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的概念:

1.相鄰關係的概念:相鄰關係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人: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和具體根據:

1.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物權法》第84條 相鄰關係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依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2.處理相鄰關係的具體根據:

《物權法》第85條 相鄰關係的處理依據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各種相鄰關係:

1.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物權法》第86條 用水、排水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 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 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 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他,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者土地上。

2.相鄰通行關係:

《物權法》第87條 通行權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以另開通道。

3.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物權法》第88條 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另一方土地的,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在鄰地上安設管線。從建築工程學角度上講,土地權利人,非經過鄰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等管線,而此等管線又為土地權利人所必需,該土地權利人有權通過鄰人土地的上下安設,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安設,仍有損害的,應支付賠償金。

4.相鄰光照、通風、採光關係:

《物權法》第89條 通風、採光和日照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5.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物權法》第90條 有害物質排放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物權法》第91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 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
  • 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6.相鄰地界物歸屬推定: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的,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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