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三星/哈曼國際】案的反饋意見——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Nr.627
按:
以下是筆者在2017年2月4日就商務部反壟斷局近期公示的簡易案件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收購哈曼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提出的反饋意見。
筆者認為該案的申報文件涉嫌存在誤導審查機構,且著眼於智能音響和智能汽車電子控制系統市場,該案不適宜作為簡易案件申報,而應按普通案件重新申報和審查。
筆者反饋意見僅基於《反壟斷法》 及中國商務部以往相關執法實踐進行分析,與中韓關係之波動無關。
商務部可供參考的類似案例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76號(關於附條件批准美國通用汽車有限公司收購美國德爾福公司的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09-09-28 16:52:27
-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30號 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默克公司收購安智電子材料公司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4-04-30 16:30:19
-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49號 商務部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科力遠、豐田中國、PEVE、新中源、豐田通商擬設立合營企業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4-07-02 15:38:39
如果哈曼國際有技術專利被納入中國國家標準體系的必要專利, 那麼還應兼顧
- 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44號 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股權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5-10-19 17:38:03
- 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24號 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微軟收購諾基亞設備和服務業務案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4-04-08 14:25:51
- 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25號 關於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2012-05-19 20:06:05
筆者援引上述案例,但不代表認可上述案例的論證和結論本身。對個案分析及批評,可用相關案件關鍵詞搜索筆者微博。
正文
尊敬的商務部反壟斷局領導,
尊敬的商務部反壟斷局簡易案件受理與審查處室的同志,
筆者注意到簡易案件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收購哈曼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有以下三方面反饋意見。
一、關於橫向市場份額的疊加有誤
該案申報材料提示
? 中國家用音響系統市場:
- n三星電子:[0-5]%
- n哈曼:[5-10]%
- n兩者合計n:[5-10]%
? 中國消費類音箱市場:
- n三星電子:[0-5]%
- n哈曼:[10-15]%
- n兩者合計:[10-15]%
? 中國消費類耳機市場:
- n三星電子:[0-5]%
- n哈曼:[5-10]%
- n兩者合計:[5-10]%
橫向併購中當事人市場份額的疊加應該是甲的下限份額與乙的下限份額相加,甲的上限份額與乙的上限份額相加。但是,該案中則採取了把哈曼的下限份額與三星的上限份額相加,而合計市場份額的上限均與哈曼一家的市場份額結果相同,等於沒有加入三星電子的份額。在沒有進一步數據資料證明該計算合理性的情況下,此舉難免涉嫌故意降低合計市場份額,以換取簡易案件申報的便利,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妨礙調查。
二、缺少哈曼國際在車載音響系統的相關市場界定
區別於一般消費音響,車載音響系統大部分由汽車廠家直接批量採購。同時,車載音響系統也會因為價格而被區分為一般消費類和高端產品。而該案申報材料則把哈曼車載音響系統籠統地納入中國消費音箱市場和車載信息娛樂系統市場。此舉同樣涉嫌通過過寬的界定相關市場來降低市場份額,以換取簡易案件申報的便利。
三、迴避了三星和哈曼參與的智能語音交互技術市場
根據報道《三星又有大動作n接連收購哈曼國際及NewNet RCS》:「哈曼豐富的設計經驗和先進的汽車物聯網技術,以及和世界上最大的汽車製造商的長期合作關係,將使它能夠利用三星的專業移動性、半導體、用戶體驗一起創建合併業務,並獲得顯著增長,同時在全球分銷渠道上也有良好的合作。此外,哈曼的品牌和音頻將會和三星的消費類電子產品的專業知識相結合,將會站在客戶的角度,提高三星的消費者和專業產品和系統的完整組合的用戶體驗。」
而2016年12月17日的報道《三星收購哈曼國際 付出80億美元後它想得到什麼?》則介紹了三星通過收購人工智慧企業VIV和參股nuTonomy。可見這一連串的合縱連橫更多是著眼於智能語音交互領域的技術整合,並很可能深刻影響智能家電、智能汽車領域,而分僅僅用於鞏固三星在智能手機市場的領先地位。
考慮到三星本身在新能源汽車電池領域、可用於車載智能終端的OLED面板領域都具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從智能汽車、無人駕駛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該案涉及到新興技術,適宜更廣泛地徵求國內相關上下游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
綜上,筆者認為該案不適宜按簡易案件申報,應當請申報人補充前述幾方面資料,按普通案件進行審查。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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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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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其他文章列表參見@紹耕 知乎專欄【競爭法研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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