的重點整頓對象。

第三種模式債權轉讓關係局限在平台內部,潛在風險小,基本屬於主流平台的標配產品,筆者判斷不會成為此次整頓的對象。

第二種模式是純正的債權轉讓,有利於促進債權的流動,與資產證券化有異曲同工之妙。不過,該模式涉及多個相關方,交易結構複雜,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需要規範,但禁止的可能性不大。該模式是一站式理財平台的主要業務品種之一,如陸金所、網易理財、挖財等均有此類產品,隨著越來越多的P2P轉型一站式服務,該模式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就合規風險來看,第一種專業放貸人模式潛在風險最大。該模式存在期限錯配、資金池、債權轉讓有效性、虛假債權、資金槓桿等一系列潛在風險,雖然在P2P行業發展壯大過程中居功至偉,但一直頗有爭議。

更為重要的是,目前線下有大量的借貸中介公司在使用這種模式做線下業務,涉及金額巨大,已經成為相關部門打擊非法集資重要關注的對象。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薛洪言看來,此次監管真正要叫停的,正是專業放貸人模式。

對投資人的影響在哪裡?

就監管而言,為避免影響擴大化,叫停某項業務多是採取新老劃斷的做法,即監管規則出台前的繼續有效,出台後的不允許再做,不會一刀切。所以,對投資者而言,目前尚不必擔心P2P投資的標的究竟是否屬於專業放貸人轉讓資產,關注平台本身的經營仍是第一位的。對平台而言,則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儘快整改才是上策!

(文/薛洪言,蘇寧金融研究院 高級研究員;微信公眾號:洪言微語)


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

有報道稱廣東監管部門要求廣東(非深圳)地區的網貸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債權轉讓活動與服務,因此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也將被禁的消息就引起了較大的關注。

個人債權轉讓被禁止,影響最大的是計劃類標的和活期產品。以上兩種標的類型,都是通過債權轉讓實現期限匹配和實時退出。

債權轉讓是網貸發展的一種創新,是平台增加流動性的一種重要方式。投資人之間的債權轉讓並未見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不過在不斷暴雷、監管政策不明朗的時候,還是以短期標為主吧。

債權轉讓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超級債權人模式

超級債權人相當於一個中間人,網貸平台的借款、投資都是通過這個中間人。借款人通過中間人獲得所需資金,中間人將債權在平台發起,分散給各個投資人。

1.超級債權人是誰?一般是平台的實際控制人、資產端負責人、平台高管。

2.有什麼風險?有拆標嫌疑,期限、金額的錯配。

3.合規嗎?不合規,在監管整改的範疇。

二、金融產品相關的債權轉讓

金融資產,如信託資產等等,將資產及收益權轉讓給投資人的模式。

三、個人之間債權轉讓

出借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平台的投資人投資某一標的,持有期間繼續資金,於是該投資人發起債權轉讓,由下一個投資人來承接債權。

第三種模式是以上模式中最正規的一種,也是網貸的創新產品,能提高網貸平台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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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你在平台投了四個月的標,但是兩個月後你需要用錢,想把這個錢轉出來。這時候你可以申請債權轉讓,這樣別的投資人就可以看到你轉讓的標的,如果有人投了你轉讓的這個標,你就能把錢取走了。 這就是債權轉讓


簡單的說就是,你投標了之後,本來這個標期限是半年,但是兩個月的時候你自己突然想抽回這筆錢,那麼你就可以把這個標的本金和(或)剩下的收益給轉讓出去。就是債權轉讓了。


P2P 的債權轉讓分為兩種,一種是被平台稱為債權專區的項目,又叫專業放款人模式。
這種模式爭議很大:1、易形成資金池、虛假債權及重複轉讓問題

這其中的債權人一般情況下是網貸平台的老總或高管或者是合作方, 與平台都有關聯關係, 投資人不是直接將錢借給了借款人,而是購買的專業放款人的債權,容易形成資 金池,且易出現虛假債權及債權重複轉讓等問題。

2、形成槓桿,放大投資風險

部分平台利用這種模式形成了槓桿,如借款人還款時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而平台 對投資人是每月付息,到期還本付息,這樣就會形成大量資金的沉澱,專業放款 人就可能會拿代為收取和管理的資金進行再次放貸。

債權轉讓的另一種含義: 即平台為了方便投資人資金流動,設利債權轉讓功 能, 讓投資人可以將自己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投資人,解決自己入急需要用錢,而項目未到期的尷尬。

我們手中債權如何購買和轉讓呢?根據P2P平台的規定,投資項目一定天數之後才可以進行債權轉讓,一般為30天或者60天。可以通過所投資的網貸p2p平台中的債權頁面進行債權轉讓操作,填寫要轉讓的份數與轉讓係數,並確認相關信息後點擊確認,即將債權掛出。通常平台都可以進行折價轉讓,就是你為了更快的回輪資金,願意付出一些既得利息給購買你債權的人。


p2p平台間的債權轉讓業務只是質押借款的法律結構載體


債權轉讓,法律上稱為「債權讓與」或「債權轉移」,廣義上的「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的債權由第三方承受,即第三人參與債的關係成為新的債權人 。

債權轉讓的要件:

1、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幾原債權人與新債權人要達成意思一致;

2、享有有效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無效,不能轉讓;

3、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有些債權是不能轉讓的;

每個人的看法不盡相同,以上是個人的一些觀點,並不是絕對的,可以參考下 。


定義:

所謂的P2P債權轉讓是指用戶用戶在需要流動資金時,可以將其在P2P網貸平台持有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債權項目掛出,並與購買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所持有的債權轉讓給購買人的一種模式。

好處:

P2P債權轉讓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提高用戶資金的靈活性。眾所周知,P2P平台所有項目都是有鎖定期的,在鎖定期內的投資是不能贖回的,如果這個時候用戶急需要資金的話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以債權換取所需要的資金,大大方便了投資人的資本運作。

風險:

其實,P2P理財債券轉讓最主要的風險是標的真實性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債權轉讓應當以轉讓債權真實存在為前提,同時,真實債權的形成應當先於債權轉讓行為。如轉讓的標的為偽造標,那麼轉讓債權和款項將承擔標的帶來的風險。

此外,對於抵押標的來說,如果抵押物權並未進行有效設立,將對今後可能發生的抵押物的處置埋下風險。由於債權的轉讓,這將對抵押物權的實現進一步造成障礙。

債權轉讓需要注意兩點:

一、滿足條件才能進行債權轉讓

1、債權轉讓需滿足時間限制。投資者需持有債權一段時間後才能對債權進行轉讓。某些平台需要持有債權90天後才能申請轉讓。

2、逾期借款標不能進行債權轉讓。處於逾期狀態的借款標,會停止流轉,資金會重新回到債權人的賬戶。

二、債權轉讓需承擔一定的經濟成本

不少P2P網貸平台,投資者進行債權轉讓時需繳納0.2%~2%不等的轉讓手續費。如果持有債權時間較短的話,投資時間內所得的實際收益可能還比不上這手續費


簡單來說 就是 我投資一部分錢,但是我不想等那麼長時間在拿回來,就把剩餘的還未收到的回款,轉讓給第三個人。


P2P債權轉讓模式,又被稱為「多對多」模式、「居間人」模式等,簡單說,就是指投資人和借款人雙方之間並不直接簽訂債權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對借款人進行評估後向借款人進行放款,這個第三方個人通常被稱為「專業放款人」,之後專業放款人再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使投資人可以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而P2P網貸平台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則是將這種債權進行金額的拆分和期限的錯配,打包成類似理財產品的債權包,放於P2P平台上給投資人選擇。


目前P2P債權轉讓主要有兩種模式平台:一種是投資P2P平台的債權,在債權尚未到期之時,將投資的債權通過平台內進行轉讓,來轉讓給該平台其他的投資人;還有一種是目前存在的網貸類基金平台就像星火錢包,這類平台是以P2P的機構投資人身份先用自有資金在P2P平台進行分散投資,然後再將取得的上千份債權打包成一個債權包,按照一份一元轉讓給平台的投資人!


債權轉讓:

賣家轉出的時候,將獲得本金和利息。

但此時還沒到借款人還款日期。

那麼,由買家墊付利息。

借款人將在還款日期將買家應得利息和墊付的利息一併支付給買家。

折讓比率:

折讓很簡單,就是當市場上賣的人多,買的人少的時候,賣家為了讓自己的債權比別人的先轉掉,就打個折出售。比如連本帶息本來應收100元,賣家折5元,買家只要付95就行了。

如果賣的人少,買的人多,賣家不怕賣不掉,就可以把折讓設置為0,不打折。但也不允許加價。


是P2P規避非法集資的方法,同時也是利用二級市場解決流動性和期限錯配的辦法


怎麼買這個債權啊?


那你這個債權怎麼辦理?


債權轉讓的額度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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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裡面的債權轉讓分為兩種,一種是被平台稱為債權專區的項目,一種是直投項目中來源於債權轉讓的部分。其中第一種是為了方便平台的投資人資金流動,將自己購買的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平台上其他人,解決臨時用錢;第二種是平台上線的項目本身就是債權轉讓進行的,比如融托金融前段時間剛上線了一個融房寶,顯示線由某個人將錢借給需要抵押借款的人,然後這個這個人將自己的債權拿到平台上轉讓給平台的用戶,實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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