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做司考題:甲欲往張某家中盜竊,乙給甲一把擅自配的張某家鑰匙,後來……

司考剛過去,有小夥伴問了我一道司考題,非常有意思, 我跟他反覆探討,把共同犯罪的很多知識點又回顧了一遍,現在把結果分享給大家,上題:

甲欲前往張某家中盜竊。乙送甲一把擅自配製的張家房門鑰匙,並告甲說,張家裝有防盜設備,若鑰匙打不開就必須放棄盜竊,不可入室。甲用鑰匙開張家房門,無法打開,本欲依乙告誡離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後破窗進入張家竊走數額巨大的財物。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乙提供鑰匙的行為對甲成功實施盜竊起到了促進作用,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B.乙提供的鑰匙雖未起作用,但對甲實施了心理上的幫助,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C.乙欲幫助甲實施盜竊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未遂

D.乙的幫助行為的影響僅延續至甲著手開門盜竊時,故乙成立盜竊罪未遂的幫助犯

做刑法題猶如剝洋蔥,從題目入手,先分析這個題想考的是什麼,然後調動這一塊的知識庫,按照案情,一層層剝到核心裡去。那我們開撕吧!

一、甲乙二人是共同犯罪,乙屬於幫助犯

四個選項都是認可甲乙二人是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是犯罪論中非常重要也非常繁雜的一塊內容,甲乙二人事前有共謀,乙為甲的犯罪活動提供了犯罪工具,因此,認定乙是甲盜竊罪的共犯沒有任何問題。

乙應當是甲的幫助犯。幫助行為是使正犯更加容易實施的行為,幫助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有形的比如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場所等物質性幫助;無形的比如進行鼓勵、提供建議、強化犯意等。這裡乙給甲提供了犯罪工具,同時也給甲提供了心理幫助,增強了甲的犯意。

二、乙因意志之外的因素脫離了共犯關係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為人是可以脫離共犯關係的。

在共同正犯之中,各實行人作為犯罪行為的正犯,均應當對犯罪行為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即使共同正犯中的一人中止自己的行為,也不能消除犯罪結果與其正犯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仍然要追究其既遂的刑事責任。正犯只有自己中止犯罪行為,同時阻止同案犯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才能成立犯罪中止。此時停止犯罪的人因自己意志停止犯罪,屬於犯罪中止,被阻止的人是因意志之外的因素停止犯罪,屬於未遂。

但幫助犯則不同。只要正犯著手實施犯罪,幫助者就至少要承擔未遂的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其犯罪行為與最終的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消除的話,幫助犯是可能脫離共犯關係,不用對犯罪既遂的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

正如上文所說,幫助犯與犯罪結果之間可能會存在物質上的因果關係和心理上的因果關係。乙將鑰匙交給甲,甲到張某家中實施盜竊,但鑰匙去打不開門,而且最終盜竊罪的既遂也與乙交給甲的鑰匙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乙的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沒有物質上的因果關係。

乙在將鑰匙交給甲的時候告誡甲,張某家中有防盜設備,只要們打不開就不能繼續實施犯罪。當門打不開的時候,甲想起了乙說的話,產生了離開的念頭,此時可以認為乙的幫助行為給甲帶來的心理上的幫助也消除了,最終盜竊罪的既遂與乙的行為之間也沒有心理上的因果關係了。

這個時候甲因為不甘心,從另外的地方進入房屋實施盜竊就與乙的幫助行為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了。乙脫離了共犯關係,成立盜竊罪的未遂。

選C吧。

歡迎大家探討,反正我是大著膽子立下fla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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