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分頭授信到超額授信

李老闆從事飲料批發,以個體經營的形式,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是李某,實際控制人卻是他老婆(如何判斷誰是小微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留下伏筆以後再談),去年底申請100萬元的貸款用於進貨,今年初,他老婆又申請一筆,80萬,也是用於進貨。貸後檢查人員認為有問題,卻又說不出來問題在哪兒,反正信貸政策並沒有規定兩口子不能分別貸款,法無禁止皆可為,對吧?

這個世界上,合規的東西並不一定都合理,合理的東西往往不合規。這個客戶申請的貸款哪裡不合理呢?也就是問題在哪兒?當然有,關健在信用報告。從報告中看似乎授信金額合理,但合計起來很可能超額授信。

個體經營者不象公司制企業,經營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與家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根本無法分開,比如上午賣了一箱酒收到600塊錢,下午幼兒園通知要給孩子交住宿費,直接就拿走了,所以成本核算、財務分析對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來說那都是扯。本案例中的借款人,應當以實際控制人為調查對象,家庭主要成員包括登記在執照上的經營者,只能作為共同借款人(也有的作為擔保人,為什麼?留下伏筆),也要調查,但是信貸調查和分析時應以實際控制人為主。不同的授信方案在信息主體的信用報告相差很大,如果上述夫妻分別在不同的公司中擔任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他們的信用情況將影響新的貸款申請或擔保能力,甚至影響相關公司的信用情況。顯然。本案例當事人有不良目的之嫌。再延伸一下,丈夫在A行授信後,妻子再到B行申請貸款,同樣要兩人的還款能力、負債能力綜合分析,割開來分析是很要命的。

舉個栗子,申請信用卡時,發卡銀行會考慮申請人的實際資產、收入、負債及負擔情況,個人生產經營借款也應參考這種方法,將家庭成員在借款中的主次分開,避免分別授信,交叉授信,多頭授信,實踐中的丈夫貸款妻子擔保,或妻子貸款丈夫擔保,本身就是件很奇怪的事。因為,婚姻狀態穩定是貸款准入的基礎,是以假設貸款期間不會離婚為前提的,所以,一般會將夫妻作為共同借款人而不是一人貸款一人擔保,不然,擔保人的獨立性就形同虛設了(參考知乎《擔保人的獨立性》zhuanlan.zhihu.com/p/27)。

那麼,本例如果已經給李某貸款100萬,妻子再申請怎麼辦?重新測算李某的還款能力,負債能力,最終確定總的授信金額對李某授信。當然,更好的辦法還是在前筆貸款到期後不再續貸,而對李某妻子授信,根據實際需求和安全原則,確定最高可授信金額,在此限度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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