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加拿大聯邦法庭中國移民假結婚案例分享
原案例出處鏈接:QIU v.Canada 2017 FC 177
QIU先生移民歷史:
2005年——19歲,以學英語為由作為留學生來加拿大,其主要目的是尋找加拿大女性結婚以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2006年——20歲,經同學介紹,和一加拿大女性假結婚,付費46,000加元;同時申請家庭團聚。
2008年——22歲,獲得永久居民身份。
2010年——24歲,和假結婚對象離婚。
2013——2017,移民局調查、QIU先生兩次上訴。
2017年——30歲,遣返出境,隨後5年內禁止入境。
QIU先生其他同居/婚姻關係史
2006——2011年期間,和中國一女性保持關係,並育有兩個女兒。分手後,QIU先生2013年獲得兩個女兒的監護權,但是兩個女兒一直由其父母照顧,居住在中國。
2014年開始,結識現伴侶,該伴侶另外有一個5歲的男孩。
2015年結婚,和伴侶共同撫養這個男孩。
2017年初,現伴侶懷孕,待產。
移民部調查和QIU先生上訴史
2013年,加拿大邊境處開始調查QIU先生的假結婚案件。
2014年7月,移民部以假婚姻為由,提出遣返QIU先生,QIU先生隨即向移民上訴處提請上訴。
2016年5月,QIU先生移民上述處上訴失敗,隨即向聯邦法庭提請上訴
2017年2月聯邦法庭判決QIU先生敗訴,維持移民上訴處原判;QIU先生被遣送出境,5年之內禁止入境。
什麼是加拿大移民法規中的人道體恤(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H&C)
QIU先生在兩次上訴過程中,對他以假結婚為手段獲取移民身份的事實供認不諱。但是他要求從人道體恤(H&C)的角度,特赦他的移民造假記錄,允許他繼續留在加拿大和家人生活在一起。
加拿大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由於一些法規不能預見的特殊情況,移民部有一定的許可權,特別赦免違規或者不滿足移民要求的一些個案。移民部需要嚴格審核這些申請,在綜合考慮下列所有因素的基礎上做出是否特赦的決定:
·
案件造假的嚴重性、·
本人反悔的誠意、
·
出於孩子的最大利益(最有份量的因素)·
本人在加拿大長期工作和生活的歷史、·
如果驅逐出境對其家庭的影響、·
驅逐回原國家所面臨的困難等等。移民上訴處的工作呢,打一個簡單的比喻:面前有一堆重量不一的雞蛋和兩個籃子,一個籃子上寫「留」,一個籃子上寫「不留」。移民上訴處需要仔細掂量每個雞蛋,決定把它們放在哪個籃子里。最後,看哪個籃子重。「留」的籃子重就留下,「不留」
的籃子重就遣返。
QIU先生的案件中失敗的兩個重要因素
子女問題
QIU先生要求移民上訴處考慮他加拿大5歲繼子及太太懷孕待產的情況,特赦他的作假案件。而移民上訴處的看法是,如果QIU先生被驅逐回中國,雖然會對QIU先生的加拿大的子女產生負面影響,但會對QIU先生的2個中國女兒有好處。所以,一加一減,不得分。
本人反悔的誠意
QIU先生在邊境處2013年開始調查時,仍然執意說他的第一個婚姻是真實的。直至在移民上訴處上訴時才認錯悔改。移民上訴處認為其本人悔改誠意不足,性質惡劣,減分。
小結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例,尤其是移民上訴處關於2中、2加孩子的考量,真正是出人意料,但是有合情合理,沒有辦法辯駁。
此案另外最終失敗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QIU悔改誠意不足,性質惡劣。
開始錯,步步錯;知錯不認錯,錯上加錯。
加拿大移民法「法外有情」的綠燈不會為這樣的一錯再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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