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法律常識性問題
1、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法人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公司雖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已進入清算階段,但仍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可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承擔民事責任。在訴訟中,應將公司列為訴訟主體,將清算組織的負責人列為訴訟代表人。
公司被註銷的,訴訟中當事人如何列明,因公司被註銷,不存在的民事主體不能以其名義進行訴訟,清算組織是為處理公司未完事項而設立,按照訴訟主體的承繼理論,應當變更當事人,將清算組織列為當事人,繼續執行其未完成的事項。
2、實際借款人和借條上的人不一致怎麼認定還款?
審查借貸關係是否成立時需著重兩個方面:
一是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二是行為人是否是借貸協議的實際履行人。
在對借貸關係的兩個方面進行認定之後,進一步考慮是否形成代理關係,如果從形式上既不是有權代理也未構成表見代理,因此應當由行為人本人承擔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總之,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但在實際收取款項後並未將款項交付給借條上記載的名義借款人,該行為人並非中間人或經手人,而應認定為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3、當欠條記載的內容符合借據的特徵,就成為雙方借貸關係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對借貸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及借款有無真實發生產生爭議的,出借人可以欠條主張借款發生並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借款人抗辯雙方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應舉證證明。
4、實際交付是否系借貨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
民間借貸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時生效。當出借人提供的借貸合同僅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借款關係的成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給借款人的相關證據,認定借貸關係未生效。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9條亦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210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5、受脅迫出具的借條,效力如何認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出具的借條,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其無效。當事人應該對是否受脅迫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應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6、借據能否證明借貨的合意和借貨關係的實際發生?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出借人提供了雙方經結算後出具的借據及保證按期還款保證書用以證明借款事實,債務人僅抗辯借款系高利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據、保證書,但不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該抗辯不能成立。
7、民間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給付的事實,二者缺一不可。借據載明的數額一般應認定為系本金金額的初步證據,但有證據證明結算之前存在償還本金情形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償還的金額認定。利息支付則依約定或法定計算,結合雙方交易習慣進行綜合認定。
8、出借人向保證人交付借款,能否認定借款已實際交付?
出借人將款項打到非借款人處,借款人由此抗辯出借人沒有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類系出借人將款項打到擔保人處,另一類系出借人將款項打到借條外的案外人處,且借款人均否認其授權出借人將款項交予他人。出借人將款項打到擔保人處與出借人將款項打到案外人處的最大區別在於擔保人在借貸關係中具有較為特殊的地位,一般來說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較為親密的信任關係或是他們之間存在著某種利益上的關係,擔保人才肯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擔保,且雙方還是責任共同體,因此,此類案件中擔保人在借貸關係中的特殊地位應引起注意。
9、借據上記載的借款金額與實際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如何認定實際借款數額?
借據所載借款金額與借款人所證明的交付金額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 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足額交付的,以實際交付金額為借款金額。
10、農村房產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是否有效設立?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城市房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並沒有規定農村房產抵押也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從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出發,應當認定抵押權有效設立。
11、親屬間借貨糾紛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在民間借貸中,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是親屬關係,也不影響在債權債務中雙方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訴訟失效也要從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債務履行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個人主頁:許律師主頁
個人專欄:法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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