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門階梯:法教義學——讀楊仁壽先生《法學方法論》之體會與書摘
法教義學:法門前的小徑——讀楊仁壽先生《法學方法論》之體會
作為一名研一的學生,佇立在法學門前,雖經過了本科的學習,但不免有些驚恐慌促。蓋凡人做事情,必會區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尋找正確的方案和法則找到自己做事的方案,二是執行自己的計劃。區別於本科生,研究生階段,挖掘自己的學術興趣和開展自己的學術之路首先應當先尋找一條好的路徑,好的路徑未必是最科學的,但應當是最切實可行,也是最為紮實有效地,很幸運的是,我在這個時候讀到了楊仁壽老先生的這本法學方法論,雖不敢說有大的體會,但也有所體悟,特別是對於法教義學做了一番更為深刻的了解,實屬幸運。
首先,容筆者先敘述一番該書的要點以饗讀者,供大家批評指正。
一、《法學方法論》的主要內容
(一)概述全書分為六編,分別為引論、法學認識論、法學發展論、法學實踐論、法學構成輪和附錄
引論者,主要介紹了問題的產生或謂之曰產生思考的「藥引子」。法學認識論就是從法學所認知的的客體上分析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在開展自己的認識過程中的特點,比如法學是一門實踐性的科學之特點,同時著重敘述了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客觀性。法學發展論是簡要敘述了法學真正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之後的相關學說的嬗變和具有代表性的各國對於法學學說觀點的變化,主要來說,敘述了18世紀德國及歐洲本身流行的概念法學,也就是在自然科學大發展背景下盡量使自己的科學化,但忘記自己本身所具有的一種價值判斷之品性;但隨之而來的自由法論運動對概念法學進行了系統批判,以及在此背景下,代表性的國家美德日法英各國學者對他們的一些看法。法學實踐論則是從法律適用的角度出發,闡釋了法律的種種解釋方法。法學構成論其實類似於傳統教科書的法律的淵源,介紹了法律的種種形式同時也是他們的來源。附錄祖師楊仁壽教授的幾個代表性的演講稿和論文。引論主要通過台灣「誹韓案」以及「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來敘述概念法學之弊端,同時警告我們不要陷入機械推理之泥沼,而要具備真正法律職業人的素養。但何為法學人也就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常自以為豪的「法律人」之素養?楊仁壽教授指出了一條道路,首先法學具有科學性,它的這種科學性也就是它的認識具有一種穩定性,而後,它從認識方法的角度,也就是邏輯和經驗認識的角度都是具有客觀性的,但同時,法學所區別一般科學的重要特點,就是它本身是具有理論科學與實踐科學相結合的特徵,特別是實踐科學的特徵,才真正是使法學區別與一般學科的重點,它需以形式邏輯推理之客觀性結合經驗事實的客觀性方產生法學學科自我之實踐性之品性。
現在我們講到了法學之實踐性之品性,它實踐性之品性是需要法律適用為直接落實之方法,實踐性之品性不但是對法條文本上之運算,更有諸如「目的性考量」等法學獨特之判斷方式,吾人所運用法律之過程,並結合諸多要素得出文本的要義進行恰當的判斷和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才是法學的核心要義,而關鍵之法則是法律之適用,法律之適用的關鍵之法則是法律解釋,依賴文本結合諸多要素去趨向正義也就是法教義學才是楊氏所提出法學之「明路」,也就是法教義學。
本身最重點的內容,還是在於法律之適用,以下是楊老師關於法律解釋之觀點。
(二)楊仁壽教授的法律解釋論
大致來說,楊老師首先對於以「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體系大致是這樣的:
社會政策學
n法應用科學 立法學
法學
n 經濟法學
法社會科學 法史學
n法心理學
法經驗科學 法人類學
n法社會學
法理論科學
法的歷史哲學
法目的學
法理學 法價值論
法學方法論
以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體系大體是這樣,這個體系框架所稱「法社會科學」相當於我們所稱的「法學」,而楊氏所稱的在法應用學歸屬下的「法學」即為我們所稱法解釋學,正如楊仁壽教授所說:「......法學之終極目的,故在窮究法的目的,惟終不能離開法文的字句,一旦離開法文的字句,即無以維持法律之尊嚴及其適用之安定性......」。法律存在,必先有所謂文本,始能完成工時且規範之目的,而文本的遵守的前提則是要理解文本,理解文本,推測文本之真意,則是法律解釋。但法律之解釋並非簡單法條之機械演繹推理,仍然要有目的考量和價值考量,而達到這些目的關鍵是具體法律解釋方法。
1.法律解釋之理念,即追求一般妥當性,妥當性者,往往言之曰立法者之意思,但是由於時代之變遷,立法者不可能預知所有情況,這是需要解釋具有一種創造性,要探求如立法者生活在今日,他所要追求之狀態與觀念。且由於立法者能力總有限,文意本身也會出現差錯,所以解釋也可釐清文本之衝突點,同時由於社會對法律總會有期待和需求,法律目的總要與社會目的相結合,這也是我們要注意的地方。
2.法律闡釋
法律闡釋,也就是一般廣義上的法律解釋,它大致包括三方面,也就是狹義的法律解釋,價值補充和漏洞補充。楊老師的理解,筆者做成表格以饗讀者。
概念
適用對象
備註
狹義的法律解釋
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以文義、體系、法意、比較、目的或合憲解釋方法,探究法律之規範意旨。
規定不明確的法律條文,範圍最大。
若數種解釋方法所支持之結論不相同,則應以個案調和當事人利益為準,究其特定方法的前提和局限。共同支撐。
價值補充
乃系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條款之一種針對個案予以價值判斷,使之具體化。簡而言之,即通過法官予以價值判斷,使其規範意旨具體化的方法
1.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2.概括條款
漏洞補充
指法律對於應規定之事項,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造成「法律漏洞」,應由司法者予以補充而言。法律規定不明確,系屬法律解釋的範疇;而法律欠缺規定,則系補充問題。
法律漏洞,即出於立法者無意的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所造成,立法者有意不為規定或有意不適用於類似規定者,則不造成漏洞,不生補充之問題。
通說認為,法律解釋是一個以法律為目的或社會目的為主導之思維過程。
3.狹義的法律解釋
狹義的法律解釋共有七種方法,即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比較解釋、目的解釋及合憲性解釋,社會解釋。他們的基本關係作者做表如下
分類
分類依據
應用順序
名稱
概念
關鍵詞
文義解釋
由於法律術語與社會通常用法並不相同,因此,往往難以了解法文真正的含義,尚需要就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係、立法精神、社會變動情事綜合考量。
1.典型的解釋方法,應先文義後論理。
2.非典型也可。
文義解釋
指依照法文用語之文義及通常使用方式而為解釋,據以確定法律之意義。
「通常使用方式」指為社會一般人所了解的方式。
論理解釋
體系解釋
以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之地位,即依其編章節條項款之前後關連位置,或相關法條之法意,闡明規範意旨之解釋方法,稱為體系解釋。
運用體系解釋不得忽視法的實質目的或法意。(注意但書決不能作為體系解釋的依據)
法意解釋
法意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或沿革解釋,系指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目的。
1.立法者之意思指立法者若處於今日所應有之意思。
2.就立法資料而評估,而不能以立法當時社會所存的觀念評估。
3.目的在於發現客觀之規範意旨
4,立法資料等只是參考資料,必須要價值判斷。
5.考量立法者的立法旨趣,未必是法律解釋之絕對決定的因素,但如其旨趣並無不合理之處,而且理由充分時,應依其解釋。
6.若發生不當社會結果時,慎重選擇。
比較解釋
指比較參酌外國立法及判例學說,作為詮釋本國法律之參考資料,以實踐其規範目的之解釋方法而言。
1.對外國判例和學說有充分了解。
2.應將所獲參考資料以及參考之理由加以說明。
3.外國與我國立法例類似。
4.外國判例之內容符合內情。
目的解釋
以法律規範為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
整體之法律目的
合憲解釋
以較高或憲法規範之意旨,而為解釋位階較低法規之方法。
社會解釋
同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並列,單成一列
以法文之文義解釋為基礎,當文義解釋結果有複數可能性的時候,進一步闡釋,與關注於法律體系內部統一性的體系解釋不同的是,社會解釋更偏重於社會效果的預測及其目的之考量。
當文義解釋的結果,有複數可能性的時候,嚴格來說,每一種見解都是合法之解釋,究以何者為當,非屬理論認識的問題,而系政策性問題,倘若涉及社會效果的預期或目的考量,法官即應為社會學的解釋。
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或社會學解釋之關係
(1)法律解釋:,應以文義解釋為先,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始繼以論理解釋或社會學解釋,就法文文義上可能之意義,加以限定之操作。
(2)論理解釋或社會學的解釋結果,與文義解釋結果不一致時,如不超過文義或立法旨趣之「預測可能性」時,仍應依論理解釋或社會學的解釋結果。
(3)所謂複數可能性:也就是在法律框架中,文本有多種解釋意思。
(4)體系解釋的種種方法
概念
注意點
擴張解釋
指對法律規定之文義,失之過於狹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意,因而擴張法文之意義,以期正確適用。
不超過文義「射程」,即預測可能性之內。
限縮解釋
指法律規定之文義,過於廣泛,因而限縮法文之意義,局限於核心,以期正確適用而言。
消極地將文義局限於其核心部分。
如文義可切割,直接分類不損及其核心時,多採用限縮解釋而不損傷其核心。
反對解釋
指依照法律規定之文字,推論其反對之結果,藉以闡明法律之真意者而言,亦即自相異之構成要件,以推論其相異之構成要件,以推論其相異之法律效果而言。
例: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經反對解釋,為: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其行為。
法理依據為,相異時間得相異處理。p——q:
非p——非q
並非所有條文都可以反對解釋,取決於法律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間是否具有「內涵的包含」和「相互的包含」。
當然解釋
指法文雖未規定,惟依規範目的衡量,或邏輯上之推論,其事實較之法律所規定者,更有適用理由,而徑行適用該法律規定而言,良以立法機關關於制定法律之際,為使條文簡潔,對某一事項雖未設有「直接規定」,但依規定事項之考量,或邏輯上之推論,該未規定之事項,更有適用於已規定之理由時,其適用該規定,乃屬當然。
以小推大和以大推小。
禁止駱駝吃草與禁止小羊吃草。
德國學者庫魯格法律要件p到法律效果q的邏輯關係總結
a外延的包含
q
p
有p必有q,惟q則未必盡系p,可能是在p之外。只有法律要件被充分地被列舉時,始能成為一個有效地邏輯法則,才能反對解釋。
b內涵的包含
P
q
c相互的包含
nP q
4.價值補充
法律概念本身確實有規範性的功能,為了達成它規範性的功能,卻不能忽視它規範性的目的,使它帶有價值,很多概念需要審判者結合個案中的一切情事,將本不確定的規範性概念具體化,比如法律概念中的「重大事由」、「顯失公平」、「相當期間或相當數額」等,還有概括條款,如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等。它主要的價值在於使得法院可以緊扣社會經濟和道德的變化,使得法律可以與時俱進。
楊先生在書中對概括條款的適用以誠實信用原則做了一個說明,筆者不才,願試概括之,
(1)就某一具體事件,適用某法律規定或援引誠信原則,如均能獲致同一結論時,應徑行適用該法律規則而不能援引概括條款。
(2)適用此類條款,必須在其價值本身十分隱晦,不能動輒適用。
(3)補充法律漏洞時,如果通過漏洞補充的方法可以得出相同結論時,不可以適用概括條款。
(4)適用概括條款的結果不可與適用法律規則之結果相反。
(5)當漏洞補充之方法得出方法與概括條款得出結論相反時,得適用漏洞補充之結果,但可以運用價值補充之方法予以補充。
5.漏洞補充
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預見,或情況變更,致使某一法律事實未設規定時,審判者應探求規範目的,進行漏洞補充,主要有三種方法,列之如下:
概念
注意點
具體方法
類推適用
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此附援引與其性質相類似之規定,以為適用。
相類似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
法律依其規範意旨,原應積極地設其規定,而未設規定,謂之公開的漏洞。若依其規範意旨,原應消極設限,而未限制,則屬隱藏的漏洞。公開的漏洞,由類推適用補充之,隱藏的漏洞則由目的性限制補充之。
有四個特點:
1.類推適用屬於間接推論
2.類推適用是「特殊到特殊」,「一般到一般」。
3.類推適用所獲致的結論,並非絕對的可靠,只是一種蓋然性,應當運用其他方法予以矯正。
4.所謂「類似」的判斷,事實上非常難以定量化標準,只能在個案中逐個進行判斷。
1.首先尋求法律未設的規定是立法者有意的沉默還是無意的疏忽。(類推適用所補充之漏洞,必為公開之漏洞)2.探求法律規範意旨。
目的性限縮
指對法律文義所涵蓋的某一類型,由於立法者的疏忽,未將之排除在外,為貫徹規範意旨,乃將該一類型排除在該法律適用範圍之外之漏洞補充方法。
剔除
針對隱藏的漏洞
將本該剔除部分剔除部分納入
目的性擴張
指對法律文義所未涵蓋的某一類型,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將之包括在內,為貫徹規範意旨,乃將該一類型包括在該法律適用範圍內之漏洞補充方法。
對法律文義所未涵蓋的某一類型,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將之包括在內,為貫徹規範意旨,乃將該一類型包括在該法律適用範圍之內之漏洞補充方法。
將本該納入部分納入
創造性補充
依據法理,就現存實證法毫無依據之類型,創造其規範依據。
通過對楊教授的觀點和方法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法學並非一種無真正真理的學科,從這些來自法教義學的方法,我們可以準確的掌握法學的「技術」,而非簡單的一種觀點或觀念,它存在一種客觀性,而證明法律這種客觀性,同時也給予我們窺向法門之隙的方法,就是法教義學。
二、簡評法教義學
限於篇幅和精力,筆者難以周詳的向讀者敘述法教義學之源流,具體之組成和很多細節之處,但是剛剛進入研究生階段,特別是感謝遇到了龍衛球老師和黃卉兩位老師,使我對於法教義學在平時學習和實踐中的運用稍稍了解一些,法教義學簡單來說,就是把實定法,也就是立法機關所作的法律作為我們的聖經,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盡量通過法律闡釋和狹義的法律解釋解決法律內部潛在的矛盾,解決實踐問題,它同時在法學研究時表現為更多在意法律法條本身的關係和立法的相關資料,非常重視實定法在法學研究中的基礎性作用,注重運用法律闡釋方法也就是從解釋論的角度去解決實際的問題,尊重立法者的決定。
法教義學,乍看下來不免有些教條和刻板,似乎總會受限於法律,批評者常會將其與概念法學混淆,但事實上,法教義學的闡釋方法實際上非常全面和靈活,並不是僅僅限於法律概念,在存在法律漏洞之時,可以通過價值補充、目的性限縮和目的性擴張予以補足,使裁判者得以實現法律的意旨。
所謂法教義學,事實上總是與歐洲中世紀的經院哲學的教義學相聯繫,事實上,他們確實是有聯繫的,廣泛的來說,法律與宗教也總會有些許相似的地方,比如固定的儀式,至高無上唯一的教義,這似乎會使我們認為法教義學是否會使大家變得狂熱抑或是機械所以應當丟棄法教義學?我的觀點是不應該。理由如下:
第一,法治之架構雖然離不開人民,但是真正推動法治的,是一群以法律為生計以法律為信仰的人,他們並非是自以為普羅米修斯,這是他們的榮耀,也是他們的責任,而培養專業而訓練有素的法律人擺脫不了法條和對法律意旨的真正理解,而法律人若想真正理解法律之意旨,自古華山一條路,繞不開法教義學這樣的一條道路。
第二,目前看來,雖然沒有數據支持,但是我們並沒有一個訓練有素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欲塑造這樣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先從尊重實定法的角度現行。
第三,作為一個研習法律的人,我們可以發現,若想讓自己窺探法門之奧妙,第一步就是熟悉法律制度,應當先尊重傳統,再談創新和挑戰。
第四,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研究的獨特方法在哪裡,就在於對規範的研究,考據史料,歷史學家和考古學家會比我們做的更好,對決策的利弊分析,經濟學家和管理學家會比我們做的更好,探究政治傳統與善惡,政治學家會比我們做的好得多。法學人真正的使命,在於探究其規範的意旨,如反函數的曲線一樣,奢求能離接近正義的x軸一點,而能為此路徑者,無外乎法教義學。
朱慶育教授曾經在教授學生時談要「通過教義學,超越教義學」,波斯納曾書「超越法律」,似乎法教義學是一種手段並非目的,在我看來,法律本身即是工具,教義學就是那把屠龍寶刀。
【參考文獻】
一、著作
1.《法律與宗教》,【美】伯爾曼著,梁治平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2.《超越法律》,【美】波斯納著,朱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民法總論》,朱慶育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4.《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王澤鑒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5.《法學方法論》,楊仁壽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二、論文
1.蘇力:「法律人思維?」,《北大法律評論》第14卷第一輯。
2.許德風:「法教義學的應用」,《中外法學》第25卷2013年第5期,937-973。
3.白斌:「論法教義學、源流、特徵及其功能」,《環球法律評論》2010年第3期,5-17。
4.焦寶乾:「法教義學的觀念及其演變」,《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88-93。
5.黃卉:「論法學通說」,《北大法律評論》2011年第12卷第2輯。
6.孫笑俠:「法律人思維的二元論兼與蘇力商榷」,《中外法學》2第25卷2013年第6卷,1105-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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