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結婚很難?但是你不知道,其實離婚更難!
很多人看到這標題其實都是有點懵逼的,弄啥嘞,結婚難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了,離婚有啥難的?
對頭,我們都是滿滿的乾貨!
一切以實用為主!
所以大家往下看。
眾所周知,現在這個年頭結個婚壓力大啊,買房買車,禮金酒席,一切都是以物質作為基礎的,有愛情是好事,沒物質活不下去,一個字,難!
離婚呢?大家都會想到,我能結婚,還離不了婚?去民政局領個離婚證,連手續費都不用,太簡單了。
呵呵,少年們,圖樣圖森破啊!
沒錯,對於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雙方都已經協議好了,自然是直接去民政局拿離婚證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有一方不同意呢?共同財產怎麼分?共同債務誰來還?孩子誰來養?每年給多少撫養費?能探望嗎?這些都是最基本的,更複雜的還有諸如婚前一方財產買房,婚後兩人共同償還,離婚怎麼分割的問題,這個要講起來可以單獨作為一期來講,這裡不贅述。
沒錯,如果碰到這種情況,那只有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了,通俗點講,
就是要打官司了!
離婚糾紛,是筆者在法院任職期間審理的最多的案件類型,每年幾乎有一半案件是婚姻類糾紛,筆者對此感觸頗多,以後看情況多分幾期來講,今天咱們單獨講講,通過訴訟離婚,到底有什麼捷徑可走(這裡不是鼓勵大家離婚哈,國由家組成,家庭的穩定直接關係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和諧,而婚姻的和諧直接決定了家庭的穩定,所以希望大家都能擁有一個美滿和諧的家庭,這裡針對的是確實因為各種原因非離不可的情況)。
好,羅里吧嗦這麼一大堆,我們直接進入乾貨主題:
首先我們要知道為什麼訴訟離婚難,我們就必須得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法條這裡就不複製了,網上很多,大家一搜就可以,我這裡用最簡單的語言給大家組織一下最常見的幾種可以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一方重婚、吸毒、賭博或雙方分居滿兩年,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法院就能判決離婚啦!在這裡要注意三點,非常重要:一是前面提到的這些條件都是並列的,滿足其一就可,不需要全部滿足,二是要注意不管是什麼原因,重婚、吸毒、賭博還是分居,最後都要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就是對對方再也沒有一絲感情了,曾經滄海難為水了,這個是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終極標準,最後就是不管什麼理由,你都得有證據!
看到這裡,相信很多人已經都明白了,為什麼說離婚難了,或許有些人還不明白,不急,咱接著說。
婚姻是兩個人的婚姻,結了婚那就是兩口子過日子了,婚姻類糾紛和其他糾紛一個最大的不同就是其隱蔽的特殊性造成取證困難,也就是說無論發生什麼事都是你們兩口子知道,外人都不知道,而且也沒有哪對夫妻會從結婚一開始就做好離婚的準備,然後費心的收集各種證據,這要是雙方好來好去的倒沒啥,要是鬧離婚了,這就尷尬了,你要說感情破裂了,要離婚了,誰能證明?重婚倒還好,還能搜集證據,賭博呢?吸毒呢?還有離婚糾紛里最常見的一種,分居。那麼問題來了,你們兩口子有沒有分居,外人怎麼知道?你拿什麼來證明分居,還一分居就是兩年?國人講究的是家醜不外揚,就算別人看到你們分居了,恐怕你們還得相互掩飾,那就更難搜集證據了,退一萬步講,有人證,別人出庭作證,證明你們分居,那麼問題又來了,能給你作證的一般都是關係比較親密的親朋好友,不親近的人一是不知道你們這些事兒,二知道了也不會出庭作證,既然是親朋好友,那麼這個人證的證據效力就要大打折扣,因為你和證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係,在法律上是需要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才能達到證明目的的。
所以轉了一圈你會發現,其實真要鬧到法院去打官司離婚,原告一般是拿不出什麼證據的,就是說他們無法證明自己和配偶已經感情徹底破裂了,那這種情況下,法院是不會判決准予離婚的。
毫不避諱的講,筆者在法院任職期間遇到的95%的離婚案子都是這種情況,所以我下的判決都是不準離婚。
那怎麼辦呢?婚離不了了?
非也非也!離得了,不僅離得了,還有一條捷徑可以走!(再次提醒各位,這裡不是鼓勵大家離婚,而是針對非離不可的情況)
一般來說,分居滿兩年就可以離婚了,但是這個一來難以舉證,二來時間太長,那麼,法律還有一條規定,就是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分居滿一年,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也是可以判決准予離婚的(具體法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具體做法告訴大家,確實經過再三考慮,決定離婚的朋友,通過訴訟途徑起訴離婚,在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隔一年再去法院起訴離婚,一般來說,就能達到想要離婚的目的了,但是這並不是萬能的,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保存好雙方分居滿一年的證據,那這個證據怎麼保存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有意的在雙方聯繫的過程中留下分居的書面證據(如果雙方還在聯繫的話)、一些公司或者機構出具的證明(證明配偶未過來探望)之類的證據都是可以的,這些證據單獨來看都是證據效力偏弱的,但如果放在一起組成一條證據鏈的話,我個人覺得完全可以到要證明的目的了。
順便解答一下一些朋友的小問題。
什麼是分居?
既然分居在離婚離婚糾紛中這麼重要?那什麼是分居呢?雙方再未謀面、也從不聯繫,這當然是分居。偶爾住在一起呢?都在家裡但是分房分床睡呢?雙方由於各自工作原因不能在一起居住是分居嗎?其實這個在法律上沒有專門的定義解釋,一般取決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個我們不深入,但是如果真的想離婚的話,個人認為那就乾脆利落,因為感情問題不見面不聯繫那就是分居了(當然不包括工作原因導致的),參照筆者之前審過的一個案子,妻子和丈夫兩個人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後來妻子出軌,丈夫由於沒有妻子出軌的證據便以雙方分居兩地為由起訴離婚,被我駁回,因為這不是因為感情問題分居,之前兩人分居是由於工作。另一個案子則是妻子和丈夫由於感情問題分居,但是分居的不徹底,雙方一年中還曾發生過幾次夫妻關係,那麼這種情況就很難認定你們夫妻已經感情徹底破裂了,所以決心很重要,如果真的決定了離婚的話,那就斷掉往來,保存證據,這樣才最有可能達到自己的目的。
還有個小問題
是很多人知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後可以六個月再次起訴,那麼這六個月和上面提到的一年有什麼不一樣,其實這個很簡單,六個月指的是最短再次起訴時間,一年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標準,並不是到了六個月的時間就一定要去起訴,這個是原告的訴權,可以選擇六個月之後的任何時候起訴。
還有就是
一年時間何時起算的問題,這個一般以判決書的落款時間。
最後,筆者想在這裡說,如果愛就請深深愛,如果不愛就請離開,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婚姻需謹慎,因為這是一輩子的事,但是如果一旦牽手步入了婚姻殿堂,那麼就請一定要好好呵護這段前世五百年才修來的緣分,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的努力,建立一段感情難,要維繫這段感情更難,所以不到萬不得已請不要輕言離婚,這既是對自己的負責,更是對家人的負責,如果兩個人有了孩子,離婚了受傷最大的就是孩子,我之前審理離婚案子見過很多掉淚的場景,點大的孩子,判給了爸爸,抱著媽媽的手不肯鬆開,哇哇大哭,邊哭還邊說著媽媽不要離開我,真是聞者落淚,聽者心傷,有時候想想感覺自己真是造孽啊,古人說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經我手判決的離婚案件也有近百件了,雖然現在已經不在法院,但是回想起來,仍然唏噓不已。
還是那句話,在離婚案子里,無論結果如何,沒有贏家,都是輸家,而孩子,更是成為了兩人的犧牲品。
但是有些事情無法逆轉,感情是感情,法律是法律,在法院的時候,就算再不忍心,但只要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該判還是得判,畢竟,我們只是法律的執行者而已,通俗來講,就是法律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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