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人的一生中,幾乎沒有人不曾借過錢,也幾乎沒有人不曾被別人借過錢。
人的一生中,幾乎沒有人不曾欠過錢,也幾乎沒有人不曾被別人欠過錢。
就像感情一定會有辜負,金錢也一定會有虧欠。感情的辜負也許要等下輩子來還,但金錢的虧欠兩年不要就永遠要不回來了。
當遇到賴賬不還,借條與欠條是要回金錢一個非常有力的證據。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人把借條和欠條混為一談,也經常有人拿著借條與欠條卻無法在法院勝訴。那這兩者有什麼區別,想要回借出去的錢又該注意什麼呢?
1.定義、背後的原因不同
借條簡單說就是甲向乙借錢時出具的一個憑證,表示甲借了乙這麼多錢,借條背後的事實是借款。而欠條是因為甲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對乙的債務而出具的憑證,欠條背後的原因很多,如買賣合同產生的欠款、侵權賠償產生的欠款、勞務產生的欠款、甚至租房產生的房租欠款等等。
2.兩者訴訟時效不同
欠債還錢在法律中不是天經地義。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借出去的錢你一直不催,那過了一定時間法律便不再保護你對這筆錢的權利。
比如甲借給乙一萬塊錢,還款期後過了兩年,甲都沒有催過乙還款,那兩年到了,乙如果提出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就會判決甲敗訴,乙無需還錢。
借條和欠條如果寫清了還款期限,那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就是還款期限起兩年。比如寫明要2015年8月15日還款,兩年內如果沒有還款,也從未催過還款,今天2017年8月16日去法院起訴,對方提出過了訴訟時效,那這筆借出去的錢就打水漂再也要不回來了。
如果沒有寫還款期限,借條和欠條的訴訟時效差別就很大了。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在20年內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但是一旦要求,這一天就視為還款日,次日起兩年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兩年內如果再沒有催,也會導致過訴訟時效。所以一旦開始了訴訟時效,這時的方法就是快到兩年時再催一次,這樣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再次起算。但是法律又規定,如果過了20年你都沒有問對方要到,那法院也不會幫你要的。
但是但是但是,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從出具欠條次日起,兩年的訴訟時效就開始起算了,也就是說寫下欠條第二天兩年的倒計時就開始了。因為借款給別人時,權利並沒有被侵犯,出借人到期催要卻遭到拒絕時權利才受到侵犯,因此借款訴訟時效是從到期日次日開始計算。而欠條背後的原因是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債務,所以出具欠條之日債權人的權利就已經被侵犯,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次日就開始計算。如果遇到了老賴方法同上,就是每兩年催一次,這樣可以催20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複》: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說明:民法總則將於2017年10月1日生效,屆時訴訟時效將從兩年變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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