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解讀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負責人解讀新修版《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18-01-17

防控債務風險 規範業務運行

1月3日,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對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聯合印發了新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管理,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要求。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對《辦法》修訂背景、重點修訂內容等進行了解讀。

  保障和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健康運行

  土地儲備在調控土地市場、推動節約集約用地、落實規劃、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2007年實施以來,總體上有效可行,對土地儲備的規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政策調整,其中部分內容與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等相關部門近年來出台的新政策新要求,在機構、職能、融資、信息監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銜接之處。特別是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規定地方政府停止新增貸款,對土地儲備機構的職能和融資方式產生了直接影響。各地國土資源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在推進貸款轉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過程中,亟須新的規範性文件作為依據。為此,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在總結原《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實施成效的基礎上,對照新出台的一系列相關文件政策要求,修訂形成新《辦法》,以保障和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健康運行。

  新修訂的《辦法》內容包括:總體要求、儲備計劃、入庫儲備標準、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資金管理、監管責任等7個部分,共26條。新《辦法》特別明確了土地儲備實行名錄製管理,深化和健全土地儲備全流程管理,推進土地儲備資金管理和融資方式調整,要求構建多部門聯合的監管體系。

  土地儲備實行業務全流程管理

  新修訂的《辦法》對土地儲備業務全流程管理作了四方面規定。

  一是加強土地儲備計劃管理。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是指導土地儲備工作的重要基礎,也是測算資金需求以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的主要依據。新修訂的《辦法》細化了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編製內容,規定了報批程序,提出各地應編製土地儲備3年滾動計劃,作為指導未來3年土地儲備工作的依據。二是明晰土地入庫儲備的標準。為保證「凈地」供應,新修訂的《辦法》規定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問題的地塊不得入庫儲備。土地儲備機構要審核入庫土地的取得方式和補償情況,理清權屬關係,確保地塊產權清晰。三是明確儲備土地不動產登記管理。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儲備土地辦理不動產登記進行了規範表述。四是細化了前期開發與管護的具體規定。詳細規定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管護、臨時利用的內容、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評估入庫儲備土地資產的要求。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為提高土地儲備的前瞻性、規範性、科學性,指導土地儲備工作穩定、有序、高效開展,為土地儲備資金需求和融資額度的測算提供合理依據,新修訂的《辦法》增加了編製土地儲備3年滾動計劃的規定,要求對未來3年土地儲備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以指導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的編製和執行。後續,國土資源部將研究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以及3年滾動計劃的編製技術標準,對內容和規範做進一步要求。

  新修訂的《辦法》要求加強土地儲備資金管理,資金收支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

  一是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儲備資金,不得挪用。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二是按規定編製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年終時報送收支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三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的《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等規定。

  強化土地儲備債務風險防控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國土資源部門的監管職責,國土資源部建立土地儲備監測監管信息系統,全面監管全國儲備機構、儲備業務及儲備資金情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及時制定監管制度,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做好年度計劃和資金需求審核等工作。同時建立國土資源、財政、人民銀行和銀監等多部門聯合監管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要求,新修訂的《辦法》確保土地儲備業務和融資方式切實調整到位,明確相關部門應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部門協作,打好政策組合拳,通過「四個控制」強化對土地儲備債務風險的防控。

  一是控制債券資金使用主體。嚴格執行《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名錄的土地儲備機構是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主體。名錄外的機構不能使用債券資金,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也不得挪用債券資金。

  二是控制債券額度規模。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是在全國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總額內單列的。債券額度自上而下進行分解,在市縣層級分解時,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共同確定分解方案,這樣既確保土地儲備債務不突破地方債總額,又保證了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不受其他種類債券的影響。

  三是控制債券資金用途。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於發債項目涉及的取得土地費用、前期開發費用以及項目管理費用。執行中,通過資金預決算審核、實地檢查、定期聽取彙報等方式進行監管。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可通過土地儲備信息監管系統,對土地儲備機構每一筆資金支出的具體使用方向進行查詢、統計、分析,並與同級財政等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對接。

  四是控制投入收益平衡。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只能用於發債項目,償債資金也來自項目產生的收益。發債前,需詳細測算髮債項目的投入成本和未來收益,做到投入和收益自求平衡。對於一些地區確實無法自求平衡的項目或地塊,一般通過其他財政資金予以保障,暫不舉債。

來源: 國土資源部


國保監會 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支持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

2018-01-19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防範化解重大風險,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支持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支持保險機構更加安全高效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提出要規範保險資金投資,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鼓勵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投資。在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關係國計民生的各類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資項目的同時,明確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二是妥善配合存量債務風險處置。要求保險機構妥善處理對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資業務,地方政府要積極予以支持,及時發現風險,及時處置。三是規範投資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求保險機構充分評估地方財政可承受力,不得通過融資平台公司違規新增地方政府債務。地方政府要依規推進財政及舉債信息公開,保障保險機構知情權。四是審慎合規開展創新業務。明確保險機構不得通過股權投資計劃等創新方式違規形成地方債務。堅決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險機構等社會資本名義,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上新項目、鋪新攤子。五是著力強化行業風險管理。要求保險業相關行業組織發揮平台作用,加強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監測。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門聯合監測和防控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支持保險機構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六是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責任。強化保險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問責機制,加強對保險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責任追究。

  《指導意見》有利於正面引導保險機構和地方政府盡職履責開展舉債融資行為,有利於強化保險機構責任意識,防範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實現行業和實體經濟發展的雙贏。下一步,保監會將進一步配合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完善有關政策,形成監管合力,更好地發揮政策效果。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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