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的法律後果
近一段時間,一些明星的」出軌門」,搶佔著媒體頭條,讓出軌成為了社會的熱門話題。但是對於出軌後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一些朋友可能會存在一些誤解。下面,我寫此拙文,辨析一下「出軌」的那些事。
出軌是一個文化名稱,由交通常用詞語引申而來,後被引用到社會中男女脫離正常的道德準則去謀求非正當的感情、性的利益。
一、出軌與夫妻財產分割沒有必然聯繫
在遭受到身體和精神的背叛後,或許讓你再也無法原諒身邊的這個人。很多人會認為,既然是因為出軌而導致離婚的,那就不能便宜了這對「姦夫淫婦」,出軌方應當不分或少分財產!但是,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一)如果出軌行為不構成重婚、同居,對離婚財分割產無直接影響。
由於婚姻法第46條將出軌的離婚損害賠償限制在重婚和同居的兩種情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定出軌行為有沒有構成重婚、同居,是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重要前提。
重婚的情形包括:1.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解釋一》將同居定義為一種「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狀態。
在實踐中,離婚時,對於配偶方是否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一般先要認定出軌行為是否構成同居。然而,在法律上認定同居是比較嚴格的,要求雙方建立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通姦、一夜情一般都不構成同居,前一段時間某丹,某蓉,某思誠等雖然被拍到甚至被現場捉姦,最後也都難以認定為同居。
一般來說,出軌大多是偷偷摸摸進行,很少有人大搖大擺地去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也鮮有堂而皇之地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所以說,很少有出軌構成重婚的。
當然,有的也很過分!很猖狂!給小三(有的還有小四、小五等)買豪宅,買名車等,得空了就去小三那小住一下,享受著二人世界,旁邊的鄰居還以為是兩口子呢。法律當然也不能容忍這樣的行為,在離婚時,另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還可以告他們個重婚罪,讓他們蹲幾年大獄。
綜上所述,一方出軌行為沒有構成重婚、同居的,另一方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出軌並不導致少分財產
很多人誤以為,出軌方嚴重損害夫妻感情,破壞家庭和諧,具有一定過錯,在離婚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那麼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並未規定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所以,出軌並不必然導致少分財產的法律後果。在分割財產時法官或會適當地向配偶方傾斜,但這種幅度一般不會太大。
比如(2016)渝05民終1427號判決書就明確寫到:夫妻一方有出軌行為並不直接導致財產少分的法律後果。
看完上面大家可能會有些大失所望,認為法律與人的內心正義產生了衝突。有些已經出軌或躍躍欲試打算出軌的人或在竊喜,難道就真的沒有辦法治治哪些負心人了么?不要著急,下面筆者來談談配偶方能主張哪些權利。
二、配偶方能主張哪些權利?
(一)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的相互忠實義務,作為一項法定義務,夫妻雙方依據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可歸為《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2款所指的「其他人格利益」。出軌是屬於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出軌行為損害了另一方的人格利益,對配偶造成精神損害的,屬於《民法通則》106條第1款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這裡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有「造成嚴重後果」這一前提。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何為「造成嚴重後果」?一般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如與他人通姦的次數、與多人通姦或造成無過錯方精神抑鬱、自殺自殘等等都可能被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當然,與他人通姦生子是屬於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這是司法實踐的共識。
(二)出軌方給小三送房送車的,配偶有權要回來!
現實中,出軌方贈與給小三財產的案例很多。甚至有些土豪又是送別墅、豪車的,其中很多價值都不菲,那麼配偶一方是否有權要回來這些財產呢?
除非夫妻雙方約定了財產為分別所有,原則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得財產為共同共有。夫或妻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應當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這就賦予了配偶方的返還請求權的來源。
此外,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予給情人的行為因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成就了配偶方請求返還財產的重要條件。
因此配偶方有權起訴要求返還贈與財產。
三、防出軌利器——簽訂「忠誠協議」讓TA凈身出戶
夫妻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如果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則具有法律效力。如「因一方出軌而導致離婚的,出軌方自願放棄全部共同財產。」屬於合法有效的協議。當一方出軌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請求多分共同財產。當然,具體案件還要以當地法院的判決為準。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忠誠協議」是無效的。「如一方出軌,則必須離婚!」該條協議因違反了「離婚自由權」而無效。還有諸如「一方出軌,則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等對人身權進行約定排除的,都是無效的。
不得不說,簽訂忠誠協議還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ta在蠢蠢欲動,準備逾越雷池的時候,可能會有一絲絲猶豫,或許還能因此而挽救一段婚姻。哪怕最後真的發生了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至少還有一份財產上的保障,來撫慰一下自己受傷的心,不至於落得人財兩空。
最後,一紙約定鎖不住一個人的心,解決之道還在於好好用心去經營。在婚姻路上,且行且珍惜。
作者:張鵬程律師。
推薦閱讀:
※筆跡鑒定可靠嗎?
※怎麼看待乘客對機場女地勤潑飯扇耳光?
※為什麼說「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
※因為要刪除手機里的照片而搶奪手機算搶劫嗎?
※作為律所合伙人是怎樣一種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