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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真相才是法治的「最大公約數」

2017年12月22日冬至這一天,「看看新聞Knews」報道,21日「杭州保姆縱火案」開庭27分鐘,在被告律師黨琳山跟審判長就「管轄權異議」論戰八個回合後,黨律師退庭,隨即庭審被終止,審判長宣布休庭。短短27分鐘的庭審,被害人家屬林生斌一直坐在公訴人右側的案件參與人席位上。自始至終他和他的2位代理人都沒有獲得發言的機會。對於黨琳山的言行,他感到驚訝和失落。

不過,儘管被害人與被告人兩方站在對立面上,但黨律師提出的繼續取證分析火情,明確綠城物業和消防救援在案件中的責任,獲得了林生斌的肯定。這是「杭州保姆縱火案」迥異於一般刑事案的關鍵之處。

走出法庭,林生斌召集媒體進入了門禁森嚴的綠城藍色錢江小區,統一接受了採訪,他哥哥帶領部分記者上了火災現場查看。在面目全非的房子里,他哥哥指出了小區消防設施不到位、缺少消防道路、保安應急工作差等多種問題。據林生斌回憶,當天清晨在救援時,被害者朱小貞明明已經告知了消防自己的位置,鄰居和保姆也通知了保安所有的人被困在18樓,但救援人員始終沒有進入到公寓最北面的小房間內,那是四人遇難的地方。

從2017年6月22日案發至今,6個月過去,「杭州保姆縱火案」早已舉國關注。我們的關注,並非魔鬼保姆莫煥晶一把火燒死了林生斌的妻子和子女四條生命那麼簡單,而是想知道,小區物業是否和四人的死亡毫無關係,消防救援是否和四人的死亡毫無關係。正是因為這個因素,此案的被害人和被告人才有共同的訴求,那就是還原真相,釐清和明確責任。

接受新京報採訪時,黨律師表示,1,在當事人有委託律師的情況下,法院沒有理由和依據為當事人強行指派律師。如果法院這樣做,是明顯的違法,但根據以往經驗,往往會出現這種情況。2,本案的關鍵是還原真相,那樣才能理清和分配責任。但從目前的證據和庭前會來看,都在迴避物業和消防的情況,掩蓋了很多真相,只是強調莫煥晶放火和四人死亡這兩方面。3,如果法院強行為莫煥晶指定一名律師,那這名律師肯定會配合法院的審理,不去挖掘本案真相,那莫煥晶只有死路一條。

事實上,黨琳山退庭的行為已經被法院視為拒絕辯護。杭州中院也已取消黨律師的訴訟代理資格。儘管黨律師堅持認為,「視為拒絕辯護」和「拒絕辯護」不能等同,「拒絕辯護」只能是他自己,或者莫煥晶做出的決定,所以他仍然是莫煥晶的辯護人,但是在休庭之後,他前往看守所希望會見莫煥晶,但是看守所告訴他,他已經不再是莫煥晶的辯護人了,無法會見。

被告莫煥晶表達了自己願意被判死刑的意願。在一般的理解層面,莫煥晶必死無疑,也算死有餘辜,這沒有任何懸念,而且是死得越早越好。但是,畢竟社會在進步,法治在進步。無論莫煥晶多麼罪不可恕,依然是要經過法律程序,審判之後才有會決定她的命運。在刑事訴訟的法定程序里,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罰,都要有辯護律師在場,否則即為違法。更何況,如果死了一個莫煥晶,但還是沒有等來被害人死亡的真相,無疑就意味著案子距離公平和正義還有很大距離,甚至是背道而馳。

著名時評人曹林認為,法治離不開黨琳山這種「魔鬼代言人」。刑事管轄權異議也許不合實質正義,卻符合程序。無論是給最高法院寫信,還是當庭提出刑事管轄權異議,這是他作為律師的權利,符合程序。他對莫煥晶說,我退庭後你不要回答法院任何問題,也是維護被告的沉默權。為了抵達真相,黨律師沒有違反程序,沒有胡鬧,沒有破壞秩序,一直在文明、法治的軌道上維權。

澎湃新聞網轉載法制日報一篇文章說,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沒有擅自退庭的自由。黨律師退庭,首先損害了委託人莫煥晶的合法權益,其次損害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合法權益,還有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法庭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神聖殿堂,需要包括律師在內的每個公民的尊重和服從,而不是如此這般視法庭如『菜市場』,想來就來,想走就走,想撒野就撒野,想喊什麼就喊什麼。敬畏法律,尊法守規,是每個公民不可或缺的應盡義務。」

出台法條約束律師言行和操守也是必要和必須的。但是,也敬請注意,法庭上的律師是撒潑耍賴,還是無理死磕,並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家務事,這應當是能夠分的清楚的。究竟是等不來最高法的回信,黨律師就不讓開庭,還是等杭州警方全面搜集證據,檢方不倉促提起公訴,法院滿足律師提出的證人出庭申請,再開庭,我們不得而知,也就無從判斷黨律師退庭是否無理取鬧,擾亂法庭秩序。

依照黨律師自己的兩條理由,即一是根據刑訴法規定,考慮到本案的社會影響巨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是有管轄權的,也可以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審理;二是,他認為杭州市公安局在偵查階段故意不全面收集、調取證據,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聽取辯護人意見,倉促提起公訴,杭州中院庭前會議沒有滿足律師提出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所以,由杭州中院審理本案是不合適的——我們似乎可以明白,他在照章辦事,依法維權,並無不妥。

所以,鑒於黨律師退庭已成各大媒體熱點新聞,並引發巨大輿情,我們都在看著杭州中院如何「以身作則,率先垂範」踐行法治理念,體現公平正義。如果非要一腳踢開被告莫煥晶委託的代理人,執意指派一名律師,這顯然是一招臭棋。這種審判對於莫煥晶是不公平的,也是公眾不願意看到的。

也許鑒於現實司法的不盡人意,還有一個折中的路徑可走,那就是杭州中院不再生氣,黨律師只管應訴,是非曲直交給公眾評判。因為,刑事案件庭審是控辯雙方出示證據、相互對抗辯駁,法官居中察言觀色、指揮庭審,最後綜合雙方意見、證據,依法獨立作出判斷的過程。這就是說,律師可以在法庭上展示其專業素養,可以發表觀點、看法,可以針鋒相對、暢所欲言,逐條反駁公訴人的指控,也可以當庭向法官申請,讓檢察院補充收集證據,讓證人出庭作證。總之,可以不達目的不罷休。

寫到這裡,我們就不得不自我安慰,找個支點,先滿心歡喜起來。這個支點是什麼呢?那就是必須相信法律、法庭、法官是公正的,必須遵守法庭紀律和裁判規則。否則,就沒了支點,就是在做春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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