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複習講義●所有權●相鄰關係
02-03
相鄰關係的概念:
1.相鄰關係的概念:相鄰關係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人:相鄰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財產所有人,如集體組織、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經營人、承租人。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和具體根據:
1.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
《物權法》第84條 相鄰關係處理原則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依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2.處理相鄰關係的具體根據:
《物權法》第85條 相鄰關係的處理依據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各種相鄰關係:
1.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係:
《物權法》第86條 用水、排水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 在需要改變流向並影響相鄰他方用水時,應徵得他方的同意,並對由此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 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築水壩,必須附著於對岸時,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如果對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使用水壩及其其他設施時,應按受益的大小,分擔費用。
- 來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斷絕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給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
- 低地段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允許高地段的自然流水流經其他,不得擅自築壩堵截,影響高地段的排水。
- 相鄰一方在為房屋設置管、槽或其他裝置時,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瀉於鄰人建築物上或者土地上。
2.相鄰通行關係:
《物權法》第87條 通行權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 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此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持。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以另開通道。
3.相鄰管線安設關係:
《物權法》第88條 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 相鄰一方因施工臨時佔用另一方土地的,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 在鄰地上安設管線。從建築工程學角度上講,土地權利人,非經過鄰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設電線、水管、煤氣管等管線,而此等管線又為土地權利人所必需,該土地權利人有權通過鄰人土地的上下安設,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安設,仍有損害的,應支付賠償金。
4.相鄰光照、通風、採光關係:
《物權法》第89條 通風、採光和日照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5.相鄰防險、排污關係:
《物權法》第90條 有害物質排放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雜訊、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物權法》第91條 維護相鄰不動產安全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 相鄰一方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時,不得危機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得使鄰地的地基受到危害,不得使鄰地的建築物受到危害。
- 相鄰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惡臭物品時,應當與鄰地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者採取預防措施和安全裝置。
6.相鄰地界物歸屬推定:
相鄰地界上的竹木、分界牆、分界溝等,如果所有權無法確定的,推定為相鄰雙方共有財產,其權利義務適用按份共有原則。
推薦閱讀:
※我們普通人可以做些什麼好讓楊永信收到法律的制裁?
※如何評價復旦投毒案二審判決?
※醉酒對於刑法的判決影響?
※如何尋找英文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