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尖上的天使
《法律的概念》(第五章)讀書報告
「一個針尖上能站多少天使?」這是中世紀哲學家阿奎那為了論證上帝的存在而提出的問題。一個「法律」的概念能承受多少種解釋?這是我在讀完哈特著作後的感慨。正如強世功老師所說,法律不過是大千世界中的一個微小部分,所以比作「針尖」;種種對法律本質的闡述又往往代表了學者們超脫於自己人類的身份去審視法律這種自我孕育的產物的嘗試,所以比作「天使」。
nn而本周我們閱讀的法律規則說,自20世紀以來一直受學界倍加重視。回眸二戰後的西方,遭納粹鐵蹄踐踏的土地上急需對「法」的信念重塑,而舊法律實證主義學說又因為是「惡法亦法」的起源而屢遭攻擊,邊沁、奧斯丁的理論脫胎於書房裡凝神的思考,一時間在帶有感性關懷的自然法學家們面前鮮有還手之力。而我們的主人公哈特對奧斯丁法律命令說的批判,某種程度上也是由其他學派所引起的。德沃金宣稱「自然法是最好的武器」,富勒則堅持「法有其道德性,包括內在和外在」。作為一個孤獨的理性主義者,哈特不得不拿起語義分析和實證主義的武器,來彌補舊實證主義法學的缺陷,解決困惑法學家們已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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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需要回顧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論,即「法律是主權者以威脅為後盾的強制命令」。在哈特筆下,這種概念只是像「強盜持槍搶劫」,不僅過於簡單地理解了法律,而且使用了「命令」這個含義模糊、隱晦不定的詞語,違背了法律對嚴謹語言的要求。
nn為了體現法律命令說與法律本質的迥然差異,哈特假定了一個原始社會並添加了一項項條件來試圖符合法律命令說得以正確運行的環境。循著哈特的思路我們會發現,即便擁有了種種條件,人類社會對法律的尊重和使用仍然很難用「受到威脅才服從命令」來簡單概括。這就好比哈特給一個裸露的原始人穿上一件件衣物,發現最後他看上去稀奇古怪,仍然不像一個現代社會的文明人。
nn從奧斯丁「失敗的嘗試」中,哈特分析出以下三個原因:1)規則的不確定性,即社會中的每個個體都有自己的道德/法律評價體系,且不同的標準和規則很難相互溝通理解。2)初級規則的靜態性,即奧斯丁所說的「習慣性服從」會壓制任何規則的變更,而時代的發展不伴隨著新規則的產生簡直是無法想像的。3)對規則維持的社會壓力缺少有效性,即任何對規則的違反對必須依靠私力救濟進行懲罰,而沒有一個統一的機構執行維持秩序的艱難任務。
nn針對這三個缺陷,哈特適時地總結: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僅能解釋如刑法等「科予義務」的「初級規則」,而為了科學完整地解釋法律,必須提出「授予權利(也即權力,哈特在此不加區分)」的「次級規則」,並直接以「法律作為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作為本書第五章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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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次級規則」,作為對「初級規則」的補充和調整,它們也包含三部分內容:
nn1)承認規則。在哈特眼中,這是「法體系的基礎」,因為它能針對規則的不確定性,用符合法律嚴格要求的語言來描述相關習慣的基本特徵,在人民和官員心中都建立起對相關規則的認可和尊重。用哈特自己在本書後記中所舉的例子來解釋,一個基督教家庭的父親告訴兒子說:「進教堂是必須摘下帽子的。」隨後又強調:「記住!我上面說的這種做法是對的。」前者即初級規則,後者即次級規則。2)變更規則。針對初級規則的靜態性,有必要建立變更規則的規則,允許人們根據自身的特點和發展來改變不適宜的舊規則。3)裁判規則。無論是理性主義還是功利主義都要求社會將解釋規則和進行裁判這種資源(權力)交給某個特定的人或機構。這樣,社會對違反規則之人的壓力得以集中,規則的權威也得以建立。由此,哈特建立起一個完整有序的法體系:初級規則科予義務,次級規則授予權利,法律即二者的結合。
nn另外,哈特在書中還提出了「內在觀點」和「外在觀點」的理論,來幫助讀者理解對法的概念的闡釋。所謂「外在觀點」,就是某個沒有接受但從外部觀察某些規則之人的視角。由於無法體會到參與規則建立和運行的情感,他往往會把義務認作避免懲罰而不得已為之的事,比如他會覺得紅燈一亮交通往往停止,得出紅燈即是人們行為的自然標誌。在哈特眼中,這也是奧斯丁等舊實證主義法學家失敗的一個原因。而「內在觀點」的持有者則不僅認為紅燈是某種自然標誌,而且是自己停止交通的信號和本身理由。
nn對於這兩種觀點,我以簡單的例子來理解:足球比賽對犯規有詳盡的規則。對於旁觀的人來說,當他看到某個球員犯規往往會導致比賽暫停,他就會得出結論,認為犯規是比賽暫停的前兆。而事實上,身處規則之中的球員一旦被犯規,往往主動地(甚至是激動地)喊:「裁判!暫停!他耍賴犯規!」因為比起「球員犯規比賽暫停」的規則,「球員為避免受到犯規而得以制定前述規則」更是重要、基礎的規則!哈特正是基於這樣的邏輯才能對奧斯丁的理論加以批駁。
nn然而,這樣看似完美而深刻的邏輯依然有它的硬傷。在閱讀過程中我有這樣的疑問:既然承認規則是整個法體系和其他一切初級次級規則的前提和基礎,那麼承認規則中的「官員」身份又是哪個規則所確定的呢?假設存在這樣一個規則,也必定是承認規則得以確認之後才擁有其合法性的!哈特的理論在這一刻陷入了西方「鳳凰與火」的哲學悖論而很難自洽。
nn此外,我還想為奧斯丁抱不平。約翰·奧斯丁的理論生前鮮有人問津,在他死後百年內才漸漸成為英國甚至歐洲的通說,等到哈特出現並打破奧斯丁理論在實證主義法學屆的統治格局之時,各種全新或煥然一新的社會科學已經為法學注入了許多新鮮的血液。也就是說,奧斯丁在社會學僅有雛形時建立的純理性的理論框架自然無法適應社會學關懷早已風靡全歐洲的二戰後時代。哈特對法律命令說缺少現代性和多樣化的批評未免有些苛責古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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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針尖上能站無數天使,這是神學家們對文章開頭問題的回答。而我也覺得,法律的概念也足夠強大,能承受無數種「也許不完全正確卻有其合理性」的解釋。哈特對奧斯丁的批評在當時遠遠不是法律人們關注的焦點,在法律的現代性劇場上,哈特還等著與富勒及德沃金的精彩交鋒。也許我們各執己見,但從上帝的眼中來看,我們人類何嘗不是通過這樣的思辨、爭論,才得以在正義之峰的攀登中,邁出那些微小卻堅實的腳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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