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禁止食用外帶食品"的規定各位怎麼看?
某咖啡店,無任何標誌告知"禁止食用外帶食品",但在客人吃必勝客或肯德基種種時會招來服務員提醒。題主有兩個問題:一、餐飲業的這項"禁止"各位怎麼看?題主在客人立場上覺得"我已經購買了你家產品付了餐位費,你就無許可權制我對這個位子的使用權";但題主在商家立場上也能理解商家必須對店內消費者食品安全負責,及維護自身利益的訴求;題主是剛進餐飲的小蝦米,對這事兒有些迷惑。問題二:既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麼相關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和解釋說明?
事先聲明,我是轉發的: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不得自帶酒水」的店堂公告開始在餐飲及娛樂行業盛行,很少有人會挑戰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覺地,這種公告彷彿在多數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就像魯迅說的「這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存在真的就一定合理嗎?今天,本律師就挑戰了這樣的規定:
今天和同事聚餐,吃完後覺得時間還早,正好其中一個同事隨身帶著KTV券,我們就去了。開好包間,同事說要不要買點飲料和小食,我正好有蘇果的卡,就自告奮勇去了附近的蘇果。回來的時候領了一大袋東西,包括9瓶飲料、3筒薯片和1罐話梅等,往電梯方向走。
電梯門口一位女服務員攔住我,說:這位先生,店堂有公告不得自帶酒水零食。
我:這種規定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女:可是這是公司的規定,我們必須跟客人說。
我:嗯,你說了,我知道了。然後這女的依然不依不饒地跟了我上樓,我進包間她就在外面半推著門。我走出去,質問她想怎麼樣,是不是騷擾客人唱歌?她說什麼公司會扣她錢什麼什麼的,後來又來了一名男服務員,反覆暗示我,如果我們自帶酒水,要給點錢。我:你要我們給你什麼費?服務費嗎?我們沒要你服務。你是不是想叫客人強制消費?還是說想搶客人的錢?大家見僵持不下,我叫他們把經理喊來。過了一會兒,來了一位閔姓主管。閔:我們不允許自帶酒水的,這是我們的規定。我:哦,我剛說了你們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規定我無須遵守。閔:可是你在我們這邊消費,就要按照我們的規定。我:誰說的,這樣,你把這話重複一下,我錄音。(掏出手機切換到攝像功能)閔:你可以錄音,不過我要告訴你這是公司的規定,你投訴我們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們也好,我們只是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就算最後承擔責任,也是公司承擔責任。
我:我告訴你,既然我帶進來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堅持,我出面的話,到時候問題就不是一個小小的投訴了。閔: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們的櫃檯我們幫你「保管」,走的時候再拿走。(注意這家店管理上的混亂以及前後矛盾,之前一個服務員跟我要錢,現在這位閔姓主管又要強行給我保管)我:為什麼?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怎樣?你想強行扣留客人的財物?你有什麼權利扣留顧客的財物?閔:我不是說要扣留你們的東西……我:那我就是不給你們,你們要不要來搶?搶劫財物可是刑事犯罪,你想清楚再回答,你的每個字我都在錄音。閔:我也不是要搶你的東西,我們只是代你保管。我:我不要你保管,我沒授權你給我保管,你有什麼權利代我保管?你要拿走,無非就是搶,是不是,我就是不給你,你是不是就來搶了?閔:我不是這意思……我:那你是什麼意思?我們訂了包間,開始唱歌了,你現在是不是想趕客人走?想拒絕消費?閔:我沒說要趕你們,也不是說要拒絕消費……
我:你們提供服務,我們付費接受服務,現在我們跟你們有著服務合同法律關係,現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計費的,你現在不給我唱歌,你是不是想違約?對著我的手機說清楚,我不想跟你浪費時間。閔:……你在錄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話。我:我這是在套你的話嗎?我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問你嗎?要不然你想怎麼樣呢?你現在是不是還覺得「不讓自帶酒水及零食」這一個所謂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幹嘛纏著我不讓我進去唱歌呢?閔:我不是不讓你唱歌……我: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讓我們唱歌,那就最好了!我進去了,不要跟著我,也不要騷擾我們,否則,你和你們公司必將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後果。然後我就大搖大擺地進去了~
然後一個小插曲,在爭論的過程中,我的一個胖同事跑出來,想大事化小買點啤酒就算了,被我勸進去了。我說要買啤酒我到外面給他買去,為什麼要在這裡買,這裡啤酒這麼貴,我還真不信他今天敢強制我消費。
我進去之後,然後我們就很哈皮地唱啊跳啊,沒過多久一個朝鮮族同事跑出去了,過了一會兒又回來了。他告訴我,他覺得有點不好意思不買人家的東西,於是想在這裡買一些吃的,於是問了那個主管KTV里哪有吃的賣,結果那個閔姓主管說,沒關係沒關係,你們不用買也可以的。
我哈哈大笑。我那個同事又說,本來好意想買點的,既然他說不用買也可以的,那我就不買咯~
之後一切很順利,因為我明天上午還要開庭,所以沒唱通宵,唱到11點就回家了。
所以,借著我記憶猶新之時,我還是想把這件事寫下來,「不得自帶酒水及零食」這個公告,其目的是逼迫消費者在其有需求時只能消費店裡比外面貴n倍的酒水和零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以及第11條,這種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因而是無效的。其中,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第11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反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這篇帖子雖然可能更適合發在玩樂團,但是考慮到餐飲企業中有著大量類似的店堂公告,所以還是將它發在食在南京部落,希望引起更多人注意這個問題。儘管我希望將這家店加進黑名單中,但是如果長老們認為這家商戶不是餐飲企業不應加進「食在南京黑名單」中,我也尊重長老們的意思。在此,小北真誠地倡議:
不要進入任何有著「謝絕自帶酒水」、「不得自帶酒水及零食」之類店堂公告的店進行消費。我們是消費者,我們有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我想不到任何理由去相信一家連我們的法定權利都要侵害的店會給我們帶來怎樣優質的服務。既然我們還有其他選擇,為什麼要選擇一家連我們法定權利都要侵害的店去消費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個微小的舉動,從內心和行動上抵制這種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現象,總有一天,這種現狀就會改變。剛剛去吃了加逼格的糖水店= =可能是本地人開的所以號稱味道比較正價格也比較貴。剛一坐下,拼座,過一會兒一個店員沖著過來把桌子隔開說老闆很迷信,不能拉桌子,壞了風水,所以桌子又被分開了。幾個人點了冷飲送上來了,拿出外面買的壽司來吃。店裡人也不多。有大量空桌子。店員看見了過來說不準吃外賣食品,還指了指牆上的貼紙。作為一個沒實力的窮小子,我覺得外面一條街的LOW店都可以順帶上路邊攤的小吃,就這個逼格店在這裡裝逼。我點了東西買了你的東西,我坐在這個位置上理所應當。你憑什麼阻止我在這裡幹嘛。因為我在外面消費就影響了本該在該店的消費?你是店家,就希望有追求逼格,好商量的顧客來關顧你,並以此來區分出我們這種LOW逼。
但作為LOW能做的不多,就是不關顧這個店繼續去LOW逼的店。
或者LOW可以做一件事就是也開家可以帶外賣的高逼店,把仇家干倒閉。。但是LOW可能沒機會逆襲。所以如果俺實在不能逆襲有一天我雇個馬仔去砸場子。如果你有一家咖啡店
同時也出售奶茶和甜品一個客人點了一杯奶茶他在你店裡坐了很久她開始吃起了自己帶的餅乾你覺得沒關係餅乾散發出一股味
你覺得無所謂 最後你要幫他收拾他灑在桌子上的餅屑你覺得還好 反正也要收拾........................後來 他和小夥伴一起來了你的店各自點了杯奶茶然後
她們吃起了自己帶的炸雞 魷魚 烤翅各種食物然後 你和她們說"我們這裡謝絕外賣食品""老闆 我上次都吃了你怎麼沒說 而且我這次也點了奶茶 你就讓我們吃吧".......你無力回駁 想想算了........
你的整個咖啡店全是一股燒烤味 而且還要幫她們收拾各種殘渣.....
後來的後來 沒有後來了....我也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如果覺得咖啡店應該同意攜帶外賣食品的話第一點 味道不能太重第二點 垃圾請自己清理乾淨第三點 不能和店裡產品衝突第四點 不能超過3樣.....差不多就這樣吧
咖啡店需要氛圍咖啡店的老闆也是要掙錢的而不是 只要你花了錢就可以在店裡為所欲為……想諮詢一下,平價的咖啡廳賣的是飲品,並且門口明眼處明確告示了謝絕外食與酒水,帶隔壁coco的珍珠奶茶,有權利阻止消費嗎?自主經營權和消費者保護法怎麼爭論?可以直接無視告示嗎?商家提供座位,空調,服務,好像法律也沒有規定提供,商家如果在消費前已經說明它們《規則》,是不是就可以對我們消費者做出適當要求?
不清楚,我常去的咖啡店通常都是「看個球趕緊坐下來吃」或「帶個球你這裡吃又不給錢」另一個方面我喜歡堂吃香港蠻多店上面明著寫著謝絕外帶食物,比如麥當勞啥的,實際上不怎麼會趕人
賣飲品的店,提供桌位、空調、wifi,電源,音樂、飲用水、以及衛生服務……客人就想著自己再帶個路邊奶茶店的飲品找個環境好的地方享受,老闆的房租人工以及提供的服務真是「上帝」給他的么?
前幾天去吃的一家店 漫咖啡廈門五緣灣店 在其他咖啡店吃都沒有這樣規定 為獨這家店 我也沒有帶什麼味道大的 只是一杯奶茶而已 服務員對我說不能帶 帶了也不能喝 合合我在你們店喝外奶茶還要你允許?她說 她們老闆規定 爭執了好久 最後我點了一杯她們店的咖啡 她才默許我喝我的奶茶 這是啥?強行消費?後來上餐了有一個服務員看我吃還在那笑 ???氣的我再也不去吃這家店了【微笑】
這是規定,但是如果他不讓帶,你大可不必要去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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