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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話題一直是幾乎每一個人都會關心的話題。而究竟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主要為《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主要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於婚姻關係期間取得;2、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所投入所得;3、無需夫妻一方或雙方投入所得的,如繼承、贈與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未明確表示系贈與一方的。也就是說,對於取得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絕大多數財產,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大多數人都明白工資收入、婚內購買取得的房產、繼承或贈與取得的遺產等有明確規定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文旨在講述除此之外另一些可能不容易注意到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房產的認定存在諸多情況,將做專章論述,不在本文中談論)。

1、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公積金收入、養老保險金等。

對於公積金收入、養老保險金收入等多為每月一定款項。對於該種財產,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自結婚之日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的公積金收入、養老保險金收入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對於婚前取得的公積金收入、養老保險金收入等則屬於各自個人財產。

2、婚後一方獲得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的土地徵收補償款。

若夫妻一方在婚後將戶籍前往另一方戶籍所在地,則該戶籍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的土地徵收補償款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補發婚姻期間工資的,該補發的屬於婚姻期間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該收入性質並不以工資的實際發放時間來認定,而應以工資對於的勞動時間是否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來認定。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繳納的市場攤位保證金等投資,屬夫妻共有財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攤位經營等所繳納的一定保證金等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購買的保險,後又退保所得的保險費,屬夫妻共有財產。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婚前房產婚後出租的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必須以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投入經營為條件。

認定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出租的租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首先查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投入經營。如若夫妻雙均未投入任何經營,房屋在婚內自始至終均由產權方父母管理、支配,收取房租、帶租客看房,夫妻雙方從始至終未有過問的,則該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按家庭人口分配住房面積,在雙方離婚之後,家庭成員方才取得安置房與拆遷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逾期安置費等的,離婚後離家一方可起訴要求分割該安置面積,取得屬於自己的部分。

8、夫妻一方婚內購買的以自己或另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此處需要區分的是,如果購買的保險是以子女為被保險人的,則屬於夫妻對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

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10、一方在比賽中所獲獎牌、獎金

一方在比賽中獲得的獎牌、獎金,是對其獲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的榮譽象徵,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應視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11、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內投資、經營所得,如股權、店鋪商鋪經營權等。

以上列舉僅為除工資、房產等一般性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其他一些容易被忽略或者是不怎麼引起注意的夫妻共同財產。實務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分割的一方依法還負有主張舉證證明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如果無法舉證證明的,法院亦將無法分割。一次你,除去了解哪些為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在生活中亦因掌握更多的主動權,了解家庭財產動向,至少要了解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財產狀況,或掌握一些能夠了解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線索。如了解配偶的投資情況,甚至是投資賬戶等,知道配偶的銀行卡卡號或是股票賬號等。因為,對於股票、存款等財產線索,實務中尚無法直接根據對方個人身份信息查詢,還是需要知道相應的賬戶、卡號等方能調查。而這些信息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是相對容易了解的,因此,在生活中亦因多注意了解、掌握這些線索,有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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