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仲裁9問9答,超詳細!(上)

一直以來,不少朋友通過後台向法大大投擲了一堆關於網路仲裁的類似問題:

什麼是仲裁和網路仲裁?仲裁和訴訟有什麼區別?網路仲裁的常見適用範圍?勞動仲裁可以通過網路仲裁解決嗎?網路仲裁怎麼約定?如何收費?網路仲裁和傳統仲裁有何不同?

……

下面,我們就邀請法大大律師賈德志給大家做一個系統的科普。科普文章分為上、下兩集,此為上集,請大家耐心等待下集出爐。

問:什麼是仲裁?

答:近年來仲裁的詞頻出現率較高,學者對於仲裁的定義大同小異,比較權威的觀點認為: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在這裡,至少有三個要點需要把握:

1、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是提起仲裁的前提。這體現了對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事務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眾所周知,訴訟是解決各類糾紛的法定的、最終的途徑。法諺有云:「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說的便是這個道理。採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無需當事人事先約定,這是訴訟與仲裁的一個顯著的區別;

2、仲裁機構是非司法性質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機關。仲裁機構不是司法機關,不列入司法機關序列,具有成立、組織、活動等方面的獨立性;

3、仲裁機構針對特定案件的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問:簡單介紹下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答:對任何事物的界定和解讀都是建立在其與同類事物比較的基礎之上的。仲裁和訴訟具有共性,從宏觀層面上講,二者都是第三方機構解決糾紛的程序性制度,但是,在發生、管轄、裁判者選擇、審理案件的規則與標準、審級等方面,二者的差異還是相當明顯的。

有關仲裁的發生,在前述回答中已經有所涉及,在這裡,我主要介紹其他的幾個方面。

首先,仲裁沒有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限制。在約定仲裁機構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靈活選取。而在進行訴訟時,必須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規定,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和應訴。

對於訴訟來說,一旦糾紛發生,管轄法院基本就確定好了。之所以訴訟有管轄制度的規定而仲裁沒有,主要原因是訴訟是一種法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全國有近4000個法院,出於流程完整與成本節約的考量,需要將案件分流到特定的法院,以節約成本。

此外,從方便查明案件事實與便利執行的角度來看,傳統的訴訟更重視訴訟參與人或爭訟的標的,所以,按照被告或爭議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就合情合理了。

仲裁的考慮與訴訟頗有不同。因為仲裁是當事人自願提起的流程,所以,賦予當事人根據業務需要選擇不同的仲裁機構的權利便理所當然。相比於訴訟,仲裁更為關注爭議事件本身。所以,仲裁製度沒有也不適合有管轄制度的約束。

其次,仲裁申請人有權指定仲裁員來審理案件,但訴訟當事人無權指定法官。迴避制度是訴訟當事人對法官的消極選擇許可權,即不選擇某法官或某些法官審理自己的案件的制度。

傳統的訴訟理論認為:訴訟是法官居中審理案件的過程,法官必須持中立立場,無需事先了解案情。既然這樣,那任何一個法官均可勝任案件的審理。但是,民商事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隨著信息化進程的發展,民商事爭議的技術含量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具有複合背景的裁判者的要求也與日俱增。

相比於知識結構相對單一的法院,仲裁員普遍具有較高的職稱和更為多元的背景。在賦予仲裁申請人選取仲裁機構權利的基礎上,再賦予其選擇具有特定專業能力的仲裁員進行仲裁的權利,會更有利於糾紛的解決。

再次,不同於嚴格以法律為審理案件標準的法院,仲裁機構的審理標準更為靈活。如上文所說,仲裁員的背景較為複合,有利於解決專業性糾紛,此外,各仲裁機構都有許可權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而對於法院來說,制定自己的組織規則的許可權顯得不可望亦不可及。

最後,不同於訴訟的四級法院兩審終審制,仲裁採取的是一裁終局制度。我國法院共分四個級別,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為了防止一次訴訟程序可能發生的錯誤,並規避可能存在的訴訟中的主場優勢問題,我國規定了訴訟普遍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而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的期限為6個月,並可延長,二審的期限為3個月,也可延長,如果案件進入再審、重審或抗訴環節,審理流程可能會從頭開始。所以,當一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後,其時間成本便不容忽視。

而仲裁的一裁終局制度保證了仲裁裁決一經做出,便具備了強制執行效力,可以為爭訟人節約大量的時間成本。傳統的線下仲裁審理期限為6個月,而網路仲裁審理期限則大大縮短。

以法大大電子合同平台為例,用戶點擊「申請仲裁」後(即一鍵仲裁功能,僅適用於簽發時已勾選相關選項的文件,如下圖),將進入廣州仲裁委員會(下稱廣仲)的系統進行網路仲裁,仲裁時間可由原來的最長6個月縮短至22個工作日左右。

△ 法大大一鍵仲裁相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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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鍵仲裁:2016年1月,法大大與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在線仲裁系統對接,凡在法大大平台簽訂電子合同的用戶,如若出現合同爭議糾紛,可以直接在法大大平台申請「一鍵仲裁」,對接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的在線仲裁系統,實現爭議糾紛的在線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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