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是對最高院指導案例的誤讀
02-04
媒體報道,最高院發布指導案例: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我是先看了指導案例的,所以我一看該標題就想,現在媒體怎麼這麼無德,為吸引眼球歪曲事實,連最高院的案例都敢誤讀,而很多從事法律的人士也跟風轉發,這在社會上造成多大誤解。
話不多說,先看案例,雷某和宋某離婚。
財產情況:1、雷某名下在工商銀行原有存款195262元,該款項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雷某在離婚前將195000轉移到案外人雷某齊名下,現賬戶僅有262元。2、宋某在郵儲銀行原有存款37萬,款項來源於婚前房屋拆遷補償款和養老金,經用度,現僅剩20萬左右(含養老金14322.48元),法院認定其中養老金為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情況:1、一審判決。雷某和宋某銀行賬戶內存款歸各自所有。(爛賬我懶得管)。2、二審生效判決。雷某和宋某銀行賬戶內存款歸各自所有,但雷某要支付給宋某12萬元。
生效判決分析: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為209584.48元(195262+14322.48),雷某最後得75262元,宋某最後得134322.48元。兩者各占夫妻共同財產的35%和65%(約),雷某因轉移財產確實少分,但根本不算凈身出戶。《婚姻法》確實規定隱匿轉移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但中國講究中庸之道,法院從沒判過凈身出戶的案子,未來也不會,因為中庸之道是最好的制度。
如有疑問,請自行查看指導案例,現在資訊發達,但需要獨立思考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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