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男友」的法律問題

今年的七夕,北京街頭除了共享單車和共享雨傘,又冒出來了明碼標價、打扮成蜘蛛俠的「共享男友」,單身狗們奔走相告,彈冠相慶。排除其中的娛樂化因素,thinking like a lawyer,隱隱覺得其中有些法律上的障礙。媳婦在家,我也不能出去浪,不如分析這個問題打發時間吧。

  • 第一個問題,「共享男友」是否屬於賣淫嫖娼?
  • 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相關規定,賣淫嫖娼以「發生性行為」為前提條件。「性行為」是指同性或異性之間性器官的接觸,或者一方接觸另一方的性器官。

在「共享男友」的價目表上,唯一帶有「性」色彩的服務項目是「接吻」。嘴唇當然不是性器官,所以接吻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性行為」。即使是有償接吻,也不構成賣淫嫖娼。當然,如果雙方在幕後還有進一步的服務內容,那就涉嫌賣淫嫖娼,應當受到治安處罰了。

  • 第二個問題,「共享男友」是否屬於異性有償陪侍,如何確定責任?
  • 答案是肯定的。

異性有償陪侍如果是出現在娛樂場所(歌廳、酒吧等),公安機關可以對該場所進行停業整頓、罰款等處罰,但並不處罰有償異性陪侍的提供者。「共享男友」出現在大街上,顯然不符合處罰條件。然而,事情並沒有如此簡單。

如果「共享男友」的顧客是國家公職人員,那麼這種消費行為違反了黨紀、政紀和相關禁令,應當受到處罰。此前的新聞就有國家公職人員(例如某地的幾位法官)因在娛樂場所接受異性有償陪侍,而受到黨紀、政紀處罰的報道。

  • 第三個問題,「共享男友」是否可以作為一種新興行業存在?
  • 答案是否定的。

「排他性」是愛情的基本特徵之一,「共享」與「排他」是矛盾的,違反了善良風俗和傳統道德,而且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治安案件的發生,也會導致疾病的傳播(每天和眾多的不特定人接吻,你就算不感到噁心,也會傳播肝炎之類的疾病吧)。雖然目前的法律對此類行為沒有處罰的規定,但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尤其是商業行為,是不會得到允許的。

「共享男友」如果只是作為情人節的一種噱頭、搞笑行為,並無不可。如果作為一種新興行業,必然會遭到城市行政執法、工商行政、文化管理等部門的制止和處理。所以單身狗們,還是乖乖地在單位加班,或者默默地回家吃狗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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