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嚴禁鋼鐵行業新增產能,推進布局優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鍊鋼冶煉設備的項目。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已經核准或備案但未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擬建、在建項目,須儘快補充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以及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五條 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於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在確認置換前已拆除主體設備的產能、鑄造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第六條 置換過程中的退出和建設產能數量,依照產能換算表(見附1-1)進行換算。產能換算表用於計算置換比例,不作為核定產能的依據。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實施減量置換。各地區鋼鐵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的項目可實施等量置換,退出轉爐時須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產能。

第七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見附1-2,具體要求見第九條)。

第八條 建設項目企業按各省(區、 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予以公告(見附1-3)。

第九條 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由所屬中央企業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由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後,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條 建設項目備案前產能置換方案須正式公告,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存在重複置換等弄虛作假行為,以及方案落實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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