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暫行辦法出來後,網貸的天並沒有什麼不同

文 / 海椒妞

今天下午四部委出台了P2P監管暫行辦法,一方面是確立網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很多條例也是深深刺痛了平台從業者以及普通投資人。妞用說人話的方式來跟家一起解讀下辦法中各條條例的含義。

以下十三條是明令禁止的部分: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翻譯:自融等於自焚。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翻譯:設置資金池一律當非法集資對待。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翻譯:平台不許承諾兜底,不許說理財無風險這樣的話。出了意外要讓投資人自己承擔,風險要得到有效釋放,以避免風險的集中爆發。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翻譯:理財平台就別再CCTV打廣告了,地鐵上也別打了。不要在對沒有風險意識的普通百姓宣傳你那些理財產品啦。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翻譯:網貸只能做撮合,放貸是需要有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做的事。(這條投資人不用 care,沒卵用)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翻譯:24個月的借款不能拆成3個月然後連續發8次,各種理財計劃危險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翻譯:高大上的金融機構發的理財產品只能給高大上人群買,網貸P民無權享有。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翻譯:P2P你可別想把你的產品整個容變成高大上的傳統金融產品。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翻譯:不得把網貸產品拿到銀行或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進行銷售。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翻譯:再敢說收益是銀行幾十倍這話你看我削不削你。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翻譯:股票配資、私募、信託拆分等這些事兒P2P都別做了啊,已經提醒你們好多次啦。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翻譯:之前哪家平台是靠眾籌起來的,果樹金融嘛?之後這就別想了。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翻譯:你們(P2P)先遵守以上條例,其他規定我(監管層)暫時還沒想到,等以後想到了再列。

以上還不是這次暫行辦法最狠的部分,最讓平台老闆無語是下面這條: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台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此刻誰能採訪到紅嶺創投的老周,我想聽聽他的看法。

此條一出做房貸、企業貸等做大單業務的平台都會面臨一個很尷尬的局面,監管既然這麼要求不做調整也是不行的啊。

從監管層的角度看:

他的目的自然是規避系統性風險,那麼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簡單粗暴的控制單一借款人/企業的借款上限,但問題是這種死辦法怎麼能控制住頭腦活絡的廣大勞動人民啊!

比如:我把房子抵給你,我借20萬、我老婆借20萬、我老媽借20萬、我老爸借20萬、岳父、岳母、叔叔阿姨、大哥、大嫂....都來借錢啊.....

再比如:A平台買了幾個公司,你們來借錢吧,我這公司多,肯定滿足你們的需求.....

總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人到絕境時總是會爆發出非常神奇的想法...

從平台的角度看:

監管層既然要求了那肯定是要想辦法調整方向,但是以前的業務也大可不必完全丟棄。因為畢竟目前只是暫行辦法,12個月後的正式意見稿還說不定會有什麼變化,而且20萬、100萬、500萬這些額度是可以調整的。

作為小平台也要時刻看著紅嶺創投、陸金所、招財寶這些巨無霸的動作,如果真的按照這種額度執行那麼是不是像陸金所這種平台也可以關門歇業了呢?

從投資人的角度看:

對於投資人影響並不大,以往的投資策略並不需要做太大的調整,如果你手中持有的項目是超額的項目,只要平台沒事兒暫時也不會出問題。

其實只要堅信一點,一家踏踏實實做事的平台,一家為社會創造價值的平台就一定有他存在的意義,沒有哪裡的監管會希望這樣的好平台死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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