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殘不如撞死」背後的社會潛規則分析
這篇隨便其實是對於@陳大腦答案的感想: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3128864/answer/132101897。
這個隨筆的題目里,用了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術語:潛規則,是我人民大學學長吳思老師發明的,用來解釋他觀察到的歷史現象的「學術工具」。但它作為一個概念的「尺寸」是如此貼合當下中國社會的肌體,以至於如今已經流行到了一種讓大部分老百姓順口就來卻不知出處的地步。
所謂潛規則,其核心就是規則。但這個規則並不是由政府法律,部門規章,社會道德,個人操守等「上層建築」構建的,而是一些官員不認,權貴不說,學者不屑,但老百姓自己用混合著血,汗和淚的經驗總結出來的社會共識。這樣的共識是如此強大,以至於超越了法律,規章,道德和操守的執行力,成為一種真正能夠「行之有效」的規則。
「撞殘不如撞死」就是這樣的一條規則。它誠然無論如何也登不上大雅之堂,登上去了也是為了將其批鬥到臭。但無論在「大雅之堂」上浪費多少吐沫星子來批鬥它,在現實生活中,它的影響力仍然根深蒂固,它的信徒仍然無處不在。它代表了一種深刻的,關於人性,社會,法律的三方博弈。但令人驚嘆的是,這樣深刻的博弈往往持續的時間很短,因為博弈者往往沒有太多時間來去仔細思考。一言以蔽之,決定這個博弈結果的並不是漫長的思考,而是一種快速的經驗共識。而這種慣性和共識的形成,卻來自於博弈發生之前,我們每個人作為一個個體和整個社會長時間互動的經驗積累。再說的直白點,司機選擇「撞死」而非「撞殘」,並不是他們個人在當時事故發生之後的即刻的思考結果,而是他們對於事態的一種判斷結果。他們的「經驗共識」主導了他們的判斷:踩下油門,碾壓過去,就是博弈的最佳結果。
上述分析非常重要,是因為它澄清了一個嚴重誤區:聲討司機個人的道德和操守實際上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問題的癥結在於這種「經驗共識」的形成。倘若我們無法將這種「經驗共識」形成背後的原因找到,「撞殘不如撞死」仍然會作為潛規則繼續發揮作用。
我理解,拋開道德和操守,這種「經驗共識」的形成,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法律,經濟。這兩者的順序非常嚴格——無視它們的順序去討論問題,只會讓問題越來越複雜。
法律應該是一切討論的基礎,也是一切討論的底線。法律的扭曲會讓金錢和道德的討論變得毫無意義甚至滑稽可笑。換言之,這種「經驗共識」的構成基礎是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們首先要看到的是,當下我們的司法體系太多時候並沒有能夠很好的應對「撞殘不如撞死」的案例,而是將它粗暴地分割處理為兩個單獨的案例,「撞殘」或者「撞死」。這種處理,實際上也是為了簡化問題,以套用現成的,成熟的處理方案。但這種處理,實際上是對法律精神的背叛,因為它們無視了「撞殘不如撞死」潛規則背後,那顯而易見的不正義。同時,「撞殘」和「撞死」的分割處理,完美地掩飾了上文中「經驗共識」的存在。而「經驗共識」在法律意義上的掩飾,恰恰是其作為社會潛規則最大的生命力。
下面看經濟。其實很多司機對於「經驗共識」和法律之間聯繫並不了解(雖然實際上法律欠缺的確是構成「經驗共識」的基礎)。在他們的思維中,這種「經驗共識」的構成主體是經濟損失的預期。這種預期其實一句話就能說清楚:撞殘會賴一輩子,撞死只用賠一次。這種語氣的構建基礎,其實是兩種普遍的不信任——對於體制的不信任,即不相信保險體制能夠順利,有效且持久地發揮作用;對於人性的不信任,即不相信受害者能夠遵守賠償約定而不去額外找麻煩。在第一個普遍不信任的作用下,司機要麼不買保險,要麼買了保險也不相信保險能夠幫助自己對抗如此巨大的風險。在第二個普遍不信任的作用下,司機哪怕相信保險能夠發揮作用,也會產生對經濟損失額外的預期——這種預期的大小取決於對於人性普遍不信任的多少。如此,這兩個普遍不信任彼此之間互相強化,其結合的效果遠遠大於只存在一種普遍不信任的情況。
那麼,我們又如何扭轉這兩種不信任呢?
法律。
在普遍情況下,面對「殘疾」和「死亡」的極端的案例,期待任何基於道德的判斷都是幼稚的。唯有法律作為強制且有節制的底線,才能扭轉司機對於體制和人性缺陷無節制的預期——這也是為何當法律失效時,一切討論都沒有意義的原因。
綜上,我首先將「撞殘不如撞死」的界定為一種社會潛規則,並指出它作為一種博弈結果,在非常有限的時間下不可能是一種個人思考的結果,而應當被視為一種「經驗共識」做出的判斷。其次,我提出扭轉這種潛規則的方式不是單純批判司機的道德和操守,而應當是解構這種「經驗共識」的形成。再次,我從法律和經濟兩方面論述了這種「經驗共識」的構成。首先,我提出法律缺失是「經驗共識」構成的基礎,由於其對於「撞殘」和「撞死」的分割處理掩飾了「經驗共識」的存在,成為其作為社會潛規則最大的生命力。其次,我提出經濟損失預期是「經驗共識」的構成主體,這種預期主要由兩種互相作用的不信任,即對於保險體制的不信任和對於人性的不信任構成。最後,我認為扭轉經濟預期的方式是樹立有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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