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無人車出交通事故的話,事故責任在無人車車主和谷歌(或相關生產商)之間如何分配?


謝邀!竊以為現行的侵權行為法框架內基本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需要小幅度調整一下,個人認為比較合理的責任分配是:

1、按照有人車和無人車的過錯比例進行責任分配,這是基本原則;

2、無人車的過錯認定需要確定:如因車內乘坐人員故意或過失使得無人車故障導致事故,車內人員與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3、如果因車輛本身出現故障導致事故發生的,車主應當初步證明證明車輛存在設計問題或車輛本身出現故障,此時證明責任轉移到車輛的製造方或銷售方,由其證明不存在設計問題或故障,否則車輛製造方或銷售方承擔賠償責任;

4、如無人車製造方使用第三方軟體導致事故,第三方軟體製作者承擔責任。


誰有過錯誰負責,都無過錯,擁有人負責。

擁有人負責的同時,責任可以在此框架內再細分。


谷歌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

1、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明確的責任劃分;

2、下面的討論以交通事故適用我國法律為前提。

其次,責任劃分的前提:

為了能夠明確確定責任劃分,筆者將問題中的主體進行歸類到現行規定當中,以便適用現行法律法規。

  1. 車主還是車主,車輛的所有權人;
  2. 谷歌比作現行規則下的駕駛員;
  3. 依據現行法律,在交通責任事故中,我方有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當中可能涉及無人駕駛感測器生產商、整車的安裝調試企業等,不在此深入討論)

最後,前面廢話那麼多,現在來說一下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強險先賠;

不足夠賠償的,上三責險的三責險賠;

還不夠的,谷歌和車主一起賠;

車主給賠了多少,可以向谷歌追償,要求谷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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