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如何防範以戀愛名義騙財(男生篇)
你好,我是趙律師。
最近看到若干關於婚戀方面的種種悲慘事件,歸納整理了本文,以饗讀者。
案例1:男博士網上徵婚被騙慘
2017年5月22日,張博士通過一家徵婚交友網站,認識了一位名叫「李婷」的姑娘。張博士通過查看對方資料與照片,認為姑娘挺可愛,於是兩人互加微信並聊天。相識僅半天時間,女方即以買外賣為名義,開口要求張博士發紅包。接下來索要紅包或要求轉賬的理由分別是:買冰激凌、臨時借錢償還同事借款;買火車票;購買旅行箱;隨份子;謊稱自己被車撞成植物人(以他人名義發微信稱);植物人蘇醒,然後繼續要紅包。至此,短短六天,女方已索取紅包1746.12元。而此時,男方終於醒悟過來,遇到騙子了。
張博士已經報警,但是被騙款項被追回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 律師分析】:
1、如果女方以真實身份交友,借戀愛名義索要金額不等的紅包,男方支付後,視為贈予。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上述條款表明,金錢的贈與,一旦支付,對方收取後,贈與完成,贈與人無法撤銷贈與合同關係。即使訴訟也無法追回。一句話解讀:如果你自願將個人的金錢或財物無償贈與他人,贈與行為一旦完成,就無法要回來了。法律不支持要回的訴求。
防範方法:
網上戀愛,雙方只要「談」就可以,不能涉及金錢的往來。
張博士這種情況,由於涉及金額不大,報警後,可能會被警方認為這屬於戀愛期間的自願贈與行為,不認定為詐騙,不予立案。
2、以戀愛為名,多次索要錢物怎麼辦?
張博士網戀案例中,女方多次以各種借口索要紅包,本身就是不正常的現象,即使不是網上戀愛,而是生活中的正常戀愛,多次索要錢物,也只能說明女方貪幕虛榮,物質至上,應當予以拒絕。具有特殊意義的節日紀念日,男方向女方贈送小禮物,是一種體貼的行為,但是贈送禮物,並不限定於男送女,女方一般也會有所回贈。因此,遇到多次索取財物而沒有任何回饋或回饋意願的女孩,最好還是拒絕給付。這類女孩的品行存在問題,一個不願付出或回報,只知索取的人,還是遠離為妙。
3、戀愛期間,對方向我借錢怎麼辦?
上述案例中,根據張博士曬出的聊天記錄,女方以需要償還同事的借款為理由,向張借款。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應當出借的。
這種網路借款一般是有去無回。同時即使借款關係確定,維權的成本可能比借款的金額還要高,因此借款一經借出,可能就無法追回了,即使對方稱其家人生病,發生交通事故等,也不能輕易相信。
借款合同關係的確定,需要以借貸雙方明確的意思表示,即一個要借,一個同意出借,同時有出借款項的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一般不建議使用微信支付或轉賬,支付寶現在已經實行實名制,轉賬時可以對收款人姓名進行確認。但是如果涉及到訴訟請求返還借款,需要明確知道收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才能立案並起訴對方還款。只知道姓名,不知道身份證號碼的借款糾紛,是無法立案的。
如果不是網路戀愛,雙方於真實生活中相識而確定關係的,金額較小的借款,可以不出借借條(這樣的借款,如果還想有機會要回來,就最好也要求對方打借條)。金額較大的,應當要求借款一方出具借條,寫明姓名、身份證號碼
案例2、70後主婦扮空姐網戀:騙80後小男友70萬元 9年內從未見面
近日,廣州黃埔警方通報,由派出所、刑警大隊組成的專案組,偵破一宗假扮空姐實施詐騙的案件。此案中,事主損失超70萬元。案件事實如下:
2008年初,秦某在網上聊天室認識了一名自稱是「×娜」(張某)的網友。兩人互相加了QQ好友並留了手機號碼,經常在一起聊天。女方自稱1981年出生,職業為空姐。經過一段時間網上聊天,雙方確定了戀愛關係。女方稱生病,恰好銀行卡被吞了,請男方資助。秦某匯款6000元。X娜多次分別以「因家人不同意其戀愛關係,要與父母斷絕關係」、「要自殺」等理由,要求男方付款。男方先後匯款達七十萬餘元。
2017年8月,醒悟過來的秦某目前,張某因涉嫌詐騙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律師解讀】:本案中女方提供了虛假身份信息,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案例三:翟欣欣是否構成詐騙罪?
九月最熱的社會熱點,當然非「程序員蘇享茂跳樓事件」莫屬。
根據每日財經網、鳳凰網相關報道:翟某騙婚經歷資產起底:有5個對象離了4次婚獲利上億。文章指出,翟某在短短几年內幾次閃婚閃離,完成了購置千萬別墅,拿到北京戶口等一系列目標。2011年1月17日與劉某結婚,當年4月1日離婚。調解書顯示,劉某賠償翟某20萬元。而蘇享茂獲得查看此調解書的代價是,支付翟某88萬元。這個支付行為,雖然顯失公平,但蘇做為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其具有正常的思維,自願支付金錢以獲得知情權,法不禁止,因此翟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犯罪。
【 律師解讀 】:
在與蘇享茂交往過程中,兩人領證之前所花費的種種,均屬於戀愛期內的贈與,如前所述,自願贈與的,一旦交付則無法追回。
領證前女方刻意隱瞞婚史,領證前一天才告之男方,屬於個人道德品行問題,不是法律調整範圍,男方完全在得知真相後拒絕與之結婚。
兩人辦理結婚證後,由於蘇不堪忍受而欲離婚,女方以男方公司有漏稅行為為由,稱如果不能給付巨額賠償(1000萬,外加獨吞房產),將舉報其非法經營及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讓男方坐牢。如果說騙婚無法得到處罰,那麼此時的翟某已經涉嫌敲詐勒索罪了。並且由於蘇已經實際支付660萬元,敲詐勒索罪既遂。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觀點認為,翟某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是基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且其認為蘇某給其帶來了精神損害。
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截至目前,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蘇翟二人之間的婚姻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如果事實上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那麼翟某要求蘇給付巨額精神賠償就沒有法律依據。
翟某要求賠償的手段是,如不支付女方要求的數額的賠償,將舉報男方非法經營與偷稅漏稅行為。舉報沒有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是問題,即使法律不支持。但是,如果以舉報對方為獲得賠償的手段,那麼就涉嫌違法犯罪了。
目前,蘇某家屬已聘請了律師並積極準備通過法律手段維權。翟某也委託了律師應對。事件最終的結果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案例四:婚不想結了(短暫婚姻離婚後),彩禮能退嗎?
根據法制網報道,2015年12月,趙老漢花光家裡所有積蓄,再貸款十幾萬元支付了高額彩禮後為兒子娶了媳婦,卻不料僅僅兩個月後兒媳婦何某便離家出走,趙老漢家「人財兩空」。
無奈之下,趙老漢的兒子小趙將何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並返還彩禮錢。
據受訴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當地婚姻糾紛案件幾乎都涉及天價彩禮。目前,當地法院正在積極發揮審判職能,擬探索出一條「以案件審理引導婚俗新風」的新模式。
無獨有偶,另一起剛剛審結的離婚案件中也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2016 年6 月,陳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2016 年9 月,雙方舉行婚禮並登記結婚。訂婚結婚過程中,男方及家人給予女方彩禮、搬箱禮、見面禮、改口費、三金等合計20 余萬元。兩人結婚後開始同居生活,起初兩人較為融洽。但逐漸因雙方性格、家庭等各方面因素逐漸產生摩擦和隔閡。2017 年4 月,雙方徹底鬧翻。女方搬離了男方家。隨後,男方起訴女方要求離婚並返還彩禮。
女方表示彩禮一部分已經用於回老家請客辦酒,還有一部分已用於生活開銷,目前尚存不多,並且女方已經由黃花閨女變成了二婚婦女,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目前狀態看,雙方難以和好,准許雙方離婚。彩禮是否返還主要考量當地習俗,男女雙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給付彩禮是否會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承辦法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一般在男女雙方僅舉辦了婚禮但沒有登記結婚,或者登記結婚了但是沒有同居生活,或者一方給付彩禮是用貸款或者借款支付的,不返還會導致其生活困難的,才支持返還彩禮。
【 律師解讀 】:
不退彩禮的情形包括: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是否同居在所不問)
2、雙方僅舉辦了婚禮,沒有領取結婚證;
3、辦理了結婚證,但是沒有同居;
4、一方給付彩禮是用貸款或者借款支付的,不返還會導致其生活困難。
除此之外,基本上是不能退還彩禮的。
結語:人性複雜,世事多艱,婚戀路上還需睜大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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