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總讓事故告訴我們風險的存在?

7月8日清晨,山東臨沂計程車駕駛人董某駕駛魯QT***2號計程車,因操作不當,衝進正在馬路當中暴走鍛煉的隊伍,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傷,商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計程車駕駛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

事件發生之後,輿論迅速分裂成兩撥,一撥認為肇事者作為一名計程車駕駛員在開闊的道路上沒能及時避讓穿著鮮艷衣服顏色的暴走族,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另一撥則聲討死者自己作死還連累人。筆者先不討論支持那一撥的觀點,還是先干老本行,看一看刑事方面的問題吧。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這裡的構成要件不是刑法學中的專用名詞,而是筆者根據大眾邏輯梳理出的入罪條件。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非常明確: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已經有法律為依據了,我們再來看看事實為準繩。本案中董某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一幫暴走族佔據行車道,按照正常操作,董某應該能在很遠位置就看到這一幫人並作出避讓,但事實是她沒能避讓並使悲劇發生。一死兩傷,符合上述法條的第一款第一項「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目前透露的信息中沒有提到董某有酒駕毒駕等情形,所以只要最終認定董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責或主要責任,她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了。

二、刑事案件中的責任認定與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不完全一致

依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董某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責或主要責任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然刑法中使用的名詞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使用的名詞看起來是相同的,但內涵還是有一定差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由此可見,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當中只是一個證據,該證據必須經過質證和法院審查,查明所證明的事實之後才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使用。也就是人們通俗上說的,要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單單要有違章行為,該違章行為還必須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舉一個大家都能理解的例子,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不管交通事故的發生本來主要責任在誰,只要一方逃逸,一般交警都會認定逃逸方為全責或主要責任,此時刑事案件定罪就不能參考該事故認定書,而是應該審查逃逸發生之前,肇事者對事故的發生在事實上是否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如果不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即使事後逃逸,也不能定罪。如果之前負全部或主要責任,逃逸就屬於一種加重情節(在上文司法解釋第二款第六項中,逃逸作為重傷一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時的定罪要件,與此情形不同)。

三、可能的刑罰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由於司機大意,駕駛過程中操作有誤,沒能及時避讓,發生了一死兩傷後果的交通事故,在這個事故當中很可能是承擔主要責任。目前警方已經將其刑事拘留,說明警方也初步認定她在駕駛過程中是有過失的,是很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假如最終認定董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她應該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可以判處緩刑的,如果董某家人能夠在經濟上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董某獲判緩刑的幾率的。

但筆者要說的是,不論最後刑事案件如何判處,活動組織者和死傷者本人在此次事件中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麼寬闊的馬路的行車道上跑步,是一種非常不理智的行為。因在馬路上暴走導致的交通事故在媒體上並不鮮見。上周才有媒體報道過"專走路中間的暴走團",公眾就對這一現象存在的安全隱患表示擔憂,沒想到這麼短的時間悲劇就發生了。

要知道駕駛員中有駕駛技術好的,也必然有駕駛技術爛的,有時刻警惕的,也必然有開小差疏忽大意的。只要上馬路跑步,不管幾率大小,發生事故的可能性都是必然存在的,那為什麼這些人一定要讓這種隱患存在?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路權分配過程時雖然明確劃分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以及人行道等,但在行人安全保障問題上,還是採取的優先保護行人的原則。不管行人本身在橫穿馬路時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機動車駕駛員都有義務注意路上行人狀況,避免與行人發生事故。

暴走團作為一種新興的社會現象,與飽受公眾詬病的廣場舞有很多類似之處。主要參與者是一些規則意識淡薄的中老年人,以自身利益裹挾公共利益。這些中老年人本身思維就不太能適應法治社會的運行規則,在集群化之後,由於個人責任被攤薄,做出違背規則、侵犯周圍群眾權益事情的可能性也會相應升高。

違反規則必然會付出代價,但讓我們沒有想到的是代價竟會如此沉重。駕駛員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死傷者作為神智正常的成年人,把自己的生命安全置於險境本身也是一種對自己對他人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因此也必然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樣的事件絕不能案結事了,此次悲劇的發生其實早有預警,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顯而易見的安全隱患沒能得到正確的評估和充分的重視。中國人已經習慣了讓事故來提醒我們風險的存在,但卻又難以承受為此付出的代價,希望這一次的事件能夠給全社會敲響一個警鐘吧。

PS:一定要故意強調女司機嗎?

相關回答:zhihu.com/question/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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