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關係結束後來訪者可以和諮詢師做朋友嗎?
我有兩種回答,簡單的、比較複雜的和複雜的。
簡單的回答。根據倫理守則,1.9心理師在與某個尋求專業服務者結束心理諮詢或治療關係後,至少三年內不得與該尋求專業服務者發生任何親密或性關係。在三年後如果發生此類關係,要仔細考察關係的性質,確保此關係不存在任何剝削的可能性,同時要有合法的書面記錄備案。性和浪漫關係是關係中最具動力和剝削,傷害可能的關係,這樣的關係在諮詢關係結束三年後發生,通過審慎的考察也是可以被接受的,那麼普通的朋友關係當然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比較複雜的回答:考慮雙重關係的倫理議題,主要是出發點是保障來訪者的福祉,避免對諮詢的負面影響,諮詢關係中動力的變化,避免在諮詢中諮詢師對來訪者可能的剝削和利用。因此,如果要和來訪者做朋友,要考慮其臨床意義,是否會損害來訪者的利益,例如如果做了朋友,今後的歲月里如果來訪者還需要心理諮詢服務,那麼這種服務就會因此受到影響,甚至無法提供。
複雜的回答:雙重關係問題可能是諮詢倫理中,受到文化影響最大的議題,也是最兩難,三難的問題。
也許需要思考以下問題:
1.同樣是助人者,醫生看完病人後,可以和病人做朋友嗎?如果可以,為何心理諮詢與治療要如此審慎?
2.過去三十年,我們幾乎是不假思索的全面接受西方的心理學理論並奉為聖經。在西方心理治療理論中,對關係中界限的強調甚至放到一種法則的高度,其理論和實踐的依據是什麼?
3.這樣的西方心理治療理論使更多基於對普遍人性的科學認識,還是某種文化特徵或者集體潛意識(此處可以去考察佛洛依德本人的時代、宗教、文化背景和源於古希臘的神話研究)。這種文化特徵,集體潛意識是否會和中國文化衝突而不見得適合中國的來訪者。
4.在網路時代,這種涇渭分明的界限是否在社交網路高度發達,個人隱私實際上已經遠不能管控的技術背景上,是否還能實現?
5.最重要的是,這種與來訪者可以的保持人際距離的行為原則,看起來和諮詢中以來訪者為中心,強調諮詢關係是主要的療愈因素似乎是矛盾的,對界限和諮詢師諮詢風險的管控與人性的關懷和溝通也是矛盾的(此處可以參考Lazarus,1994,2002的討論)。其背後的理論傾向看起來是一直延續著佛洛依德一百多年前開創的病理心理的傳統,這種傳統具有強烈的講來訪者視為病人,有問題的人,和諮詢師不一樣的人,會越界的人,甚至精神病患者的態度,這種態度直接表現為對來訪者的歧視——這種歧視又恰恰和諮詢倫理中對來訪者的善行,尊重,真誠的原則相抵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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