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轉投資行為及相關規定

張祖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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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企業投資而成為其他企業股東的行為。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對公司的轉投資行為有明確的規定,確認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

一、作出轉投資決定的主體

(一)股東會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若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對外投資決定的決策機構為股東會。

(二)董事會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當公司章程對董事會許可權有特殊規定的,即股東會將相關許可權授權給董事會,則董事會可以自主決定對外投資。

二、作出轉投資決定的程序

(一)股東會享有決策權的

股東會決定是否對外投資的,應當召開股東會,由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二)董事會享有決策權的

董事會決定是否對外投資的,應當召開董事會,由出席董事會的享有投票權的董事投票決定,達到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對此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

三、轉投資的對象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對其他企業進行投資,被投資的企業類型沒有限制,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轉投資的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對其他企業投資的時候,一般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現行的《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數額取消了限額規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對轉投資有限額規定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在作出轉投資的決定時,應當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轉投資後,收回投資的方式

公司對其他企業完成投資後,即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當公司不願意作為股東或發生了需要收回投資的情形時,公司不能直接將投資撤回,而應該依法將所持有的該企業的股權進行轉讓,通過轉讓的方式,將股權轉出,收回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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