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榮浩疑似抄襲事件」中我們可以學到什麼?

文 | 陳賢江

這兩天「李榮浩抄襲事件」在微博鬧得沸沸揚揚的,微博上最活躍的幾個音樂大V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

當然,大V們的看法僅僅代表個人判斷,並不足以作為判定「抄襲」的證據,所以,本文的立足點在「李榮浩疑似抄襲」,而非確定抄襲。

這是一種宣傳策略嗎?

「李榮浩疑似抄襲」在微博上引爆之後,有網友在新觀的微博後面留言,稱這可能一種宣傳策略。

假如這是一種宣傳策略,表面上看,對於《小眼睛》這首歌來說,似乎是很成功的,過去這幾天,《小眼睛》刷爆了微博和微信,在社交媒體上的曝光量不用看數據就知道有很大的提升。

我們看到有網友留言說,如果不是這事肯能都不知道蔡淳佳唱了這麼一首歌。甚至很多網友都不知道蔡淳佳這個歌手,不過很多人也聽過她唱的《陪我看日出》。

先來看看百度指數的數據。

從圖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6月11日,網友爆料《小眼睛》抄襲了平井堅的歌曲,之後,當事各方的搜索量有比較明顯的上升。其中,李榮浩、小眼睛和平井堅的搜索量漲幅較明顯。

再來看看新浪微博的微指數。

8月10日至今,李榮浩和蔡淳佳的「微博指數」都有一定的上漲,其中李榮浩的上漲幅度較明顯,平井堅後來發力。關鍵詞「小眼睛」未收錄。

從百度指數看,隨著「抄襲事件」的話題降溫,「小眼睛」的搜索量也迅速回歸下降。而蔡淳佳的微弱漲幅,可有可無。在微博上,蔡淳佳的話題量雖然有增加,但仍然很少,而且也在迅速降回原來的水平。平井堅的上升,是因為話題帶動了網友的好奇心。

有趣的是,在這次事件中,李榮浩反而成為數據上最大的「受益者」,無論是百度指數還是微指數,李榮浩都有較大的「收穫」。但李榮浩應該不是宣傳方,用「抄襲」作為宣傳點,對於像李榮浩這樣的創作歌手來說,很可能得不償失。但是,因為李榮浩的名氣比較大,所以媒體關注和話題討論都偏向李榮浩。

這次「抄襲」事件也許只是一次偶發事件,但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出,以負面話題作為宣傳,也有一定效果,只是負面話題炒作是一把雙刃劍,也可能引髮網友的反感。

上圖是新音樂產業觀察在微博上做的小調查,結果顯示網友對《小眼睛》的印象偏負面。

假如真的是「抄襲」

上文做了一種假設,假如這次抄襲事件是一次有計劃的「宣傳」。下文來做另外一種假設,假如李榮浩真的抄襲了平井堅的歌。

在本文開頭,耳帝轉發的微博提到這麼一種可能性:《小眼睛》的demo是李榮浩很久以前做的,由李榮浩曾經簽約的公司所有,在李榮浩成名之後賣給蔡淳佳的公司用。

這個故事背後有不少值得探討的問題。

問題一:創作者有沒有demo使用的「知情權」?

demo相當於歌曲的草稿,創作者通常不會把demo當做正式的作品來看到,很多demo都只是隨便寫寫而已,有一些demo只是玩玩而已。

因為之前曾經幫一個電影找主題歌,所以我也曾收過一批demo,都是版權公司提供的,講真,其中很多demo聽起來就只是玩玩而已,並沒有太大價值。

這裡面存在的一個問題是,假如一個demo為唱片公司所有,那麼唱片公司把demo交易給其他人使用的時候有沒有必要告知原作者?在這個案例中,假如真的是由李榮浩的前公司交給蔡淳佳使用的,那麼李榮浩知不知道這個demo的存在和交易?

如果這事是經過李榮浩許可的,那麼,他就必須承擔「疑似抄襲」的指責。如果李榮浩不知道這件事,從demo的交易到最後成品都是公司行為,那麼李榮浩能不能維權呢?

本來這個demo只是玩玩,我並不想製作成成品,但是公司背著我把demo賣給了別人,導致我要承受「抄襲」的壓力,這時候我可以「維權」嗎?

問題二:Demo使用方可以維權嗎?

前面提到,這次「抄襲事件」,可能是一次有計劃的宣傳,但這只是一種假設,另一種可能性是,Demo使用方在購買Demo之前並不知道是「抄襲」的,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假如Demo的使用方認為自己的名譽受到損害,那麼他們可以維權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只是,這裡又涉及如何判定作品抄襲的問題。實際上,在此之前有過相關的庭審案例。

2008年,《敖包相會》的版權方曾經告《月亮之上》抄襲,並打贏了官司。當時「北京市一中院判《月亮之上》侵權,並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色日瑪兩萬元。」(《北京晚報》報道)

在那個案例中,法庭對《月亮之上》侵權的判定並不是通常所說的「八小節雷同算侵權」,而是「六小節」。

「法院認為,《敖包相會》的涉案六小節與《月亮之上》的對應六小節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調基本相同,何沐陽、孔雀廊公司、廣東音像出版社的行為均已構成對於色日瑪著作權的侵犯,應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摘自中國法院網相關報道)

上述兩個問題,對於本人來說,真的是問題,忘大家不吝賜教,直接留言。

李榮浩可以做什麼?

在華語音樂圈,「抄襲」似乎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大張偉、伍佰、雷頌德、方大同、李宇春等都曾身陷抄襲風波。

網上曾經有人專門開了個博客,列舉華語歌曲的各種抄襲案例。在此就不多聊了,只想聊一聊,面對「疑似抄襲」的指責,李榮浩可以做什麼。

通常,對於「抄襲傳聞」,歌手們大都選擇迴避或否認。這屬於比較消極的策略。國人比較在乎「面子」,所以通常打死也不承認。

這未必是一個很好的策略。尤其在社交媒體時代,「抄襲」可能會成為一個梗,不斷被人拿出來「玩」。

李榮浩也許可以採用其他的策略,這裡並不是要「道德綁架」李榮浩,也並沒有說李榮浩真的抄襲了,只是提供幾個案例做為參考。

案例1:Radiohead《Creep》抄襲事件

《Creep》是Radiohead最紅的一首歌,這就不多說了。但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這首歌的創作者並不只是Radiohead,還包括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Creep》走紅之後,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聲稱《Creep》跟他們的一首歌《Air That I Breathe》很像,Radiohead也沒多說啥,很爽快地把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列入了《Creep》的創作者名單中,一起分享版權。

案例2:花兒樂隊抄襲事件

十年前,大張偉的花兒樂隊加盟百代,從朋克改玩Teen-Pop,玩的風生水起。卻被著名樂評人王小峰揪到小辮子,找到專家鑒定其有四首歌涉嫌抄襲。儘管當時還沒有社交媒體,但這件事已經鬧得沸沸揚揚的,最後花兒樂隊召開發布會主動認錯,公司也承認了抄襲的事實,並與被抄襲的歌曲的版權方簽署了版權分享的協議。

上述兩個案例的共同點在於,藝人採取了比較主動的策略去解決問題,最終都沒有影響各自的事業發展。

目前得到的信息看,「李榮浩涉嫌抄襲」一事背後,似乎有一些「難言之隱」,當事人主動把事情說清楚,並擺出一個高點的姿態,未必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社交媒體時代如何做危機公關?黎明的例子也許可以參考:50歲的黎明把自己玩成了年度社會化營銷案例

天下歌曲一大抄?

近年來,全球樂壇的「抄襲糾紛」有上升的趨勢。

這兩年最紅的兩首歌曲《Blurred Lines》和《Uptown Funk》都先後涉嫌「抄襲」。結果都是產生了更多的版權分享。《Blurred Lines》把Marvin Gaye加入到了創作者中,而《Uptown Funk》更是多了五個新的「創作者」。

英國的兩位小天王也沒逃過此劫。2015年年初,Sam Smith同意Tom Petty成為熱門金曲《Stay With Me》的版權分享者;不久前,Ed Sheeran也陷入了「抄襲傳聞」,最後版權分享的可能性也比較大。

另外,麥當娜剛剛打贏了《Vogue》的侵權官司,雖然歌曲里有「借用」的段落,但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還有像Coldplay和U2這樣的天團,近年來也都曾被爆「侵權」。

這可能跟互聯網時代信息流通越來越對等有關係。在互聯網時代,歌在哪都能聽到,侵權要想不被人知道太難了。這裡面還可能存在一種情況是,流行音樂畢竟是單一旋律為主,結構大都比較簡單,較容易出現雷同。

其中又有兩種情況:主動侵權被動侵權

關於「主動侵權」,我曾經聽說一個例子。某海外唱片公司的朋友曾跟我說,國內有公司找他們買歌,沒談攏,於是買方自己搞出一首類似的。

更多是「被動侵權」,創作者多少都會受前輩的影響。比如像《Uptown Funk》,Mark Ronson自己都承認受到老歌影響太深——他一直很喜歡拼貼式創作,借用各種經典樂段。

在此,我們真正需要考慮的並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機制去保障創作者的合法權益。比如,進一步完善版權管理的制度,建立第三方版權管理機構;又比如,規範demo的使用,避免造成一些沒必要的糾紛;又比如,建立一個資料庫,方便版權使用者查詢作品的版權歸屬,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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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陳」詞

勞動最光榮

因為微博上關注了DK,所以我經常看到他撕各種「抄襲」。

也經常看到有網友「反擊」說:「抄襲了怎麼了誰還沒抄過」,或者,「抄襲不是很正常么」,云云。

這種觀點,讓我覺得很可悲。總覺得,對於音樂創作,大家缺少一點尊重。

這種「不尊重」是由來已久的。

我小時候經常看到這樣的文章,質疑歌星憑什麼掙那麼多錢,之類的。

那時候,唱歌的似乎真的很掙錢,至少在媒體上是怎麼說的:一個歌星上台唱兩首歌,拿十幾萬,憑什麼!

那樣的文章,聊到最後,總是會讓人覺得,流行音樂圈就是那麼幾個歌星在玩而已。

實際上,跟其他行業一樣,音樂行業也是有大量的底層勞動者組成的,我們管他們叫「幕後」,但是,大眾眼裡看到的,從來都只是光鮮亮麗的歌星,而不知道在他們背後有多少人在嘔心瀝血。

這就造成了,音樂創作長期不受到重視,勞動者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行業對於勞動者們就缺乏足夠的尊重。在過去,兩萬塊買斷一張唱片,或者幾千塊買斷一首歌的例子比比皆是。

這一切導致了如今的版權混亂。

方大同的《小芳》抄襲事件就是這種混亂造成的。專業人士一聽就知道,《小方》根本不是抄襲,而是原原本本使用了原作。這種創作手法,必然需要事先把版權搞定,卻因為《小芳》版權的混亂而陷入「麻煩」。

當然,那也可能是宣傳套路……

對於勞動者的「不尊重」在互聯網上仍然繼續著,我們仍然很難在音樂平台上找到歌曲的創作者名單。

於是,在這樣一個普遍不尊重勞動者的環境下,「抄襲」就變成一件「正常」的事情。

不過,我對於未來還是比較樂觀的,隨著版權越來越受到重視,音樂人本身也會越來越注意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致力於版權管理的平台已經或正在開發,這些都將讓「勞動」越來越受到尊重。

反正我堅持認為,在一個普遍認同「勞動最光榮」的大環境下,音樂才會更好。

陳賢江(新音樂產業觀察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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