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規矩,爸媽受處罰:英國法律下熊孩子如何坑爹 |偽學術

「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凡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馬太福音 13:12

在英國,青少年不良行為受到政府的強烈關注,從1854年《青少年犯罪法》出台,到1857年《工讀學校法案》(類似於中國現今針對未成年犯罪的工讀學校),再到1884、1933、1982先後出台修訂的相關法律,重心都是在於懲戒和教化不良少年們。然而從1991年的犯罪正義法案後,這一重心卻悄然發生了改變,直至如今。在1991年的法案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父母應當管教子女的不良行為,否則將面臨1000英鎊的罰款。

1000英鎊在當時的英國工人階級當中,相當於數個月至半年的房租。而這一法案出台的隱含邏輯,正是時任英國內政部部長John Patten說的那樣:

「這些父母本可以對付孩子的種種行為不端,但他們沒那樣做。這不是因為他們處於困境而無力管控,而是他們有意為之,推卸責任,坐視不管。」

簡單點說,和我們的祖訓不謀而合:

「養不教,父之過。」

1993,年,英國發生了著名的JamesnBulger案,2歲的James Bulger在被母親帶去超市採購時,被2名逃課的男孩帶去鐵軌旁,用石頭砸、腳踢,虐待至死。之後兩個男孩還把他的屍體放在鐵軌上,用石板蓋在他流血不止的頭上,希望火車碾過來製造事故假象。兩名殺人男童羅伯特和喬恩隨後落網,被指控謀殺罪,判處8年監禁,當英國太陽報將一份有2.8萬個簽名的請願書提交給當時的內政大臣Michael Howard後,兩人的刑期被提至15年。當時兩個男孩只有10歲,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這件事情在當時引起了軒然大波,民間對於逃學少年和疏於管教的父母的憤懣之情到達巔峰。當時的內政部表示將「毫不留情地打擊青少年犯罪」,並進一步將青少年管教的重任加強到了父母身上。

1998年,新的法律出台,引入「父母規訓」政策,規定在之前罰款的基礎上,增加了兩個重要部分:(1)除罰款外,父母失職需要參加強制性一周一次、最多12個月的父母課堂,違者將面臨更嚴重的罰款(2)父母失職的內容也包括子女頻繁逃課、無法滿足出勤記錄。這一法律在2003年的反社會行為法中進一步得到了強調,至此,英國法律中青少年不端而父母負最大責任的理念得到了固化。

然而,這樣的法律合理么?

首先,父母不作為真的是像內政部2008年強調的那樣,是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嗎?

犯罪學家們不這麼認為,他們眼中,更深的社會經濟背景才是根本原因。早在20世紀70年代,Miller等(1974)和Wadworth(1979)就論證了貧窮是青少年罪惡之源,而Goldson在2012年強調了不僅是貧窮,而是社會不平等。所謂能見大家一起喝湯,不能忍別人吃肉。在英國早些年的犯罪行為來看,大多數犯罪的年輕人都來自於工人階級,也就是社會中下層,導致現在提及比較經典的英國犯罪學理論,常用的詞都是「工人階級犯罪」。大多數人生長在單親家庭,居無定所,社區里儘是些遊手好閒之徒,學校也不管不顧。

而且,這些家長就真的如同JohnnPatten說的那樣,「坐視不管,推卸責任」嘛?Goldson在1998年採訪了20位監獄裡的青少年重刑犯,儘管他們或多或少都和家人關係緊張,但其中17位都認為「父母已經盡其所能了」。另一項研究中,200餘位父母也表達了他們竭盡一些想要勸導走入歧途的孩子,辭職陪同、禁足甚至動了手(在英國很可能被認定為家庭虐待),也無法拽回這些十五六歲的男孩子。「政府太不現實了,」一個家長說,「十五六歲的男孩子,你送他到學校,轉頭就跑出來了。晚上鎖好門,轉眼就給撬了。不給錢,就去偷去搶,我一個女人帶這個孩子,還能怎麼做?」

政府沒能認識到的是,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會多麼複雜。半大的英國少年們,有著這麼多年歲相仿的兄弟和無處釋放的荷爾蒙,父母到底能有多少控制呢?逃課父母賠錢,打架父母上課,某種程度上更是否定了青少年們的獨立人格。

其次,讓我們來看看1991年之後這樣的法律到底有沒有效果。脫離效率談法律就是耍流氓。2012年,Evans做了一項研究,關於在青少年犯罪後,他們的父母被罰款及強制參加培訓課後,有多少人會重犯累犯。然而諷刺的是,不僅沒能證明父母上課越多子女表現越好,從統計關係來看,父母上課越多,甚至在強制期結束後主動上課越多的,子女再犯案的概率就越大。他把原因歸結於,要麼是為時已晚,要麼是這些課程並無效果。法院也傾向於將父母分為兩類——「積極主動型」和「事不關己型」,經驗表明,對於前者,不需要上課他們也會主動聯繫社工,對於後者,即使罰款也並無多少作用。要說這樣的懲罰措施有什麼好處,反而在父母那裡得到了體現——一些被強制執行的父母,自己的人生就已經處於混亂之中,失業、居無定所、婚姻破裂、債台高築、子女又讓人頭疼,他們在這樣的規訓班裡找到了同志和朋友,在這裡誰也犯不著歧視誰,成了一些父母對生活的「休憩所」,甚至成了一些人唯一的「社交」。子女教育不清楚大家交流了多少,但很顯然很多人學會了如何處理債務和利用不同超市的優惠券。

更嚴重的是,這樣的法律可能帶來的副作用是顯著的。一方面,大額的罰款加劇了家庭的貧窮和社會階級的分化(Arthur, 2005),而這兩者恰恰被認為是導致犯罪的主因,從而讓這個家庭雪上加霜,進一步推進了犯罪的惡性循環。政府還在考慮進一步加強財務上的懲戒,除了繳納罰金外,這些家庭可能會被剝奪原有的社會福利,這樣一來孩子們可能會陷入更多的危險因素,比如被迫搬家、居無定所、教育無法得到保證。同時,這樣的處罰對很多父母來說都是污點化和罪犯化的舉措(Goldsonnand Jamieson,2012)。父母參加培訓班,周圍都是被認為「故意失職」的父母,同處一個社區,抬頭不見低頭見。而他們都是被政府直接定義為「管教不力」的一群人,上完課後,有些父母會更加拒絕社區支持,自我隔離。在英國,每年還有上千起被忽略的家庭暴力——子女對父母的暴力,一位單親母親Julie面對來訪者說道:

「他們讓我讓他(Julie的兒子)上學,我去叫他起床,他不願意。我拽他起來,他就起床摔門,砸東西,用手邊的東西砸我臉,把我反鎖在我的房間里,他在外面看電視。然後他們(政府)還罰了我1000磅,讓我去上課。」

真是應了馬太福音里的那句:

「凡有的,還要加給他,叫他有餘;凡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

將受害者污名化,使貧窮者更困難。更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父母往往在子女犯事前多次向社區求助,卻毫無迴音——主要的人力都被用在了子女犯罪後的父母規訓班裡了。

那麼,既然種種不是,為什麼政府會一而再再而三出台這樣的法規呢?學者認為,根本在於「轉移矛盾,推卸責任」。一直以來都沒有相關的研究直接證明父母的管教不力是基於不願意而非不能夠,以及這種情況是青少年犯罪的最主要成因。但法案推行初期並沒有受到來自社會的太大阻力,只是與學界的聲音很多相左。

究其原因,為什麼?

「常識」的力量。

正如「子不教,父之過」深入人心,在英國,這也是常識。常識不需要證偽,常識可偷換成公理,常識是最順暢的通行證,也可能是最大的遮光布。

有了常識,誰還在乎為什麼國家貧困泛濫、社會諸多不公?Brake 和Hale(1992)提出政府正是要把社會責任與政府責任,轉移到家庭內部責任和道德責任上去。Goldson(1997)直接指責當局「故意忽略和弱化了犯罪的社會政治經濟背景,無視社會公正的基石,一味強制推行。」Burney等2008年的文章中認為,這某種程度上還造成了政府資源的極大浪費,本應該用於其他地方的法律資源,被大量分配在其實並不是主要問題的父母責任上,而不是更重要的構建社會基礎,並帶著隱含的政治意味——「讓父母成為了政府的替罪羊。」

還有許多關於這樣的法案與國際公約和英國內部其他法律的矛盾之說,在此就不一一列舉了,只是近年來,在法院的裁量上,真正強制執行這些法律的越來越少——有些地區一年不足十起,法官表示他們不願意執行此類裁決,大多因為他們已經認識到父母已經竭盡所能,而他們作為執法者所能做的,是不要在他們已經困難的人生上,再用力一絆。

使無所有者不再失去,大約是一些人心中理解的善了吧。

最後,對工讀學校感興趣的,強烈推薦《人物》雜誌的一篇特稿《殺師之後》,故事的主角是轟動一時的邵陽殺師案的作案者,最大的13歲,最小的11歲。(殺師之後 | 長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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