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杜志浩之死
案發當天,杜志浩等催債者遺留在現場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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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的最後一周,山東聊城「刺死辱母者」案繼續發酵,從普通民眾到法律界大咖,紛紛表達了殺人者於歡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的觀點,部分法律界人士,試圖從要債者杜志浩的死亡原因上進行分析,認為於歡的那一刀,可能只能叫「刺傷」而不是「刺死」。更有醫學界人士,詳細分析了杜志浩被於歡刺傷後,如何一步步耽誤救治走向死亡的。
周蓬安:於歡的行為僅為刺傷絕非刺死
「裸官」一詞發明者、學者周蓬安在研究了於歡案一審判決書後表示: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傷害罪」的判決理由十分「荒唐」, 他表示,據報道,因失血性休剋死亡的杜志浩,受傷後是自己開車去了冠縣人民醫院。「杜志浩因瑣事還在醫院門口跟人發生爭執。」
周蓬安據此推定,杜志浩當時受的傷並不嚴重,才有可能自己開車上醫院。如果及時救治,甚至土法止血,杜志浩可能不至於喪命,甚至可能都不構成法律上的「輕傷」。因此,周蓬安認為,杜志浩當時僅僅被刺傷,而絕非被「刺死」。
如此而言,在判決中就應該充分考量到除了於歡的刀刺,杜志浩的死亡是否還有別的直接甚至更為重要的因素。
周蓬安認為,媒體稱「刺死」有誤導大眾之嫌。現在看來,媒體使用「刺死」是受判決書影響所致。
著名死磕派律師楊金柱也認為,「刺傷」與「刺死」,在法律上肯定後果不一樣,就本案而言,出現了死亡,那麼按照故意傷害致死,最高是可以判到死刑的,但是,該案中並非是刺傷後直接死亡,綜合判決書和媒體報道,刺傷後存在傷者駕車、捨近求遠、與人爭吵耽誤時間等細節,這些因素在死者死亡中起了什麼作用?都可能對於歡的量刑產生影響。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急診醫生:三大原因致杜志浩死亡
杜志浩的死有沒有可能是受傷後感到「無所謂」,耽擱了救治時間而死?
醫學界證實了這種可能性。
微信公眾號「丁香頭條」發表文章稱,來自於一位資深急診醫生的觀點:杜志浩的死亡除了於歡的那一刀,以下因素也很重要:
# 一、傷後自行駕車前往醫院
據悉,杜志浩被刺傷離開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後,捂著肚子走出來,還說了句,「這小子玩真的來。我的邁騰呢?」他自行駕車前往冠縣人民醫院,而且車上還有其他被刺傷的人。
醫生表示,此時的杜志浩正確做法是減少活動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最好是叫救護車,或者打車,或者同夥開車,而自行開車前往,必然加劇出血。
醫生接診腹部外傷失血患者,最重要的是檢查其生命體征,包括呼吸、體溫、脈搏、血壓。
而從杜志浩可以對話、駕車等行為,說明他此時仍神志清楚,協調能力未喪失,腦部供血沒有問題,收縮壓至少應在 80 mmHg 以上,可以保證腦組織供血。此時的杜志浩,卻完全違背外傷患者處理原則,走上了死亡的第一步。
# 二、在醫院門口與人爭執
據報道,杜志浩還因瑣事在醫院門口跟人發生爭執。
其實,腹部外傷失血患者,不論是等 120 出診,還是到院就診,必須爭分奪秒,接受規範處理,先由醫護人員量血壓、測心率,如果有明顯出血,進行局部按壓,並進行補液,哪怕是補生理鹽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進展速度,補充一定的血容量,幫助維持血壓和心率。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杜志浩與人發生爭執,都造成了耽誤就診時間、血壓進一步增高、心情激動的後果,而這些又都會加重破口進展,使局部出血加重。
# 三、耽誤救治的後果死路一條
文章援引該醫生觀點稱:影視作品中經常有那種血壓心跳都不能維持的外傷患者,通過急診手術轉危為安的鏡頭,在現實生活中,這是有一定難度的,耽誤救治的後果必然是醫生也回天乏術。
首先,杜志浩這種外傷性出血患者,早期會由於人體的代償反應,能堅持一段時間。而一旦耽誤救治,血壓明顯下降並無法維持,心跳停止,醫生基本已經無力回天了。
其次,對於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輸血,即使在三甲醫院,完成抽血、化驗、交叉配血等一套準備,在一切順利的前提下,1小時已經是最快的了。何況還有前期的各種自行耽誤。
最後,如果傷者在不耽誤病情的情況下選擇急診上台開腹探查並封堵,也可能有一線生機,但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這一條件。這種危險性大的手術,對接診醫院能力、麻醉醫生水平、術前準備時間、備班待命醫生響應時間和水平等等,即使對大型三甲醫院,也是環環挑戰。何況杜志浩在受傷後還如此「從容」耽誤救治。
所以,最終開車前往醫院的傷者杜志浩最後的結果是:失血性休剋死亡。
按照該急診醫生從醫學角度的分析,事實是,於歡只是刺傷了杜志浩,而杜志浩的錯誤行動使自己走上了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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