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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兵法之十面埋伏.用人單位不能說的秘密

法律發展至今天,法律技術也逐漸趨於成熟,法律也呈現於一些「戰爭」的色彩。以知名的「達能哇哈哈爭取戰」為例,雙方當事人均以戰爭的姿態來應對這場糾紛,其中所蘊含的「陷阱思維」的思維尤其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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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娃之爭中,娃哈哈董事長宗慶後與達能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約定宗慶後負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但未能明確約定個稅繳納方式是由達能從工資中扣除,還是由宗慶後主動申報繳納。由此,達能預設了個稅陷進,為之後雙方對娃哈哈經營權的爭奪中提供了一個有分量的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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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勞動法領域,這種陷阱思維尤為用人單位所偏愛,成為用人單位去崗裁員的殺手鐧,下面筆者就用人單位的陷進一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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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t入職信息瑕疵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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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信息瑕疵陷進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企業一般在入職之初會要求員工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如學歷、工作經歷、能力證書,如公司對這些信息做背景調查,一旦發現出現虛假信息,單位的選擇可能是隱忍不發。但這種隱忍應該說是暫時的,是基於雙方合作的考慮,一旦糾紛發生,單位就會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追究職工無效勞動合同責任。

2.兼職陷進。

與入職信息陷進相近,兼職陷進也是企業埋設的地雷,尤其是在高管人員的管理中,兼職陷進隨處可見。舉個很簡單的例子,A公司僱傭甲為公司經理,其後A公司作為入股B公司,並指派甲任職單位B公司經理,但未向甲出具委派書。由此,A公司對甲預設了兼職的陷進,一旦對甲的業績、能力做出否定,則A公司一定會提出甲因兼職違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進而逼迫甲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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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廣泛的視角看,現在的企業呈現集團化的模式,各個公司之間分為母子公司、總分公司、關聯公司,企業之間的結構日益複雜,兼職陷進也成為約束企業管理層的一個重要手段。

3.競業禁止陷進。

競業禁止陷進可以概括為胡蘿蔔加大棒,即競業禁止補償金+違約金。但需要注意競業禁止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本身的需要,需要限制員工就業權時,以過低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為依託要求員工履行競業禁止義務,限制員工的就業權;如單位不再需要採取競業禁止,則會提前解除競業禁止協議,其代價也僅僅是三個月競業禁止補償。

4.停工停產陷阱。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法律規定了非勞動者原因的停工停產,企業可以低於合同約定數額支付勞動報酬,但法律並未明確停工停產的適用範圍,是局部的停工停產還是整體的停工停產。也未能明確停工停產的原因,是客觀情況造成的還是基於主觀要求。這就給企業提供了機會,企業可以利用停工停產的機會,大幅度降低員工工資數額,同時約束員工不得兼職,逼迫員工主動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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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停工停產嚴格意義上說不屬於雙方約定的陷進,而是一種法律的漏洞。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對法律漏洞的利用,形成對己方有利的局面。

5.私了協議陷進。

一般企業出現糾紛,尤其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企業法務人員大多希望採用私了的方式解決,但這種私了協議本身就是法律陷進。以最常用的工傷私了協議為例,在工傷認定或傷殘等級確定之前作出的私了協議,從而降低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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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工傷私了協議本身也是一個雙刃劍,如賠償數額和法定數額相差過大,極有可能被以顯失公平為由予以撤銷,用人單位按照協議支付的賠付款會被充作前期的支付款項,很難追回。

6.軟裁員陷進。

軟裁員是一些大型企業常用的辦法,軟裁員又稱為變相裁員,企業採用降薪降職、工作調動、無薪休假、自費出差等方法逼迫職工主動提出離職,從而免除企業解除費用,達到優化公司人員結構的目的。軟裁員最典型的莫過於最原世界500強之首的沃爾瑪中國總部推行的「人員優化」方案,其中「降職降薪」、「平調外地」很明顯是一種軟裁員,逼迫職工主動辭職。

7.員工參股陷阱。

時下一些小規模公司流行一種新的員工福利,就是一些公司讓員工入股,意在使員工成為有股份的公司「小老闆」,以此增強公司的凝聚力。但實際上,員工參股之後投入一定的資金,但因未能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內部本身的運作也不公開,公司會以經營虧損等諸多借口不向員工分配企業紅利,變相侵佔員工財產。尤其是以參股為由吸引員工入職的企業尤其值得注意,極有可能是一種非法集資的陷阱。

8.職工損失賠償陷阱。

員工在工作中給企業造成損失賠償,目前法律規定不太明確,僅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有所涉及,實務操作中一些用人單位就以損失賠償為名設置變相違約金,如規定職工一旦離職,未提前通知單位的則需要向單位支付高額損失費用、再如對職工過失造成單位損失的約定巨額損失賠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飛行員跳槽所引發的損失賠償金。

9.人員冷凍陷阱。

人員冷凍即對職工實行「冷宮」待遇,將職工崗位調動,並相應降低職工許可權和事務,作為閑職掛起來。這類措施對一些要害部門如財務、銷售、管理崗位的員工尤其常見,造成此類員工的閑置,並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員工,其所引發的後果之一就是員工對公司感到失望,並因此主動辭職。

10.社保陷阱。

當前我國各地社保政策不一,社保繳費數額、社保待遇高低也會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區別。基於降低單位社保成本的考慮,用人單位一般會採用社保代理和變更住所地的方式規避社保繳納。社保代理最常見的是跨省代理,與社保繳費基數較低區域的代理公司合作,將員工的社保關係委託該代理公司在其當地繳納,降低社保繳費成本。但如此員工一旦符合社保待遇申領條件,也只能按照代理公司當地的標準來申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員工的利益;變更住所地的方式與此相似,也是通過住所地變更的方式,利用各省之間不同的社保繳費差額,擇低而繳,降低單位社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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