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關於個人所得稅的驚悚故事
實務中,常常會出現個人無償轉讓股權的情況。例如:
甲持有目標公司500萬實繳的註冊資本,甲無償轉讓給乙。
這種情況下,甲或者乙需要繳納個稅么?
首先,了解一下基本原則。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可以理解為股權增值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下稱《條例》):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財產轉讓所得」的稅率為20%。
綜上,就一般情形而言,個人轉讓股權,根據增值部分繳納20%的個稅。
回到我們的案例中。
根據《辦法》:
第五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也就是說,乙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去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就一般情形,稅務機關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價確定收入。但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則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明顯偏低的情形包括:
《辦法》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正當理由的情形包括:
《辦法》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假設在我們的案例中,甲和乙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則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以上,我們的案例中,簡化目標公司情形,則很可能這筆股權轉讓會被核定為500萬,而非合同對價的0。就這筆收入,甲為納稅人,乙為扣繳義務人。
大家是不是以為,關於稅法的這個故事到這裡就講完了?
呵呵。
從乙的角度而言,無償受讓股權,可以被視為接受贈與。與稅收法定原則相反,我國的個稅徵收政策中,對於沒有確定的徵稅項目,財政部和稅務部門各有「秘密武器」。
《個人所得稅法》: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無償受贈房屋,就被財政部和總局明確為「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規定:
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針對個人無償受讓股權,也就有部分地方稅務主管機關,也確定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函〔2009〕940號)第五條:
(一)個人將股權贈與供養關係、贍養(撫養)關係、繼承關係人的,贈與方與受贈方均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供養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除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形外,個人無償受贈股權的,以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股權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119號)第四條規定:
對無償轉讓股權行為的管理。一是對於繼承、遺產處分、直系親屬之間無償贈予股權的情況,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東將股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股權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在這個邏輯下,乙應當繳納20%的稅款,與前述稅率一致,只是納稅人從甲換成了乙。
什麼?地方稅務主管機關這樣的「通知」合法合規么?
表問我,我只為企業來控制商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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