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刀的尊嚴!| 所謂「正當防衛」!
聊城的深夜,屋內的世界與外面的夜色一樣漆黑,一刀刺出,沒有那一刀的風流,卻是人的尊嚴!我說的是「那一刀的尊嚴」,是那一刀應該刺出,另外那是「尊嚴」,而不是所謂的「防衛過當」。
你現在能看到各路學者和某些「清流」的「正當防衛」理論,都是放屁!你沒有看錯,是放屁!有人勸我要理性,在真相未明之際不要那麼激動。首先,「清流們」所謂「真相」是指什麼?
辛普森殺妻案,幾人知道所謂的「絕對客觀事實」?但是不妨礙全天下人議論紛紛;孫志剛案,幾人知道所謂「真相」,但是在民意洶洶之下,法律有了進步。我們的法律本就是靠老百姓的血與淚而獲得進步的,如果我們以所謂的冷靜與理性來嘲弄人們的紛紛議論,那這算什麼鬼理性!
這是基本的邏輯問題,這本就是理性。我願意談談「清流」口中的所謂的法律到底是什麼!首先說暴力的問題。暴力應不應該存在?不應該!可是國家間有戰爭,我們要去打ISIS,這算不算暴力?政府打擊犯罪,算不算暴力行為?這種暴力是不是必要?
暴力的基礎是什麼?是制衡。暴力的本質其實也是以暴易暴,所以暴力沒有絕對的好與壞,其實不過是看誰掌握了它。
那為什麼政府的暴力就是對的,而個人的暴力就是錯的呢?這不是理所當然,這不過是一種公民結成社會,需要讓渡的一種權利,公民不把暴力的合法權讓渡給政府,那社會就會亂套,所以在此基礎上,我們禁止公民使用暴力。但是這種禁止並不是說暴力就是可恥的,只能說合法的暴力被國家壟斷了而已。
國家的以暴易暴,可以為我們抵禦外敵,也可以打擊罪犯,但這種制衡不是無時無刻的,當公民有難或遭遇威脅時,國家不可能隨時都可以及時制止,怎麼辦呢?總不能等到公民遇害時,國家才出來懲罰壞人吧?(國家的職責不僅是實現事後的正義,更應該提供事前的預防與制止。)這就是正當防衛的權利基礎!
什麼意思?我們上交了暴力的合法權,不過是因為國家會提供保護;但是因為國家無法提供隨時的保護,那我們上交的暴力就有了例外——正當防衛權,就是一種例外,這就是個人的合法暴力,它就是解決在國家無法提供保護的時候,人們藉以制衡其他非法暴力的方式。
看到了嗎?這就是正當防衛。所以我們來看學者和清流的解釋,就知道為什麼是放屁了。目前的正當防衛的分類,是極其愚蠢和錯誤的。為什麼這樣說?
問題一:是否僅有人身和財產安全遭受威脅時,才有正當防衛權?當尊嚴被侵犯時,就沒有?人區別於動物,不過是因為人有尊嚴,尊嚴本就是第一位需要保護的對象。
問題二:正當防衛權的設置,需要遭遇威脅的一方要提供遭遇「威脅」的證據,否則就沒有合法性基礎。現代刑法的基礎是什麼?是不得自證其罪,也就是不用自證其行為正當,但是「正當防衛」強加了舉證責任給遭遇威脅的一方。
很多時候,沒有辦法提供證據。比如於歡案,他要證明他遭受的威脅是及時且重大,怎麼證明?難道要先錄像?隨時在屋裡裝攝像頭?或者遭受了一個可見或可鑒定的損害結果?這個時候無法有客觀的證據,只有主觀的判斷。
問題三:正當防衛的「正當」不是一種客觀認識,而應該是一種主觀判斷。什麼意思?就是當威脅來臨時,很多時候,我們沒有辦法去客觀判斷,因為鬼知道施暴者的意圖到底是什麼!我國刑法規定的所謂遭遇「搶劫、強姦、殺人」等特殊情況下,才有「無限防衛」,簡直荒唐。
舉一個很常見的例子:夜晚,一個女孩子在家裡睡覺,有個小偷半夜偷摸進屋,走進了卧室,悄悄靠近了女孩子,女孩子突然驚醒,她該怎麼辦?她如何判斷這個人的意圖是什麼?這個人的意圖此刻是盜竊,但是下一刻就不能變化為強姦嗎?入室盜竊變成了強姦的現實案例還少嗎?那這個女孩該如何判斷這個人的意圖?
看臉色?聽呼吸?摸他身上有兇器?或者等著這個人撕掉了衣服,或者掐住了脖子?或者等這個人開始真正強姦了?靠這種方式才能判斷嗎?等罪惡已成,還防衛個屁!更重要的是,你要求一個驚慌失措的女孩子,在驚醒到實施防衛的3秒時間內,完成一個極其專業的法官幾個小時才能完成的理性分析,這是不是有點過分了?
回到於歡案中,我們如何看待於歡的行為?在一個封閉的空間,被一群人包圍,困住,並且以各種難堪的方式侮辱和折磨,報警,警官敷衍而過。而且,流氓褲子都脫掉了,於歡怎麼判斷這個流氓的意圖?他的任何主觀判斷都是合理的!因為都到這樣了,都還不算「現實而緊迫」的威脅?那要怎麼樣才算是?!
法律不是僅為了在後果發生後懲罰罪犯而來,更是為了防範於未然。這不僅是人性的要求,更是立法的精神所在,也是博弈論最基本的定論。這才是真正的理性而冷靜的判斷。
於歡這一刀,刺出的不僅是他的尊嚴,其實也是法律的尊嚴。這不是什麼防衛過當,這就是最正當的防衛!但願,這一刀可以引起我們對法律的重新思考,以及作出進步的調整!這樣,這一刀才會有更大的價值。
謝謝於歡這一刀,讓漫天的抗日劇有了意義。
在紐約紐瓦克機場匆匆寫就
一END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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