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的狗主人到底冤不冤?

據《成都商報》報道,8月30日中午,成都鄧女士下樓買東西,順便將6個月大的金毛帶出門溜,趕時間的她沒拴牽引繩。超市門口,金毛朝一名小孩跑去,小孩家長立即護住小孩,另一名家長則一腳將狗踹開。鄧女士見狗被踹,上前理論,雙方隨後發生肢體衝突。

這則新聞被熱議,毫不意外的是,認為狗主人該打的人群佔了絕大多數,為狗主人鳴不平的人較少,理智冷靜的一派也不算多。

只要稍微理智一點,我們都應該承認,打人肯定是不對的,所以打人者該負什麼法律責任,就按法律執行好了。

但是養狗擾民的問題如此嚴重,以致於那麼多的衝突可以成為輿論的焦點,反映的民憤如此強烈,這就是一個嚴肅的社會問題了。靠財政供養的執法部門,是否可以做的更好些呢?

我們總可以發現,一旦衝突雙方進入一種對抗的狀態,基本上都是在各說各的理由,互不相讓,誰也不能說服誰。

作為一個成年人,我也非常怕狗,我在小區里,曾被流浪狗幾次「親密的接觸」,說真的每次都被嚇的不輕,恨不得殺人的感覺,所以我十分理解本案中的家長。如果有這樣的狗接近我的孩子,我肯定會不顧一切的去阻止。所以,這位家長即時把狗踢開,我認為並無不妥,這是一位合格的家長最正常不過的正當防衛行為。

在接下來的時間裡,發生衝突之後,家長動手打了狗主人,從法律的角度看,動手打人肯定是違法的,我支持法律對打人者依法懲處。但同時,我也要求法律對蹓狗不拴繩的行為予以嚴懲,因為這一行為太惡劣了,幾乎所有的狗傷人案件,都是因為狗主人不遵守這一規定造成的,所以這條規定有必要強化執行。此外,支持打人的一方起訴狗主人,因為狗的侵犯,對孩子及老人造成了精神損失。

本案中狗主人的邏輯是:我的狗未拴繩,我承認我錯了,但是我的狗是不咬人的,而且,事實上也沒有咬到你的孩子,所以你不該踢我的狗。

這個邏輯對?還是不對?事實上,這是從一個道德層面的看題,我們知道,道德是有彈性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觀,各有各的理解,很難說有絕對的對或錯,所以這種矛盾就無法在道德範疇內解決。

那麼法律是怎麼規定呢?法律規定出門蹓狗必須拴繩 、那麼不拴繩又該負什麼責任,有沒有執法者來執法呢?現實中我們悲哀的發現,幾乎沒人來執法,有時候搞點運動式執法,比如滿大街撲殺流浪狗,卻只是針對狗,並不是針對狗主人的,事實上養狗的人才是應該負責的,狗是畜牲,它也是愛害者,不是嗎?

我站在反對的一方,指出這位狗主人的邏輯上最大的兩點硬傷:

其一:你認為你的狗不會咬人,這只是你自己的結論,這個對別人沒有說服力。因為在對方來說,這是一條陌生的狗,別人沒有可能也沒有義務認定一條陌生的狗是不會咬人的,所以這條理由無效。

其二:你認為事實上狗沒有咬到人,所以不需要負責,這個事理由也是根本不成立。即使沒有咬到人,一條陌生的狗突然接近,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驚嚇到孩子,這個危害也是難以預測的,這也是一種傷害。作為狗主人,有義務拴好自己的狗,不讓自己的狗驚嚇到別人,不是嗎?

以上兩條理由簡單明了,而且合理合法,但是遺憾的是,幾乎在所有的衝突,我們看到一些無良的愛狗人士都不肯認可這種理由,他們的邏輯幾乎都建立在一個基礎上,那就是:狗是可愛的,你們也應該喜歡狗。

再回到本案中,這位挨了打的狗主人發微博喊冤,原話就是「它是小金毛,只有6個月,不會咬人的」,這就是典型的以自已的感受代表他人,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意識基礎,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後面的原話是:「首先,我家的狗根本沒有撲倒你孫子,其次,更沒有咬到你孫子,你為什麼踢它呢?」這個錯誤就在於,狗主人認為只有咬到孩子才算是傷害,那麼嚇到孩子呢?這位女士根本沒有意識到,狗狗接近陌生的孩子,是很有可能嚇到孩子的,這也是一種傷害,所以法律才有規定出門蹓狗必須拴繩。狗主人從來不承認,放任你的的狗隨便接近陌生人,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他人的侵犯。

再來看狗主人的邏輯,我的狗未拴繩,我承認有錯在先,但是,我只是犯一點小錯。其實,這應該是法律問題吧,僅停留在對或錯的道德層面那是無助於解決問題了。狗主人認錯了,自己心理平衡了,貌似擺出了一個很高的姿態,然後就可以理直氣壯的去指責對方了。

法律規定出門蹓狗的必須拴繩,但是不拴繩又怎麼樣?該付什麼法律責任?有沒有執法者來較真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沒有尊嚴,這才是悲劇的源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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