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金貸看監管的邏輯 | 金融高管會

自某機構海外上市以來,現金貸業務飽受輿論媒體的關注。

現金貸,並不是第一個被媒體拉到陽光下曝晒的民間金融業務形態。此前,諸如場外配資、房地產首付貸、校園分期、ICO等民間金融業務形態,都經歷過輿論媒體關注而後被監管叫停的過程。

在這一輪互金機構海外上市的熱潮中,現金貸業務成為了支撐市場預期的源泉。

這一次,對於現金貸業務的發展,會不會有所不同呢?

作者:郭大剛,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秘書長

作為市場參與主體之一,監管機構抑制市場風險,維護市場規則,是不可忽略和缺少的。金融行業的監管機構,並不僅僅局限於狹義的一行三會為主體的金融行業監管的範疇。在面對違法犯罪方面,更多依託公檢法司;在應對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方面,更多依賴一行三會金融行業監管體系;在面對涉眾性社會風險方面,更多憑藉地方行政金融監管機構的力量。

作為市場參與主體之一,從投資回報率的角度審視,監管的收益就是消減掉的金融犯罪、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以及涉眾性社會風險的規模;監管的成本就是監管體系有效運營的成本、監管的行政風險等等;在時間軸上的監管周期的頻率反應了監管的效率。

伴隨著科技的發展,監管科技滲透率提升,監管機構的成本得以下降,監管的有效性得以改善。

金融行業監管的邏輯始終是確定、一致、穩定、清晰的。無論是機構監管,還是行為監管。

那麼,現金貸是否會導致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呢?是否會導致涉眾性社會風險呢?是否會涉及金融犯罪呢?如果是,那麼即有體系該如何應對這些風險和問題呢?

導致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的前提,是表內相關業務的規模、風險傳導的有效性、以及業務耦合程度和複雜性等等因素。就規模而言,現金貸,通過各種通道回表的規模與即有金融系統存量規模相比,微乎其微,基本可以忽略不計。由於廣泛採用互聯網等技術,風險傳導的機制決定了,相較於傳統業務而言,風險傳導更有效。即使是在小規模的業務,也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釋放規模,從而顯現為金融風險。相較於傳統業務,由於業務結構封裝複雜,業務耦合程度較高,阻斷和隔離風險的時效性要求較高,難度較大,就會遞延為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也就如同場外配資、房地產首付貸、校園分期、ICO等等其他fintech業務模式一樣,在特定的產品、交易結構、場景等綜合因素之下,現金貸或然地會導致金融系統風險和區域金融風險。

導致涉眾性社會風險的前提,是業務的涉眾性。無論是行業的資產端,還是行業的負債端,越小額分散,越是依賴互聯網,越是容易體現市場感性的變化,對業務預期的影響越大,涉眾性規模也就越大。

目前的現金貸業務主要的特徵,就是小額、分散、速貸-快周轉、普遍對接機構資金、無場景。也就是說,其涉眾性,在眾多互聯網、民間金融眾的涉眾性,相對於場外配資、房地產首付貸、校園分期、ICO、網貸、眾籌、第三方支付、在線資管而言,在負債端的涉眾性,並不是最強的。這主要是資金來源的屬性導致的。

負債端資金來源特徵比較:

從資產端而言,現金貸業務覆蓋的客群屬於需求剛性、償貸能力較低、負債敏感性較高、時效敏感性較高、資金獲得性較低的客群。理想是解決「急」,而不是解決「窮」的問題,但是兩者的區分需要較高的KYC能力。

由於互聯網外部性帶來的信息孤島效應,在缺乏公共徵信服務基礎設施而難以抑制多頭借貸、過度借貸、高息轉貸等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低成本糾紛裁決和違約信用懲罰機制導致了違約成本幾近於零,單一機構的風控能力提升並不能體現為KYC能力的提升。對於弱勢群體和債務敏感群體,現金貸面臨的過度負債導致的社會風險會遠遠大於其他業務類別。同時,由於缺乏機構間市場等分散風險、發現風險、對衝風險的機制,導致單一機構在整體資產劣化過程中處於持續風險累積的周期。這就導致現金貸必然廣泛受到媒體和輿論的關注。

從傳遞的角度而言,防範金融風險和區域風險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這些風險不至於遞延傳導為社會風險。

從這幾個方面審視,現金貸面臨的涉眾型社會風險並不是最敏感的,也是或然的。

從涉及金融犯罪審視,針對民間金融領域,一直以來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涉及現金貸的,諸如利率、催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投資者保護、特許經營等等,都已經比較完備了。對於從業機構而言,只要不是立意不良,恪守底線,罪罰邊界已經非常清晰。

橫向比較同是民間金融表外業務的其他業務門類。

小貸業務,資產端主要是中小微企業經營性貸款,並不具備涉眾性,年規模萬億,機構數量小於萬家,也並不構成系統風險。目前,採用區域牌照監管方式。

網貸業務,交易規模近三萬億,機構數量大於一千家,整體而言,只要進行必要的業務隔離和通道阻斷,或然產生系統風險。由於依託互聯網,小額分散,資金端和負債端都有涉眾性,反倒是由於採用互聯網方式涉眾型社會風險是大概率事件。目前,採用的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備案結合銀監行為監管的雙監管方式。

ICO業務,季度交易增長規模數十億,機構數量數百家,已經定性為非法而清理關閉。

現金貸業務,整體規模並沒有超出萬億的量級,機構數量也並沒有超出這兩者。資產端的小額分散要求較強的KYC能力涉眾性充分體現,但在負債端多為機構並不具備涉眾性。所以,採用大於地方金融牌照監管的的方式,在監管強度和監管成本上是否適當,個人認為需要進一步考量。

對於防範金融風險和區域風險而言,網貸的方式可資借鑒,隔離、阻斷表外資產回表的通道即可阻斷風險的遞延和傳導。現金貸在負債端與持牌金融機構的關係,直接將表外劣化資產回表,如果缺少風險對沖和緩釋機制,在無法解決互聯網外部性帶來的多頭借貸、過度借貸、高息轉貸等問題的情況下,對於持牌金融機構的資產端將在擴表的同時加速進入風險累積周期。所以,首先應該嚴格規範持牌機構與外部非持牌機構的合作關係,明確信用風險邊界的要求,要求現金貸機構主體不得混業。

簡單任性地回到發放牌照來進行機構監管的老路上,並不能夠充分體現監管體系演進完備過程中監管機構的智慧和監管藝術。在能力方面,提出明確的要求,引導各現金貸機構增加核心能力方面的投資,建立KYC能力。

支持具備這些基礎能力的持牌機構開展業務滿足市場剛性需求,並履行充分披露信息、產登、存管等基本責任。

在依法合規經營方面,根據網路安全法和對於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得兩高司法解釋,嚴厲打擊相關違法亂紀行為;根據徵信管理條例,建立和完善投資人保護機制,查處違規違法操作,打擊違法亂紀行為;建立仲裁等互聯網糾紛調解機制,提高合規成本;藉助技術手段,建立信息交換平台,打擊多頭借貸、過度借貸、高息轉貸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於公開市場機構的違規行為,保持輿論關注的持續性,防範涉眾型社會風險。涉及金融犯罪的,嚴格訴諸司法。其餘,交給市場即可。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本文已經郭大剛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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