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葡萄酒商攤上職業打假:真的要以一賠十嗎?
1. 葡萄酒商攤上「職業打假人」
最近,多家葡萄酒進口商、零售商因未貼中文標或中文標有瑕疵,被「職業打假人」勒索以一賠十,否則就要去工商局舉報。據葡萄酒商稱,這些「職業打假團伙」也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如果不給十倍賠償就向工商局舉報或者去法院起訴。
中國葡萄酒市場魚目混珠,亂象叢生。舊的《食品安全法》使得市場上誕生了一些職業打假人。這些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事後要求商家十倍賠償,有的甚至訴諸法院並獲得法院支持。
但現在,如果攤上「職業打假人」,真的需要以一賠十嗎?
2. 「以一賠十」有沒有法律依據?
早些年,職業打假人一打一個準,如果紅酒沒有貼中文標籤、或者貼的中文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則葡萄酒商會被告上法院,不少法院也會判決支持職業打假人「以一賠十」的請求。
例如,發生在2015年的「劉秀平上訴北京永昌其商貿有限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案」,二審法院認為,沒有貼中文標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本案中,劉秀平也是一名職業打假人,其在購買葡萄酒時要求該葡萄酒商不貼中文標籤。二審法院認為,我國的《食品安全法》採用的「食品安全標準」均非狹義的「食品安全」標準,即並非只要是「無毒、無害、有營養」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籤標準等多個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於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安全食品。法院最後判決該商貿公司以十倍價格賠償劉秀平84000元。
本案適用的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當時該法對「以一賠十」的規定比較簡單粗暴。但現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後,知假買假的行為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3. 職業打假人「以一賠十」的算盤是如何被打破的?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之後,僅僅因中文標籤有瑕疵、或者有中文標但未貼在瓶身上來要求「以一賠十」是很難再獲得法院的支持。
例如,發生在2016年的鄧安康與自貢雲棲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二審法院認為:中文標的瑕疵行為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鄧安康購買行為造成誤導,故不適用於十倍賠償的規定。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是:雲棲商貿公司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未在瓶身上貼中文標籤是否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鄧安康主張十倍賠償應否得到支持。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云棲商貿公司銷售的紅葡萄酒屬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來源合法,且具備法律規定的相關證明,也具有中文標籤及說明書,只是未將該標籤標示於紅葡萄酒瓶身,而是放置於紅葡萄酒的包裝盒內。鄧安康對涉案商品有中文標籤是明知的,其購買商品的目的並非用於消費,而是獲得賠償;中文標籤放置於紅葡萄酒的包裝盒內的瑕疵行為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上訴人鄧安康購買行為造成誤導,故不適用於十倍賠償的規定。
根據最新《食品安全法》(2015)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職業打假團伙要求葡萄酒商「以一賠十」應至少滿足3個條件: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第二,消費者受到損害;第三:葡萄酒商是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葡萄酒而進行經營。同時,新法還有一個除外原則,即:如果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則不用「以一賠十」。
因此,如果「職業打假人」只是購買了未貼中文標或中文標有瑕疵的葡萄酒,但實際並未飲用酒,也未給其造成任何損害,中文酒標的瑕疵也不影響食品安全或未給其造成誤導,那麼這種知假買假的行為即使告到法院,也很難得到「以一賠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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