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婚姻財產,每個人都應懂得這8個應對騙婚的法律武器

近日,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留下遺書,爆其被前妻騙婚和敲詐,損失2300萬財產。

這令人不禁唏噓,「陰道」橫行,騙婚無處不在。

在危及關頭,如果缺少法律常識,又缺少一位可靠的私人律師,賺再多的錢可能都會是白乾。

從這個事件中,我們發現蘇享茂被抓住的兩個把柄是:

1.偷稅漏稅

2.公司運營的網路電話涉嫌非法經營罪

如果蘇享茂不答應對方的條件,對方就把這兩件事情舉報到公安機關。

怎麼看待這兩個把柄呢?

首先,偷稅漏稅,任何企業或有錢人都有可能涉及到。

但,偷稅漏稅又完全可以花錢解決。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把稅款補上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反正錢被罰沒了,對方也分不到,來相互傷害啊!這個本身不需要太擔心的。

其次,網路電話涉嫌非法經營罪。不可否認在10年前,經營網路電話,觸動了某些集團的利益,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動用公權力打擊網路電話業務時有發生。但這都是過去式了!現在法律對非法經營罪的入罪門檻越來越高,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動用這個「棒子」來維護壟斷了。前段時間,炒的沸沸揚揚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最後也都無罪收場。司法解釋早就對非法經營罪中所謂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其它亂七八糟的部門規章。如果能以「非法經營罪」對WePhone進行打擊,某些公司早就動手了,還要等你來舉報嗎?

蘇享茂主要是對法律責任沒有充分的認知,缺少強大的心靈去面對離婚所帶來的壓力,無限放大對方在公安機關所謂的人脈資源,最終失去了解決問題的希望,更不懂得利用對方的「敲詐勒索」反擊。

總而言之,這兩個所謂把柄是可以被化解的。但當事人沒有做到!

日常諮詢中,很多當事人遭遇「騙婚」,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可以通過什麼樣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騙婚的核心是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但是每個騙婚行為所對應的法律責任未必是一樣的。

一、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翻譯成人話,就是詐騙罪核心是騙取較大財物(3000元以上),手段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一般而言,只要結了婚,就難以認定是詐騙!

有些當事人抱怨,結婚後老婆沒讓他睡幾次就跑回你娘家了,算不算詐騙?

還有人抱怨,老婆生完孩子,玩失蹤,算不算詐騙?

大哥,有多少騙你錢,還要跟你結婚?還會生孩子啊?正常人不這麼詐騙的,好嗎?

除非你到派出所報案,輸入她的身份證號碼,發現她在多地被報案騙婚。

如果他在別的地方已經結婚了,那就是重婚。

正常的詐騙,騙的是彩禮。

這些人假借結婚為由,拿了大額彩禮就潛逃,則詐騙故意較為明顯。

但如果在沒有虛構身份、家庭成員等事實,則難以認定其詐騙故意。因為,所有詐騙行為,均需要有一定的具體表現行為,一般由幾個人一起合謀、編造故事、扮演家庭成員等事實,共同完成詐騙。

二、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婚中的敲詐勒索,一般是在相處過程中獲得了對方違法犯罪的信息,然後以檢舉揭發為手段,要挾對方簽訂財產協議或離婚協議,以獲取他人的財產。

如果要挾只是為了離婚,而不是為了獲取更多的財產,則不是敲詐勒索。敲詐勒索必然是為了財,要麼獲得對方的婚前財產,要麼獲得高額的損害賠償。WePhone創始人自殺事件,如網路透露的信息是真實的,就是典型的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2000元-5000元,就可以立案偵查了。遇到敲詐勒索,應當通過微信對話和電話錄音等方式,固定對方要挾的內容和財產分割或賠償方案,關鍵是落實數額。

三、偽造證件系列罪名

學歷、身份證造假、職業造假,都有可能涉及偽造相關文件,涉及的罪名有:

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四、招搖撞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可治假扮軍人、官員騙色、騙婚。

五、返還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翻譯成人話就是,在不構成詐騙罪時,如果沒有結婚或結婚後沒有一起生活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打的是民事官司。

六、婚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翻譯過來,隱瞞這兩種情況,婚姻無效:

第一,還沒離婚,又隱瞞婚姻跟別人結婚,是赤裸裸的重婚。

第二,隱瞞婚前精神病等疾病,婚後又治不好的,則婚姻無效。

七、返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女人婚前懷上別人孩子,拿你充當冤大頭,說孩子是你的,然後奉子成婚。等孩子張大了後,越看孩子越跟自己不像,越看越像那個陳某希。最後,忍不住去做了親子鑒定,發現孩子真不是自己親生的。

你回家向老婆問責,她才坦白說,有個晚上喝斷片了,稀里糊塗跟隔壁老王發生關係了,就有了!

在法律上,這叫「欺詐性撫養關係」

這種騙婚,可以跟老婆及孩子的親爸要求返還撫養費+精神損害賠償。

八、感情破裂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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