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些交通事故中,有時一方無過錯(即錯全在對方),也要承擔責任?


因為在機動車行駛過程中必然會製造對周圍的人員的危險,雖然這種危險是被法律所允許的。

而發生事故的結果,則是該危險的現實化。因此當事雙方共同分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因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就是有錯就賠沒錯就不賠;而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意思就是說除了行人非機動車故意碰撞機動車以外(就是碰瓷),開車的不管有錯沒錯都得賠,如果機動車是過失可以減輕責任,機動車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不是鬧就有。

什麼按鬧分配,瞎說,是處理這個事情的交警沒給你說清楚而已。

至於法律為什麼這麼規定,可能是機動車大都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出了事保險公司第一個賠付,而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沒有保險。


因為法律保護弱者,按鬧分配,你是開車的情況下,基本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你承擔一部分責任。

之前有一次我開車在路口等紅燈,車子已經完全停下來超過10秒,然後後面被一輛摩托車追尾。

摩托車報廢,人重度腦震蕩,我車屁股也撞爛。

那人家屬上來就咬,你他媽怎麼開車的,交警過來給他們看了路口錄像,他們又說說自己沒有錢巴拉巴拉,賠不起,我不給錢這個人在醫院死了就是我責任。

他們來了十幾個人,突然看見我車後面有個拖車勾,好像發現新大陸一樣,說我非法改裝,我不改這個拖車勾,人就不會撞成這個樣子,最後交警私下和我說,你要不承擔一點責任,報保險公司,不然他們反正是賠不起。

打官司的話你沒有時間精力和他們耗。

最後我把他們約出來談了,錄像了(怕以後這個人有什麼後遺症,好打官司),交警說要我承擔40%的責任,讓保險去賠。

最後自己還出了大概6000塊錢。


例如你正常行駛,忽然有個小孩跑到馬路中央撿皮球,如果沒有這種規定,你完全可以以「即使撞死他,也是他全責,我不用負任何責任」為由,裝作看不見直接碾過去。


轉自公眾號syong9876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無過錯的話,機動車還需要承擔10%的賠償責任嘛?答案是不需要,但為什麼廣為流傳呢,至今經常在網上看有人分享?

因為1992年國務院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2條規定(以下稱42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而該條已經於2004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115條規定,明確廢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情況只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責任,特殊情況是法律推定有過錯的,行為人可以自己證明沒有過錯時,也無須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基礎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國務院發布,制定的初衷也許是好的,是為了保護弱者,但忽視了公平正義,但其42條明顯違背相關法律立法精神。

如今責任的劃分,應當根據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為推定過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安部進一步制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三)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不合理的規定,都在慢慢的廢止,法律保護弱者,但也要保護公正正義,相信社會、法律一直在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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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什麼按鬧分配額。

而是機動車與行人的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要承擔的公平責任,為什麼是公平責任呢?

背後的法理是這樣的。

你在中國開車是有一定原罪的。駕駛機動車上路,你與普通行人之間的力量對比太過懸殊,需要通過公平責任來彌補這種懸殊,使得駕駛機動車的人能夠更好的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

類似這樣的法律規定有很多。基本上雙方力量懸殊的情況中都或多或少的會照顧弱勢群體,比如用人單位VS員工、排污工廠VS養魚的農民、抵押權VS留置權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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