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提合格投資人 網貸理財以後不是誰想買就能買?
02-03
隨著廣東省網貸監管細則的出台,各省市的監管細則將陸續面世。地方版的監管細則,均是基於銀監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824細則),部分條款在824細則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有了進一步的細化和延伸,並加強了可執行性。
廣東省的網貸監管細則中,對於「合格投資人」進行了明確規定,是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
就網貸行業現狀而言,個人投資者只要註冊賬號,綁定身份證信息和銀行卡即可投資,最低一元起投。但廣東省的網貸監管細則,將會改變這個現狀,進而影響到全國。事實上,824細則對於網貸投資人已有明確界定,其十四條表述為「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只是表述相對籠統,廣東版細則進行了延展和細化。廣東省網貸監管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要求對出借人進行合格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也就是說,在投資之前,投資者需要像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那樣先完成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包括但不限於問卷調查、電話訪談、面談等。然後,網貸平台根據個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推薦相應的理財產品。這也就意味著風險承受能力越弱的用戶被推薦的網貸產品越安全,但是相應的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也就越低;風險承受能力越高的用戶被推薦的網貸產品越豐富,可挑選的理財產品也就越多。對於風險承受能力極低的客戶,有可能被禁止投資P2P產品。
經過風險測評後,雖然保守型用戶投資的理財產品變少,但筆者認為,這條監管細則對保護投資人非常重要,特別是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群體,如不熟悉互聯網的大爺大媽。因為與銀行理財、貨幣基金等相比,P2P理財的風險還是偏高,而且網貸平台定位為網路信息中介,不具有剛性兌付的責任,所以一旦投資P2P產品出現延期兌付、壞賬風險時,對這群投資者的影響將是非常大的。因此,對於網貸平台來說,前期的風險評估工作一定要做好,盡量對自己的客戶進行全面了解,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意外情況,影響平台的聲譽。對於網貸投資者來說,也有責任配合網貸平台認真進行風險評估,認清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然後再去合理投資,而不要盲目追求高收益。 目前,網貸平台在用戶風險測評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平台很少,對於用戶風險測評抱著可有可無的態度,投資用戶做風險評估也只是一個形式。不管測評結果如何,網貸平台上發布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幾乎都可以購買。這導致投資者對網貸產品的認識也非常有限,基本上局限於期限和收益方面。對於網貸產品的風險幾乎完全忽略,很大程度上是相信平台的背景和「隱性剛兌預期」而去購買。這對網貸平台和投資者都不一定是好事情。隨著監管細則的出台,未來這種局面有可能改變。 合格投資人定義需要進一步明確目前在用戶風險測評方面,大部分網貸平台做得不夠,與行業缺少相應的標準有很大關係。如關於合格投資人的定義,雖然廣東版細則要求平台對投資客戶進行合格投資人風險評估,但是達到什麼樣的標準的客戶才能被稱為合格投資人並沒有具體的規定。
據筆者了解,目前,傳統金融行業在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信託業,《信託法》第六條對合格投資者定義為,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且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客戶: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雖然信託行業針對的是高凈值客戶,標準較高,不適合大眾理財,但是其相關的行業經驗仍然值得借。
目前網貸行業標準還未制定,但是為了保障投資人的利益,筆者建議網貸平台提前準備,做好如下三個方面工作: 第一、對借款人進行風險分類,讓投資者在投資之前能夠充分了解所所需借款的客戶基本情況,到期還款風險。最好的辦法是類似於銀行一樣,將借款人分為R1-R5等五個風險等級。 第二、對於風險較大的借款人融資項目提高起投門檻限制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的用戶去投資。這麼做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客戶可能在做風險測評時為了能夠投資更多的理財產品刻意提高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三、投資之前,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比如網路問卷調查。此外,對於投資高風險理財客戶還可能需要進行電話訪談,讓投資者充分了解產品風險。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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