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同性戀還是病嗎?|CCMD-3和同性戀的那些事

作者:大咪

CCMD-3是什麼?

顧名思義,CCMD-3是CCMD家族中第三代正式成員,CCMD本身的歷史可追溯自1958年中國借鑒蘇聯精神科學界的發展經驗開始進行精神障礙分類,並於1979年出版、1981年修訂的第一份分類圖表,即CCMD-1。此後,CCMD約6-7年更新一次版本,最近的一次便是在2001年由中華醫學會精神科分會(簡稱中華精神科學會)發布的CCMD-3。

如上所述,CCMD的制定與完善是導源於精神障礙分類的現實需要,同時,負責編輯出版該文件的中華醫學會是一個中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並負責大量醫學專業的業務工作,從「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發展中國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等字樣中可以看出,中華醫學會在醫學科學領域有著非常權威的地位,且承擔了重要的相關職責

那麼,CCMD,或者說CCMD-3,到底在醫學科學領域有怎樣的地位呢?與醫學相關的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有義務去遵守它呢?在小編有效的信息檢索中,發現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保障其實施,且中華醫學會屬於社團性質,因此CCMD-3並不具備法律強制力;但在另一方面,CCMD-3權威的指導地位又是醫學研究者的共識,小編檢索到的論文多數都強調或者默認了CCMD-3的重要地位;再者,在CCMD-3的編寫原則中亦有「遵循為病人服務的原則,滿足病人和社會的需要」等表述,明顯反映了它從中國醫學界整體出發的普遍視角;更何況從現實情況上看,CCMD-3提出的疾病分類標準在我國醫學界已得到廣泛運用,多數心理學教科書更是頻頻引用CCMD-3,可見,CCMD-3的確在醫學科學等領域享有不可忽視的權威地位。因而在涉及同性戀的問題上,不管是醫院、心理診所還是教科書,都理應認真地參考CCMD-3的完整內容

CCMD-3對同性戀的態度到底如何?

在1989年頒布的CCMD-2和1994年修訂的CCMD-2-R中,同性戀都被歸入「性變態」範疇,即「有性行為異常的性心理障礙」,也就是說,同性戀本身即屬於一種疾病而需要接受特定治療。但是,2001年發布的CCMD-3對同性戀的表述發生了較大變化,下面小編就援引CCMD-3原文來進行分析。

在文中,「同性戀」字樣共出現12次,其中,第4次是插入在「易性症」概念中,第6、7次是在數據表格中出現,第8-12次是在「前瞻性現場測試」的結果報告中出現,均不涉及同性戀本身的定義問題,剩下的幾次分別為:

1.在引言的分類說明中出現了一次

第四、某些精神障礙或亞型在國內有繼續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神經症、複發性躁狂症、同性戀等。

這段話表明,CCMD-3編寫者認為「同性戀」在文件中仍有存在的必要,但仔細推敲語義,既然主語是「某些精神障礙或亞型」,而「同性戀」又在後面的舉例範圍之內,那麼單從這句話本身來看,「同性戀」貌似是屬於「某些精神障礙或亞型」,即仍然是精神疾病的一種

2、在分類大綱中出現了一次

6 人格障礙、習慣和衝動控制障礙、性心理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s, Habit and impulse disorders, Psychosexual disorders [F60-F69成人人格和行為障礙]

62.3性指向障礙Sexual orientation disorders [F66與性發育和性指向有關的心理和行為障礙]

62.31同性戀Homosexuality [F66.x1]

62.32雙性戀Bisexuality [F66.x2]

62.39其他或待分類的性指向障礙Other or unspecified sexual indirection disorders [F66.8;F66.9]

在這裡,「同性戀」與雙性戀等其他性指向障礙一起,被歸在了「性指向障礙」的範疇之中。同樣地,單從這個分類樣式來看,「同性戀」似乎屬於「性指向障礙」這樣一種精神疾病範疇

3、診斷標準正文中出現了兩次

要注意的是,直到這裡,「同性戀」概念才在CCMD-3的正文中正式出現。乍一看來,這段文字中對「同性戀」的表述與上文別無二致,但假如我們仔細梳理CCMD-3對「同性戀」概念的定義邏輯,即可發現此處的「同性戀」概念與我們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同性戀」概念有著極其重要的差異。在「62.31同性戀」欄目下對「同性戀」給出的診斷標準中,第一條就要求符合性指向障礙的定義。按圖索驥不難發現,上文對性指向障礙的定義中包含「從性愛本身來說不一定異常」、「但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可伴發心理障礙個人不希望如此或猶豫不決,為此感到焦慮、抑鬱,及內心痛苦,有的試圖尋求治療加以改變是CCMD—3納入同性戀和雙性戀的主要原因」等用詞微妙的重要信息,將其核心語義換成直白淺顯的語言即是說:

(雖然)性指向障礙是指一種障礙,且這種障礙是由各種性發育和性定向引起的,(但是),之所以要將「同性戀」、「雙性戀」納入CCMD-3,是因為,某些人的性發育和性定向同時引發了心理障礙,讓個人感覺不適,甚至想通過治療來改變

換言之,儘管性指向障礙本身是一種障礙,但這種障礙本身並不足以使其自身構成一種精神疾病,而只有個人同時伴有心理障礙時,性指向障礙才能被作為一種醫學科學範疇中的「性指向障礙」概念。下文以及此前出現的「同性戀」概念,恰恰要首先符合這裡定義的「性指向障礙」概念,才能夠在醫學科學範疇中成立並獲得相應的精神疾病意義。所以,CCMD-3中的「同性戀」概念作為一個醫學科學領域的精神疾病概念,與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用來指全部同性戀人群的「同性戀」概念不完全相同,存在心理障礙是CCMD-3中「同性戀」概念的必要組成部分這樣,在上文中我們斷章取義得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的結論也就不足為怪了,因為CCMD-3中的「同性戀」概念本身就是加上了心理障礙的限定的。

但是,我們不得不說這段話在行文上極其拐彎抹角,一方面,它確實承認了「同性戀」只有相伴有確然的心理障礙才能夠被算作一種精神疾病,另一方面,它又死死咬住性指向障礙的「障礙」二字不放,聲稱包含「同性戀」在內的性指向障礙本身就是一種障礙,但這種障礙本身又不足以嚴重到讓我們把它作為一種精神疾病。為什麼這段話會寫得如此糾結,小編將在下文解釋,不過我們必須明確的是:CCMD-3作為一份精神疾病分類標準,它真正負責討論以及定義的是醫學科學範疇的概念,這也正是文中頻頻使用「診斷標準」四字的意味所在。因而,CCMD-3聲稱(全部的)「同性戀」是一種(定義不明、範疇不清,只說是起源於各種性發育和性定向的)障礙,並沒有在醫學科學層面起到任何實質的規範意義,至多算作一段偏離CCMD-3主題的背景性表述,而唯有後面所說的,加上了心理障礙的限定涵義的「同性戀」是一種(醫學科學層面的,屬於精神疾病範疇的)障礙,才有真正的醫學規範意義,而這也正是CCMD-3這份文件的本職任務----說清楚到底什麼才是醫學科學層面的精神疾病

退一步講,假如我們認為CCMD-3的原義就是要將全部的同性戀無差別地定義為精神疾病,那麼這不僅會違反CCMD-3正文詞條的整體邏輯,而且也無法解釋為什麼下文要再累贅地講什麼「心理障礙」、「納入……的主要原因」云云,因此我們完全可以下一個結論:在CCMD-3中,我們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用來指代整個同性戀人群的「同性戀」概念已經不屬於醫學科學層面的精神疾病範疇,只有伴有心理障礙的同性戀才算作精神疾病。顯然,和此前的CCMD-2、CCMD-2-R相比,CCMD-3已經基本完成了同性戀去病理化的任務,只是留下了「心理障礙」的小小殘餘罷了。

CCMD-3是怎麼制定出來的?

看完上文,大家一定很疑惑為什麼CCMD-3在表述上會如此邏輯紊亂,不過只要我們梳理一下CCMD-3的誕生過程,這個問題即可迎刃而解。1996年9月,鑒於CCMD-2-R應用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爭議,以及考慮到與國際分類標準接軌的需要,CCMD-3工作組應運而生。在隨後的1996-1998年間,CCMD-3小組進行了大量的前瞻性現場調查,其中同性戀部分的調查結果如下:

對同性戀51例完成了現場測試和1~2年的隨訪觀察。51人中,男性34例,女性17例,年齡20~41歲,平均28.8±5.4歲。職業分布較廣,文化程度較高。未婚44人,已婚4人,離婚3人。本組同性戀者自幼年始家庭問題較多,在個體成長過程,均存在不和諧同性戀階段。首次經歷同性戀性行為平均年齡為22.8±7.0歲。部分患者需要醫學幫助。ICD-10將自我不和諧性同性戀[66.x1]歸屬性指向障礙,CCMD-3也作相似處理。

最後一句話表明,被歸屬於性指向障礙的只是「自我不和諧性同性戀」,也就是自我感覺不良好的同性戀,這與我們上面得出的結論若合符節,都說明了伴有心理障礙的同性戀才算是精神疾病。

但同性戀去病理化的問題並未就此一錘敲定,反而是聚訟紛紜、論爭不斷,1997年下半年中國精神衛生領域就出現了一場關於同性戀病理化/非病理化的學術討論,前後涉及到11篇、10名作者的專業文章,在醫學專業領域引起了較大的關注;愛知行動項目、北美華人性別與性傾向研究會等社會組織則進行了相關的採訪和倡議活動,極力推進中國同性戀的非病理化進程;同時一份對CCMD-3工作組成員劉華清大夫的口述史資料顯示,專家團內部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病理化、非病理化兩派主張僵持不下,頻頻博弈。不過在社會友好人士的合力推動下,同性戀最終還是實現了去病理化,只不過並未被徹底移出CCMD-3,留下了「心理障礙」、「自我不和諧性」的表述殘餘,而這個殘餘,正是當年兩派觀點妥協的結果

很明顯,「心理障礙」的說法依舊是含混曖昧的,同性戀人群感受到的心理障礙未必是出於病理性的原因,而恰恰可能來自社會的不平等環境,在美國精神病學會1986年頒布的《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修訂版(DSM-3-R)中,「自我失諧的同性戀」就被剔除出疾病範疇,並註解道,「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同性戀者首先經歷過自我失諧的階段」,國外大量的醫學研究亦表明同性戀者承受的多數壓力都來自社會。顯而易見,無論從CCMD-3文本本身、CCMD-3制定過程還是同類文件的先例來看,CCMD-3對同性戀的態度都帶有過渡的性質,即謹慎地將同性戀去病理化,這樣,CCMD-3文本表述的邏輯混亂也就不難理解了。

結語

至此,小編帶著大家爬梳了一遍CCMD-3與同性戀的歷史糾葛以及相關的文本內容,在看到CCMD-3確確實實革新了觀念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它無可奈何地拖帶了一些歷史的殘餘,必須承認,CCMD-3在同性戀去病理化問題上表述含混的折衷特點,或多或少與今天國內教科書在對同性戀問題上的觀點偏差存在著關係,但話說回來,我們始終面臨著這樣一個課題:究竟如何評價CCMD-3?

小編以為,我們的關注點還是應該落在積極的一面,即CCMD-3在同性戀去病理化的課題上實現了關鍵性的進步,正在逐步與ICD-10、DSM-4等國際分類標準接軌。特別是考慮到中國社會中將同性戀進行病理化定義的人仍不在少數的事實,讓社會各界,或者至少是讓心理學教材編者真正認識到CCMD-3取得的進步毫無疑問是我們當下的重要任務當然不是說CCMD-3就不需要改進,只是充分利用現已取得的積極成果進行平權呼籲,無疑比將之棄置一旁、純粹靠搖旗吶喊來吸引注意要理性和有效的多,這也正是我們要反覆強調CCMD-3的重要原因。

最後,小編還是得啰嗦一句,我們對CCMD-3的分析絕非是我們出於特定利益考慮而進行的誤導性解讀,這種呼籲CCMD-3得到準確理解的訴求也絕非是我們的一廂情願,在2001年3月2日萬延海醫師對CCMD-3工作組組長陳彥方教授進行的採訪中,陳彥方教授就已親口表示,「我們認為同性戀性行為是正常的」,這再次確證了我們對CCMD-3核心觀點的理解是妥當的。總而言之,CCMD-3作為一份有權威性的醫學文獻,無疑是我們呼求平等對話和文化寬容的重要籌碼,充分重視併合理地運用它,必定對今天的平權運動有著非凡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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