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內部的「法治」與「德治」

歷史證明,一個社會的運行,道德和法律兩者都是必不可少的,就像一個人要靠兩條腿走路,一條腿是道德,一條腿是法律。

道德具有有很大的彈性,在不同的人、不同的環境,對同一件事情會有差別很大的解釋。所以在傳統社會中,統治階級控制了發言權,也就壟斷了道德的解釋權,所以道德成為獨裁統治的有利工具。所以越是專制的社會,就越是強調以德治國,並在實際上以道德代替了法律,這種社會,或許也會強調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但是這種國法基本上都是「王法」的概念,都是按照有利於統治者壟斷解釋權的角度來設計,這是一種偽法治化。

事實上道德對於個體自我約束最有效,但卻無法約束他人,無法強制執行。文明高度發達的社會,無一例外都是法制水平高的社會。好的法律條文,必須有較強的可執地性,例如子女應該常回家看看,這種規定因為無法強制執行,彈性太大,就不適合寫成法律條文。

在一個法律有尊嚴的社會,個體敬畏法律,絕大多數人自覺遵守法律,會促進全社會形成更高的道德水準。相反的,在一個法律沒有尊嚴的社會,個體不相信法律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就會想法設法的去突破法律的約束,必然會造成道德滑坡,整個社會也會越來越混亂。

從家庭關係的角度來看,雙方都認可的人際邊界,相當於雙方通過協商認可的行為準則,也就相當於家庭內部的「法律條款」,我們常說,家不是講理的地方,因為講理就相當於「道德」層面的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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