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支付的貓膩
今天跟同事在一起聊一筆貸款的受託支付,借款人與受託支付對象企業老闆的家庭住址完全一樣,雙方是一個姓,年齡相差30歲,奇怪了,說怪也不怪,這都是受託支付惹的禍。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27條:「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第25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準。」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25條: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不管是貸款人還是監管機構,都非常強調受託支付,防止貸款迴流,其本意並非是怕借款人自已使用信貸資金,而是害怕借款人在沒有監控之下的濫用借款資金,甚至是,把借款用到銀行完全不知道的項目中去。不受監控,意味著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就是風險,貸款人或債權人最害怕這樣的風險。那麼,作為借款人,對付受託支付都有哪些把戲呢,今天就來八一八受託支付那些事兒。
虛假受託支付的幾種表現:
一是支付給自己的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幫助借款人過度資金,再平常不過了。工商查詢或許能查得到,通過股東關係、投資關係、擔保關係、高管交叉等,能夠得到一些線索。
二是支付給自己的關係密切的企業。某企業與借款人關係密切但不是關係企業,並不一定有交易和資金往來,或者僅僅是雙方老闆有共同的愛好,或是老朋友,或是親戚,親戚的親戚,朋友的朋友,只要是信得過,過一下賬,分分鐘把事搞定。要查出這樣的貓膩,只能下大功夫實地走訪,跟更多的關係人交談。
三是支付給自己的近親屬。大額資金一般不會通過對公賬戶走賬的,個人賬戶或銀行卡更方便,親屬當中有一個兩個辦企業的,業務的供應鏈接近,經營範圍不衝突,好,就是他了,幫我走一下,回頭請你吃飯,齊活。有些過近的親屬可以通過雙方的身份信息識別出來,比如前面的案例中住址信息。
四是支付給抵押人或擔保人的關聯企業或關係人。這個就比較繞了,抵押人或擔保人與借款人的關係是不容忽視的,協助借款人存在較強的內在動力,抵押人或擔保人都提供了相關資料,對他們的關聯企業或關係人調查,需要費一些周折,看這些企業有沒有資金需求是個很好的辦法,常理來說,受託支付對象是有資金需求的,如果不缺錢,那就要小心了。
五是支付給地理位置較近的企業。虛假的受託支付一般不會選擇遠在數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以外的企業,那樣的話,如果關係不多鐵,黑吃黑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借款人大多選擇近處的企業幫忙,抬頭不見低頭見,有啥困難當前談。
六支付給下遊客戶。這是個十分低級的錯誤,卻有很多信貸人員不能識別。正常的交易中,銀行流水的同一交易對象很少既出現在借款又出現在貸方,也就是說,借款人的供應商一般不會同時又是他的下遊客戶,反過來也成立,借款人的下遊客戶一般不會又是借款人的供應商,根據這一邏輯關係,審查銀行流水是可以看出問題的,甚至直接從銀行流水中發現民間借款的證據。
最後,用一個案例來結束本期話題:
2005年7月8日,內蒙古新豐電廠發生坍塌事故,導致6人死亡,8人受傷。事故發生後,中央調查組進駐事故現場。這個建設規模為2台30萬千瓦燃煤機組,總投資28.88億元的龐大項目居然是一個違規項目——新豐電廠的建設一直沒有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核准。
之後的兩個多月里,內蒙古一系列電力違規建設項目相繼被國務院調查組查出。新豐電廠坍塌事故後,內蒙古被國家叫停的電站建設項目有10個,其中7個違規項目全部屬於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銀監會檢查發現,共有9家銀行和2家財務公司給予這家集團貸款支持,貸款餘額超過200億元。其中,國開行56.97億元,工行40.17億元,建行31.35億元,中行22.91億元,農行18.05億元,交行11億元,中信5.42億元,招商5億元,民生2億元。公司將貸款所獲資金放入企業財務部的資金池,然後投向未經過國家發改委批准的數家電廠,致使銀行無法跟蹤貸款資金的去向,無法從事有效的貸後管理。相關銀行和企業均受到嚴厲處罰。違規項目叫停了,銀行的貸款很多都已變成了水泥樁和鋼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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