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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喜讀《律法書》之二(2012)

五誡到十誡

5。「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地上得以長久。」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並一切所有的。」

耶穌總結律法的總綱是,十誡的前四誡為全心全力全意愛神,後六誡為愛人如己。愛神的誡命雖然只有四條,卻是一切律法的根本。其次才是人際關係。而在人際關係中,居首位的,居然是,孝敬父母。

這也是一切人際關係中,唯一以肯定句闡述的誡命。保羅在《以弗所書》6章2節說,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

神為什麼命令我們孝順父母呢?我認為這條誡命代表的是順服權柄。而父母,是我們在世界上最初要順服的權柄。一個知道順服父母的小孩,長大以後才知道順服上帝。這是神的心意。

孝敬父母之後,才是: 6。「不可殺人」 7。「不可姦淫」 8。「不可偷盜」

而在接下來具體的民事律法(laws and regulations)中,對這些又有詳細的說明。比如不可殺人,又細分成 「故意殺人」 和 「過失殺人」,以及為過失殺人的人設立「逃城」(這個好有意思)。

如果說在不可殺人的誡命上表明神的公義,那麼不可姦淫的誡命表明了神的聖潔。神把婚姻看的很重,是因為婚姻象徵上帝和教會的關係,象徵神和人的約,姦淫破壞了這約。以西結16章非常非常具體形象的描述了以色利是如何背約的,講神如何最初揀選其貌不揚的以色列,愛她,呵護她,醫治她,以色利卻背叛神,和周圍的列國結合,並行列國所行的惡事。

「不可偷盜」。其實一開始覺得這一條不重要,至少和其他幾條比起來看是這樣。直到看到波蘭導演基耶思羅夫的《十誡系列短劇:第八誡》的時候,我才意識到偷盜對人的傷害有多大。並且受虧損的,不僅僅是被偷的人,也是偷東西的那個人。

所以,神藉著先知說以色列人在當獻的供物上偷盜,實際上是堵住了他們本該享有的祝福,對神有什麼虧損嗎?瑪拉基書3章8節說:「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 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 如果以色列人沒有偷取神的物,神會為他「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給他們。」

9。「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10。「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並一切所有的。」

十誡的末一條是貪心,而在《以弗所書》第5章中,保羅說,「那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這樣,這第十條誡命就和第一條誡命(不可拜偶像)首尾遙相呼應了。

在某種意義上,貪心(greedy)和渴慕(desire)很相近,都是被某樣東西佔據了心。詩人說如鹿渴慕溪水一樣渴慕神的話,有了還想再有,喝了還要再喝,因為那是活水的江河。然而貪戀房屋、妻子、並其他的,也是有了還想再有,喝了還要再喝,卻是越喝越渴,越吃越餓,就生出其他的惡來,作假見證、偷盜、殺人、姦淫,來滿足這個貪。

神的十誡,有神對人的軟弱的最深刻的了解,是神給以色列人超越了那個時代的最先進的法典,比如,那時候哪有不拜偶像的民族?又有哪個民族把尊重老人和應許長壽聯繫起來。

神頒布誡命要以色列做他聖潔的子民,以色列聽到的卻是雷轟、閃電、角聲,驚心動魄。他們嚇得發顫,遠遠站立,只能請求摩西,不要讓神和他們說話,免得他們死亡。

楊腓力在《歡喜讀舊約》講到,人在恐懼中是沒有辦法經歷神的愛的,更沒辦法成聖,恐懼不會給人勝過罪的力量。所以才有了《新約》,耶穌來,不是廢掉律法,而是在十字架上成全了律法。這樣,一個被赦免了罪、得了潔凈的人,才得著那神所賜的,不是恐懼的心,而是剛強、仁愛、謹守的心,不再被律法所束縛,確能夠自由的享受神的誡命。

也因為如此,活在懼怕中的以色列人難以體會到的神律法中的愛,而我們現在完全可以以一個得了自由的心體會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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